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5-07-06閱讀量:(1498)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3)民申字第1562號
申請再審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秦皇島市某某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某某,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趙亞明,河北王來升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孟某某,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分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分公司員工。
申請再審人秦皇島市某某投資有限公司因與被申請人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分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冀民二終字第3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jìn)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jié)。
本院認(rèn)為,秦皇島市某某投資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六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
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zhí)行。
審 判 長 楊立初
代理審判員 沈 佳
代理審判員 李小梅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張 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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