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朱某某與付某某、王某某不當?shù)美m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5-07-03閱讀量:(2488)
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焦民三終字第00085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朱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武陟縣。
委托代理人趙振華,河南蒼穹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鄭國濤,河南蒼穹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付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退休工人,住焦作市山陽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焦作市山陽區(qū),系付某某的丈夫。
委托代理人原銀玲,河南劍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鄧超,河南劍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朱某某與被上訴人付某某、王某某不當?shù)美m紛一案,朱某某于2014年6月30日向山陽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山陽區(qū)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7日作出(2014)山民二初字第00537號民事判決,朱某某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3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朱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趙振華、鄭國濤,被上訴人付某某、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原銀玲、鄧超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票號為31300052/21361198的焦作市商業(yè)銀行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為某某市建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建基),收款人為某某功力機械制造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功力),出票日期為2011年12月1日,匯票到期日為2012年6月1日。2011年12月2日因購銷業(yè)務,某某功力將該承兌匯票付給某某建基。當日,因購銷關系,某某建基將該承兌匯票付給某某輪胎部,原告朱某某系某某輪胎部的業(yè)主。原告朱某某將該承兌匯票交給王某某辦理委托兌現(xiàn),王某某委托鄭某某兌現(xiàn)。在尚未支付王某某票號為31300052/21361198的焦作市商業(yè)銀行銀行承兌匯票相應票款的情況下,被告王某某讓鄭某某的下屬人員伊某某將該承兌匯票交給了王某某。2011年12月3日,付某某將該承兌匯票轉讓給了輝縣市某某理財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理財)。2011年12月6日,某某理財將該承兌匯票轉讓給了河南某某集團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水泥)。之后,某某水泥將該承兌匯票背書轉讓給了河南某某集團熱力有限公司(背書上未填寫時間)。2011年12月8日,河南某某集團熱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熱力)將該承兌匯票轉讓給了某某市某某電氣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電氣)。原告朱某某于2011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請公示催告,本院2011年12月25日登出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在60日內(nèi)申報權利。因某某電氣在期限內(nèi)申報權利,本院于2012年1月16日作出裁定,終結了該案的公示催告程序。原告后訴來本院,要求某某電力、付某某、某某熱力、某某水泥及某某理財(已于2012年8月注銷)共同返還朱某某票號為31300052/21361198的銀行承兌匯票,并共同支付朱某某逾期承兌匯票的利息。本院審理后,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2012)山民初字第0068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朱某某的訴訟請求。朱某某不服,向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4日作出(2014)焦民二終字第00128號民事裁定書。裁定:“一、撤銷焦作市山陽區(qū)人民法院(2012)山民初字第00689號民事判決。二、準許朱某某撤回上訴、撤回起訴。”后原告以付某某、王某某為被告訴至本院,要求二被告返還不當?shù)美罴袄?,形成本案糾紛。
原審法院認為:第一,非經(jīng)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匯票的,依法舉證,證明其票據(jù)權利。本案中,雖然票號為31300052/21361198的銀行承兌匯票出票人為某某建基,收款人為某某功力,某某功力未經(jīng)背書轉讓給某某建基,某某建基又轉讓給某某輪胎部,某某輪胎部舉證證明了其票據(jù)的合法來源,故對其享有該票據(jù)權利應予認定。第二,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本案中,原告主張被告王某某用欺詐的手段從伊某某手中騙取承兌匯票,且被告付某某明知該票據(jù)是欺詐的手段取得,但原告并無充分的證據(jù)證明其主張。某某輪胎部業(yè)主朱某某委托王某某辦理貼現(xiàn),王某某又委托鄭某某辦理貼現(xiàn)。鄭某某在未辦理貼現(xiàn)之前應妥善保管票據(jù);在不能貼現(xiàn)的情況下,應將該票據(jù)返還王某某。王某某將票據(jù)從鄭某某之雇員伊某某處取走,無論是否經(jīng)過鄭某某之允許,鄭某某都違背了對王某某的承諾。故鄭某某對原告利益受損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原告應當向鄭某某提出主張,要求其支付對價。第三,不當?shù)美臉嫵梢皇侨〉美媾c受損之間有因果關系,即一方受損是他方獲利所致。而本案中原告利益受損并非由二被告直接造成,原告利益受損與二被告獲得票據(jù)利益之間由原告委托鄭某某貼現(xiàn)這一客觀事實阻斷。故原告向二被告主張權利不當,本院不予支持。
原審法院判決:駁回原告朱某某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8800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擔。
朱某某上訴稱:被上訴人王某某、付某某不能舉證證明其依法取得票據(jù),且我方原審所舉證據(jù)完全能夠證明,王某某用欺詐手段從伊某某手中騙取涉案票據(jù),付某某明知上述票據(jù)是欺詐手段取得,仍將票據(jù)背書給他人,屬于惡意取得票據(jù),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請求:1、撤銷原判,依法改判王某某、付某某返還我50萬元不當?shù)美罴坝馄诶ⅰ?、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王某某、付某某承擔。
王某某、付某某辯稱:朱某某先以票據(jù)糾紛起訴我們夫妻,后又以不當?shù)美鹪V,均以敗訴而告終。在這一系列訴訟當中,朱某某告我們夫妻,沒有任何證據(jù)。涉案的票據(jù),是朱某某委托王某某將該票據(jù)交到鄭某某的手中,由鄭某某進行處理。因為鄭某某欠我150萬元,后鄭某某同意將票據(jù)由鄭某某的雇員伊某某交到我的手中,我們夫妻與朱某某沒有任何的關系,也從不認識,因此,朱某某起訴我們沒有任何的道理。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根據(j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經(jīng)征求雙方當事人同意,歸納本案爭議焦點為:王某某、付某某應否返還朱某某50萬元及利息。
針對爭議焦點,上訴人朱某某與被上訴人王某某、付某某的理由與其上訴意見和答辯意見相同。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的案件事實與原審查明的案件事實相同。
本院認為:某某輪胎部舉證證明了其持有票號為31300052/21361198焦作市商業(yè)銀行銀行承兌匯票的合法來源,本院對其享有該票據(jù)權利應予認定。某某輪胎部業(yè)主朱某某委托王某某辦理匯票貼現(xiàn),王某某又委托鄭某某辦理貼現(xiàn),鄭某某接受委托后未按委托承諾給朱某某辦理承兌匯票貼現(xiàn)支付現(xiàn)金事宜,也未將該票據(jù)返還王某某或妥善保管,因此,朱某某應當向鄭某某主張權利,要求其支付對價。付某某、王某某與鄭某某之前存在真實的債權債務關系,鄭某某的雇員伊某某將該承兌匯票交給付某某丈夫王某某,付某某占有該票據(jù)后又轉讓他人不違反有關法律規(guī)定,朱某某以不當?shù)美蚋赌衬?、王某某主張權利不當,本院不予支持。朱某某上訴稱王某某用欺詐的手段從伊某某手中騙取承兌匯票,付某某明知該票據(jù)是欺詐的手段取得仍將票據(jù)背書給他人的主張因無充分證據(jù)證明,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朱某某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800元,由上訴人朱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路 林
審 判 員 范炳鑫
代理審判員 金 瑩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馬 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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