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趙某、高某、孫某某、范某故意傷害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5-07-15閱讀量:(1619)
河南省洛陽市瀍河回族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瀍刑初字第21號
公訴機關(guān)洛陽市瀍河回族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取保候?qū)彙?/p>
辯護人白智敏,洛陽市瀍河回族區(qū)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被告人高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2007年8月13日因犯妨害公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1月29日被取保候?qū)彙?/p>
辯護人王德禮、孫雁冰(實習律師),洛陽市瀍河回族區(qū)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被告人孫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1月29日被取保候?qū)彙?/p>
辯護人李杰,洛陽市瀍河回族區(qū)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被告人范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1月29日被取保候?qū)彙?/p>
辯護人張冰洋,洛陽市瀍河回族區(qū)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洛陽市瀍河回族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洛瀍檢刑訴(2015)1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高某、孫某某、范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5年4月2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洛陽市瀍河回族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尚雙輝、孫永永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高某、孫某某、范某及其辯護人等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查終結(jié)。
洛陽市瀍河回族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4年11月15日21時許,在洛陽市瀍河回族區(qū)某某路某某花園小區(qū)內(nèi),受害人郭某某酒后到被告人趙某家尋找趙某未果,遂踹其家門,被告人趙某得知后伙同高某、孫某某、范某對受害人郭某某進行毆打(經(jīng)鑒定,郭某某的傷情構(gòu)成輕傷一級),案發(fā)后,雙方已達成和解協(xié)議。
上述事實,被告人趙某、高某、孫某某、范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并有受害人郭某某陳述;證人張某某、謝某某、段某某、劉某某、段某某證言;物證—照片2張;書證—洛陽市第一人民醫(yī)院診斷證明、和解協(xié)議及收到條;鑒定意見—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各被告人戶籍及表現(xiàn)證明、到案經(jīng)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高某、孫某某、范某法律意識淡薄,因瑣事與他人發(fā)生糾紛,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趙某、高某、孫某某、范某案發(fā)后能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鑒于各被告人認罪、悔罪,案發(fā)后,與受害人自愿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取得受害人的諒解,依法可對其從寬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管制一年。
被告人趙某犯故意傷害罪,免于刑事處罰。
被告人孫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免于刑事處罰。
被告人范某犯故意傷害罪,免于刑事處罰。
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楊曉菁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書記員 張利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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