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故意傷害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5-07-27閱讀量:(1756)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鄂鄂城刑初字第00016號
公訴機關鄂州市鄂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無業(yè)。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5月8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轉逮捕?,F(xiàn)羈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劉麗燕,湖北本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錢立本,湖北本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鄂州市鄂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鄂城檢公訴刑訴(2014)22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劉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鄂州市鄂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呂穎莉、董潔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及其辯護人劉麗燕、被告人劉某及鑒定人喻軍華、張志明到庭參加訴訟。因被告人劉某在本案審理期間又涉嫌犯故意傷害罪,本院依法中止對被告人劉某的審理,繼續(xù)對被告人王某的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
鄂州市鄂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1月23日,被告人王某打電話向被害人楊某催收欠款人民幣3萬元,二人發(fā)生爭吵。被告人王某遂邀約劉某等人到鄂州市古城北路房產(chǎn)大廈附近的東城副食店二樓,持砍刀將楊某頭部、背部等多處砍傷。經(jīng)鄂州市中心醫(yī)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害人楊某所受損傷為重傷二級。
另查明,同年10月21日,被告人王某積極賠償被害人楊某經(jīng)濟損失,獲得其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書證到案經(jīng)過、常住人口信息表、賠款收條、諒解書;證人黃某、郭某的證言;被害人楊某的陳述;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人的說明及辨認筆錄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因催討債款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鄂州市鄂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當庭自愿認罪,積極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獲得諒解,可從寬處罰。其辯護人關于從寬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鄂州市鄂城區(qū)司法局出具《適用社區(qū)矯正調查評估意見書》,同意對被告人王某進行社區(qū)矯正。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悔罪表現(xiàn)和社會危害性,可對其適用非監(jiān)禁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姜 斌
審 判 員 趙協(xié)中
人民陪審員 黃利平
二0一五年二月五日
書 記 員 呂璟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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