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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開封市祥符區(qū)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3)開民初字第860號
原告曹某,男,漢族,****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曹新成,河南順河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白某某,男,漢族,****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張龍,河南世紀行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開封市某某運輸有限公司。
住所地開封市西環(huán)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任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侯少軒,河南地依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開封市分公司。
住所地開封市某某路西段某某號。
負責人于某,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朱艷麗,河南王松華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原告曹某訴被告白某某、開封市某某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開封某某運輸公司)、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開封市分公司(以下簡稱某某財險開封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我院于2013年7月26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6月1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原告曹某的委托代理人曹新成,被告白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張龍,被告開封某某運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少軒,被告某某財險開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艷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曹某訴稱,2012年7月18日23時00分,白某某駕駛豫B某某號轎車沿范萬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開封縣某某鄉(xiāng)(村)南二公里處時,與相對方向行駛的曹某無有效駕駛證駕駛的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發(fā)生相撞,造成曹某及普通二輪摩托車乘坐人胡某某、戴某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曹某被送往解放軍第一五五中心醫(yī)院住院治療。此事故經(jīng)開封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白某某、曹某分別負事故同等責任。豫B某某號車的所有人為被告開封某某運輸公司,在被告某某財險開封公司投保有交強險。故原告要求各被告依法賠償醫(yī)療費39268.25元(3400元+(75136.49元-交強險3400元)×50%]、住院伙食補助費3540元、營養(yǎng)費1800元、護理費29041元、誤工費32609.3元,以上共計102858.55元。保險限額外的費用由被告按50%的標準進行承擔。保留后續(xù)治療費用及傷殘賠償金等費用的訴權。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白某某辯稱,在該起事故中,白某某正常駕駛,曹某有醉駕、無證駕駛等情況,事故認定白某某與曹某承擔同等責任,明顯過重,被告認為事故認定與事實不符。該駕駛車輛在某某財險開封公司處投有交強險,應由保險公司先于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在2012年12月3日至2013年1月23日住院51天,花費醫(yī)療費19317.63元,對該項費用白某某不應當承擔,因為該次手術所產(chǎn)生的費用是曹某內(nèi)固定斷裂產(chǎn)生,與白某某無關。曹某主張的伙補、營養(yǎng)費所依據(jù)的住院天數(shù)應當扣除51天。對于護理費,曹某主張過高。曹某不應當產(chǎn)生誤工費。事故發(fā)生時被告白某某為曹某墊付3000元醫(yī)療費。
被告開封某某運輸公司辯稱,同意被告白某某的答辯意見。另外,開封某某運輸公司在本案不應承擔民事責任,本公司與本案肇事車輛所有權人李某某之間是一種租賃關系,雙方于2006年11月份簽訂有租賃合同,該租賃合同成立后,承租人負責該車輛管理,并獨立自主支配車輛的運行,同時雙方租賃合同第一條明確規(guī)定,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所造成的一切刑事和民事均有承租人承擔。按照我國侵權法第49條規(guī)定,由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期間先予賠償,不足部分由車輛所有權人承擔。
被告某某財險開封公司辯稱,在本案其他被告能夠提供肇事車輛的營運證、從業(yè)資格證、駕駛證、行駛證、上崗證、保單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愿在交強險內(nèi)承擔合理合法的責任。因本案有三人受傷,應為其他兩人預留相應的份額。不承擔訴訟費等間接損失。
經(jīng)審理查明,2012年7月18日23時00分,白某某(持A2型駕照)駕駛豫B某某號轎車沿范萬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開封縣某某鄉(xiāng)(村)南二公里處時,與相對方向行駛的曹某無有效駕駛證駕駛的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發(fā)生相撞,造成曹某及普通二輪摩托車乘坐人胡某某、戴某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jīng)開封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勘察認定,白某某駕駛機動車在沒有中間線的道路上行駛時與相對方向來車未減速靠右行駛,負事故同等責任;曹某駕駛機動車在沒有中間線的道路上行駛時與相對方向來車未減速靠右行駛、無證駕駛以及違法載人負事故的同等責任;胡某某、戴某某不負事故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曹某被送往解放軍第一五五中心醫(yī)院住院治療共計118天,支付醫(yī)療費75136.49元。
另外,豫B某某號車系出租車,登記車主為被告開封某某運輸公司,在被告某某財險開封公司投保有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
此外,本事故的其他受害人的損失情況為:戴某某的損失為醫(yī)療費71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460元、營養(yǎng)費2460元、誤工費13534元、護理費5494元、殘疾賠償金16950.68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鑒定費及檢查費880元、交通費1200元;胡某某的損失為醫(yī)療費27631.5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380元、營養(yǎng)費460元、誤工費11122元、護理費3082元、殘疾賠償金16950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鑒定及檢查費1060元、交通費500元。二人的損失醫(yī)療費用合計106616.24元,傷殘費用合計78832.68元。
認定上述事實,由原告提交的事故認定書、住院病歷、醫(yī)療費票據(jù)、行車證、駕駛證、保險單據(jù),原、被告無爭議的庭審陳述等證據(jù)予以佐證。
本院認為,原告曹某在本次事故中身體遭受損害是客觀事實,其相關法律權益應予以維護。開封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的事故認定書,真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白某某與原告曹某負事故同等責任,故被告白某某對原告曹某的合理損失承擔50%的民事賠償責任,剩余50%的損失由原告曹某自擔。被告開封某某運輸公司作為該出租車的經(jīng)營單位,其與白某某對曹某的損失賠償承擔連帶責任。被告某某財險開封公司作為豫B某某號車的交強險的保險人,其應依法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原告曹某訴求醫(yī)療費39268.2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540元、營養(yǎng)費1800元,結合其提交的證據(jù)、住院、受傷情況,本院分別支持其醫(yī)療費75136.4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540元、營養(yǎng)費1800元。被告白某某抗辯為曹某墊付醫(yī)療費3000元,未提供相關證據(jù)且原告曹某不認可白某某墊付費用,故對被告白某某的抗辯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原告訴求護理費29041元,結合其實際住院情況,本院支持其護理費7906元,超出部分無事實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訴求480天的誤工費32609.3元,結合其受傷部位、治療等情況,本院酌定支持其住院期間和出院后三個月的誤工費15946元。原告保留其傷殘費用及后續(xù)治療的相關訴權,結合其實際情況,本院予以支持。綜上,原告曹某的損失醫(yī)療費用80476.49元、傷殘費用23852元,以上共計104328.49元,結合本事故其他受害人的損失情況,由被告某某財險開封公司在交強險保險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曹某醫(yī)療費用3400元,傷殘費用23852元;剩余醫(yī)療費用77076.49元的50%計38538元由被告白某某賠償。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開封市分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在交強險保險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曹某各項損失27252元;
二、被告白某某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賠償原告曹某醫(yī)療費用38538元。被告開封市某某運輸有限公司對此承擔連帶任。
三、駁回原告曹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426元,原告曹某承擔826元,被告白某某承擔1100元,被告某某財險開封公司承擔500元(被告承擔部分,原告已墊付,待履行判決時一并給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段耀禮
審 判 員 李聰聰
人民陪審員 婁瑞瑞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張亞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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