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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3)高民初字第841號
原告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河北省衡水市。
原告袁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河北省衡水市。
上列兩原告委托代理人趙強,河北人民長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列兩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某,河北人民長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個體運輸戶,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縣。
委托代理人趙彩華,河北博陵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袁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山東省曲阜市。
委托代理人董寶成,山東元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曲阜支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曲阜市。
代表人李某,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如航、山東公明政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孟園,山東公明政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蓋某某、袁某某與被告王某某、被告袁某某、被告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曲阜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曲阜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斌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蓋某某、袁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被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趙彩華,被告袁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董寶成,被告人保財險曲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園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蓋某某、袁某某訴稱:2013年8月30日,原告之子蓋某某受其公司指派、乘坐被告王某某駕駛的冀T5351S號貨車執(zhí)行押車任務。當日2時55分,被告王某某駕駛該車在濟廣高速由西向東34公里+500米處與被告袁某某駕駛的魯H32818/魯HDX16掛號半掛車發(fā)生追尾事故,導致蓋某某不幸身故。2013年9月23日,濟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大隊作出濟(高速)公交認字(2013)第3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袁某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蓋某某無責任。原告認為,被告王某某、袁某某在行車過程中均存在過失,是造成蓋某某死亡的根本原因,理應對其死亡的結果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人保財險曲阜公司是魯H32818/魯HDX16掛號半掛車的交強險承保公司,應在交強險承保范圍內向原告賠付。原告夫婦年近六旬,蓋某某不幸身故使得原告夫婦生活陷入困頓,精神遭受巨大打擊。但事故發(fā)生后,肇事司機及車主均未給予原告任何形式的賠償。原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一、被告王某某、袁某某承擔因原告之子蓋某某身故而造成的損失共計人民幣238317元(包括死亡賠償金161620元、交通費1926元、運尸費5000元、喪葬費19771元、精神撫慰金50000元)。二、被告人保財險曲阜公司在交強險承保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三、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及其他支出。
被告王某某辯稱:被告王某某與原告之子蓋某某之間無雇傭關系,都系所在公司指派員工,應將王某某所在的物流公司追加為共同被告。
被告袁某某辯稱:不同意賠償。
被告人保財險曲阜公司辯稱:本案需依法審核事故車輛行駛證、駕駛員駕駛證、事故認定書以及投保單等材料原件的真實有效性,以證明事故車輛為我公司承保車輛,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在不存在交強險免賠情形下,我司按照交強險分項限額承擔賠償責任。因本次事故造成兩人傷亡,根據《最高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之規(guī)定,交強險限額內應按照兩方人員的損失比例確定交強險的賠償數額。
經審理查明:2013年8月30日2時55分,王某某駕駛冀T5351S號歐鈴牌輕型倉柵式貨車沿濟廣高速由西向東行駛至34公里+500米處時,因未確保安全駕駛,撞在前方袁某某駕駛的半掛車車廂后部粘貼不符合技術條件的反光標志且低速行駛的魯H32818/魯HDX16掛號歐曼牌重型普通半掛車后部,造成冀T5351S號歐鈴牌輕型倉柵式貨車乘車人蓋某某死亡、王某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3年9月23日,濟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大隊作出濟(高速)公交認字(2013)第0003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確定王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袁某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蓋某某無事故責任。
另查明:原告蓋某某、袁某某分別系蓋某某的父親、母親。原告稱蓋某某受經緯物流有限公司指派為王某某進行押車,不要求追加該物流公司為被告參加訴訟。冀T5351S號歐鈴牌輕型倉柵式貨車的所有人為王某某。王某某稱該車輛掛靠在經緯物流有限公司經營,接受物流公司的指派拉送貨物,但未提供相應證據證實。
魯H32818/魯HDX16掛號歐曼牌重型普通半掛車的登記車主為鄭某。鄭某于2013年2月16日將該車輛出賣給袁某某,并簽訂車輛買賣協(xié)議書一份。被告袁某某作為被保險人為魯H32818號貨車在人保財險曲阜公司投保有交強險一份。保險期間為2013年7月29日0時起至2014年7月28日24時止。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各被告對原告主張的死亡賠償金161620元、喪葬費19771元無異議。
原告起訴時曾列鄭某為被告參加訴訟,訴訟中原告撤回了對鄭某的起訴。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報告、衡水市公安局鄧家莊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戶口注銷證明、衡水市桃城區(qū)鄧莊鎮(zhèn)東王莊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土葬證明,被告袁某某提供的車輛買賣協(xié)議書、交強險保險單及當事人陳述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雙方當事人對以下事項存有較大爭議,本院作出如下認定。
一、關于責任比例問題。原告主張蓋某某無事故責任,被告王某某與袁某某應承擔連帶責任,請求法院依法認定。被告王某某對事故認定書無異議。被告人保財險曲阜公司認為根據事故認定書記載系王某某駕駛車輛追尾袁某某車輛,袁某某車輛僅反光標志粘貼不合格,不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及必然原因,王某某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袁某某不承擔責任。被告袁某某對事故認定書的真實性無異議,其它同人保財險曲阜公司意見。本院認為,交警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為王某某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未確保安全駕駛的違法行為相比袁某某駕駛半掛車車廂后部粘貼不符合技術條件的反光標志且低速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違法行為對該起事故的發(fā)生所起作用大,過錯嚴重,確定王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袁某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蓋某某無事故責任。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據效力,本院予以采信。據此并結合雙方在事故發(fā)生中的過錯責任程度及原因力大小,本院將王某某與袁某某的責任比例確定為8:2。
二、原告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主張本次事故造成蓋某某死亡,給原告造成重大精神傷害,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被告人保財險曲阜公司認為數額明顯過高,且承保車輛為次要責任,責任較小,不應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被告王某某認為數額過高。被告袁某某認為數額過高,請求法院酌情判決。本院認為,蓋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導致死亡,兩原告遭受了較大的精神痛苦。但原告主張50000元,數額明顯過高,本院不予全部認定。結合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的后果、原告的精神損害程度,本院對原告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酌情認定為20000元。
三、原告的交通費。原告主張為處理本次事故往返濟南支出交通費共計1926元,提供單據45份及證明一份予以證實。被告人保財險曲阜公司認為交通費主張數額過高,請求法院酌定。被告王某某、袁某某意見同人保財險曲阜公司。本院認為,本次事故造成蓋某某死亡,原告為處理本次事故有關事宜必然要從衡水往返濟南并支出部分交通費。但原告不能證實所有單據與本次交通事故處理有關,結合本案實際,本院酌情認定原告的交通費為1200元。
四、原告的運尸費。原告提供2013年9月10日陳某某出具的證明一份以證明收到運費5000元,該費用系原告雇傭陳某某進行運尸花費的費用。被告人保財險曲阜公司對運尸費5000元不予認可,認為不能證明與本案有關聯性,且運尸費應包括在喪葬費中。被告袁某某意見同人保財險曲阜公司。被告王某某認為運尸費不是正規(guī)發(fā)票,不予認可。本院認為,原告主張的運尸費應屬于喪葬費范圍,而原告已主張喪葬費,故對原告的運尸費本院不予認定。
本院認為,交警部門認定該起交通事故中王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袁某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蓋某某無事故責任。該事故責任認定客觀、全面的反映了事故發(fā)生的過程及原因,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據此并結合雙方在事故發(fā)生中的過錯責任程度及原因力大小,本院將王某某與袁某某的責任比例劃分為8:2。原告主張王某某與袁某某承擔連帶責任,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某某作為冀T5351S號貨車的所有人及駕駛人應按責任比例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被告袁某某作為魯H32818/魯HDX16掛號貨車的實際車主及駕駛人應按責任比例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本案中被告人保財險曲阜公司應先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責任限額內承擔責任,因本次事故還造成王某某受傷,并且王某某已在本院另案起訴,故本院應當按照各被侵權人的損失比例確定交強險的賠償數額。結合王某某一案中認定的損失,本案中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可用部分為102839元,其中包括喪葬費19771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交通費1200元、死亡賠償金61868元。因魯H32818/魯HDX16掛號貨車未投保商業(yè)三者險,故不足部分應由王某某按80%的比例承擔死亡賠償金(161620-61868)×80%=79801.6元,由袁某某按20%的比例承擔死亡賠償金(161620-61868)×20%=19950.4元。綜上,原告蓋某某、袁某某在本案中應當得到的賠償款項為:死亡賠償金161620元、喪葬費19771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交通費1200元,共計202591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曲阜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蓋某某、袁某某喪葬費19771元。
二、被告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曲阜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蓋某某、袁某某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
三、被告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曲阜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蓋某某、袁某某交通費1200元。
四、被告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曲阜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蓋某某、袁某某死亡賠償金61868元。
五、被告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蓋某某、袁某某死亡賠償金79801.6元。
六、被告袁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蓋某某、袁某某死亡賠償金19950.4元。
七、駁回原告蓋某某、袁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875元減半收取2437.5元,由原告蓋某某、袁某某負擔367.5元,被告王某某負擔1656元,被告袁某某負擔41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 斌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書記員 盧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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