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周某某與何某某、管某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發(fā)表于:2015-07-23閱讀量:(1748)
溫州市鹿城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溫鹿東商初字第505號
原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張某某。
被告:何某某。
被告:管某某。
委托代理人:姚某某、金某某。
原告周某某為與被告何某某、管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起訴,本院于當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0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張某某和被告管某某、何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姚年鶴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周某某訴稱:2011年1月20日,被告何某某以資金周轉為由向原告周某某借款80萬元,約定月利率為1.8%計算,但倆被告至今未能償還。被告管某某系被告何某某之夫,該筆借款發(fā)生在其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被告管某某負有共同清償責任,故請求判令被告何某某、管某某償付原告借款80萬元以及利息(從2011年1月20日起至債務履行完畢為止,按月利率1.8%計算);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方承擔。
經審理本院認定:2011年1月20日,被告何某某向原告周某某借款80萬元,該款由原告于當日通過案外人涂某的中國農業(yè)銀行帳戶轉帳匯至被告何某某賬戶上,并由被告何某某出具一份借條給原告收執(zhí),借條寫明借款月利率為1.8%,但雙方對借款期限在借條上未作約定。爾后,被告何某某沒能依約還本付息,尚欠原告借款80萬元以及2011年1月20日起的利息。另認定,被告何某某、管某某于2002年12月17日在溫州市鹿城區(qū)民政局登記結婚,本案債務發(fā)生在倆被告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
本院認為:合法的民間借貸受法律保護。被告何某某向原告周某某借款80萬元,有借據、銀行匯單為憑,本院予以確認。對原告要求被告何某某償付借款80萬元以及從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8%計算利息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管某某系被告何某某之夫,被告何某某的債務發(fā)生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本案的債務應視為其夫妻共同債務,故原告要求被告管某某承擔共同清償責任,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何某某、管某某辯稱“債權已超過二年的訴訟時效,應不予保護”的意見,因涉案的借條上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現(xiàn)原告主張權利,并不超出訴訟時效,其辯稱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何某某、管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原告周某某借款80萬元以及利息(從2011年1月20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8%計算)。
若倆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800元,公告費300元,合計12100元,由被告何某某、管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書生效后,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如不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另一方當事人應當在判決書確定的義務履行之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
審 判 長 夏曉峰
人民陪審員 李小丹
人民陪審員 李春蔓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潘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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