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5-07-09閱讀量:(1321)
河南省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4)漯民四終字第427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張某某,男,漢族,****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丹,河南九九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明月,河南九九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某,男,漢族,****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崔永超,河南匯恒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審被告:任某某,女,漢族,****年**月**日出生。
上訴人張某某因與被上訴人張某某、原審被告任某某建設(shè)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召陵區(qū)人民法院(2014)召民二初字第8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9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丹、被上訴人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崔永超到庭參加訴訟,原審被告任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
本院在審理本案過程中,上訴人張某某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訴的申請。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上訴人張某某撤回上訴的申請,符合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張某某撤回上訴,各方均按原審判決執(zhí)行。
二審案件受理費2600元減半收取1300元,由上訴人張某某負擔(dān)。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崔喜慶
審判員 張素麗
審判員 趙慶祥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書記員 汪立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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