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陳某某與謝某某、徐某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5-07-27閱讀量:(2104)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0588號
原告陳某某。
法定代理人劉某某,女,系原告之妻。
委托代理人錢立本,湖北本正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謝某某。
委托代理人鄭紅專,湖北佳成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授權)
被告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幫揚,湖北立豐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湯竟峰,湖北立豐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湖北某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黃岡市黃州路口鎮(zhèn)花園村四組。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女,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石建清,湖北高馳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原告陳某某訴被告謝某某、徐某某、湖北某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并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4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錢立本,被告謝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鄭紅專、被告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湯竟峰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某某公司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某某訴稱:2013年1月28日6時20分,被告謝某某駕駛鄂J×××××重型廂式貨車,沿汽李線從長農往鄂城方向行駛至鄂城區(qū)杜山鎮(zhèn)東港村路段時,由于被告謝某某對車輛駕駛操作不當,撞上當時正在步行的原告陳某某,該事故經(jīng)鄂州市公安局鄂城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不負事故責任。原告受傷后被送往鄂州市中心醫(yī)院進行緊急搶救治療,并進行了顱腦外傷手術,治療32天后,轉院到鄂鋼醫(yī)院進行高壓氧治療,在鄂鋼醫(yī)院住院治療45天后,由于原告親屬無能力支付住院期間醫(yī)療費等相關治療費用,被迫中止治療。原告回家后每天躺在床上,其生活能力完全沒有,并且不能自理,至今一直由原告之妻劉某某及家人細心護理照顧。鄂J×××××重型廂式貨車的登記車主為被告某某公司,而實際車主是被告徐某某。后來,原告的傷情經(jīng)湖北省人民醫(yī)院精神病司法鑒定所、鄂州市中心醫(y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的韋氏成人智力IQ值僅為47,其腦外傷所致智力障礙達到中度,傷殘程度達到四級傷殘。綜上,這起交通事故導致原告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到嚴重侵害,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謝某某、徐某某、某某公司連帶賠償原告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營養(yǎng)費、傷殘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667113.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上述被告連帶承擔。
被告謝某某辯稱,1、答辯人與被告徐某某是雇傭關系;2、原告的訴請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
被告徐某某辯稱,1、法院所作出的原(2013)民初字第01782號裁定書及調解書都屬違法;2、對原告陳某某是否無民事行為能力應經(jīng)過特別程序審理確認;3、保險公司沒有賠償?shù)轿?,應追加保險公司為被告到庭。
被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稱,1、對本次交通事故的事實及責任劃分都沒有異議;2、本案涉案車輛已投保交強險及20萬元的商業(yè)三責險,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予以賠付;3、涉案車輛是徐某某出資購買掛靠于我公司,該車的實際所有人是徐某某,我公司不是實際侵權人,不應承擔直接的侵權賠償責任,即使承擔連帶責任也只是對徐某某承擔的部分承擔連帶責任;4、對醫(yī)療費應以正規(guī)票據(jù)據(jù)實結算,法醫(yī)鑒定后產(chǎn)生的票據(jù)應予以剔除;5、本案中實際車主已墊付的費用應計算在總賠償數(shù)額內。
原告陳某某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1、原告身份證及戶籍證明。擬證明原告身份、城鎮(zhèn)戶口及家庭成員情況;
2、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擬證明本案事故的相關事實及原、被告雙方的責任劃分情況;
3、鄂州市中心醫(yī)院及鄂鋼醫(yī)院住院收費發(fā)票兩張。擬證明事故發(fā)生后,原告住院治療天數(shù)和治療費用;
4、鄂州市中心醫(yī)院及鄂鋼醫(yī)院診斷證明、住院病歷、用藥清單、出院小結。擬證明原告的傷情及相關治療情況;
5、司法鑒定意見書兩份。擬證明原告屬于腦外傷中度智力障礙,其傷殘等級為四級,所需后期治療費用共計57000.00元,誤工損失日暫定兩年,護理依賴期暫定兩年,一級護理依賴自受傷之日開始計算至鑒定之日止,后期為二級護理依賴。另外原告在事故前所受頭部外傷與本案鑒定的精神狀況及智力水平無關;
6、鑒定費、輪椅費、衛(wèi)生墊費、復印費、通訊費、交通費發(fā)票。擬證明原告因本次事故產(chǎn)生的各項經(jīng)濟損失;
7、鄂州市太和鎮(zhèn)太和居民委員會、太和鎮(zhèn)黨政辦公室、尹獻庭的證明,鄂州市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所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擬證明原告外出經(jīng)商,長期在太和鎮(zhèn)社區(qū)經(jīng)營禽畜買賣,月收入不低于5000.00元;
8、《售房協(xié)議書》、購房收據(jù)及鄂州市梁子湖區(qū)太和鎮(zhèn)太和居委會、太和派出所證明。擬證明原告于2012年8月6日在太和鎮(zhèn)購買商品房屋并長期居住及在該鎮(zhèn)做生意的事實;
9、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保單。擬證明肇事車輛鄂J×××××號車輛的登記投保人為某某公司及投保的相關情況;
10、鄂J×××××車行駛證、司機謝某某的機動車駕駛證及徐某某的身份證。擬證明被告謝某某是肇事車輛駕駛員,被告徐某某是肇事車輛的實際車主。
被告徐某某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擬證明本案事故經(jīng)過及致使陳某某受傷,直接財產(chǎn)為7000.00元,司機謝某某應承擔全部責任的事實。
2、(2013)017號價格鑒定結論書及價格鑒定清單。擬證明本案事故造成東港村四組路燈、圍墻及道路設施受損,損失金額為10870.00元。
3、收條。擬證明東港村四組組長郭正堂收到損失費9000.00元,此款由被告徐某某支付。
4、匯款憑證。擬證明被告徐某某匯款共計55100.00元用于支付陳某某醫(yī)療費。另加上其他直接支付到醫(yī)院的費用(無票據(jù)),被告徐某某共計支付陳某某醫(yī)療費95000.00元。
5、鑒定費收據(jù)。擬證明本案事故財產(chǎn)損失鑒定費500.00元實際由被告徐某某支付。
6、鄂州市中心醫(yī)院門診收費票據(jù)。擬證明徐某某支付陳某某CT檢查費850.00元。
7、保險索賠申請書及索賠須知。擬證明本案事故發(fā)生后被告向保險公司索賠,此事故應由保險公司負責賠付。
8、保險單。擬證明被告為肇事車輛了投保交強險12萬元,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20萬元。
9、民事調解書。擬證明調解程序違法,保險公司沒有賠付到位,應追加保險公司為被告。
被告某某公司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掛靠合同,擬證明本案涉案車輛的實際車主為被告徐某某,其與車主徐某某就該車存在掛靠關系。
被告謝某某未向本庭提交任何證據(jù)。
庭審質證時,被告謝某某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1、2、3、4、6、8、9、10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證據(jù)1的證明目的提出異議,認為該證據(jù)并不能證明原告是城鎮(zhèn)戶口,其子陳鵬已年滿16周歲,且未主張其權利,不應計算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對證據(jù)6中的部分損失應酌情處理。對其他證據(jù)均提出質疑。被告徐某某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2、3、9、10的真實性無異議,對其他證據(jù)的真實性及證明目的均提出質疑。原告及其他被告對被告徐某某提供的證據(jù)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原告認為證據(jù)6所指的門診費用已包含在被告徐某某先行墊付的95000.00元醫(yī)療費用中。
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jù)2、3、9、10經(jīng)當庭質證認可,本院予以采納。對原告提供的其他證據(jù),其他當事人僅口頭質疑,并無事實依據(jù)。在沒有新的鑒定依據(jù)的情況下,應以原有專業(yè)機構認定結論作為定案依據(jù)。被告提供的支付給原告的賠償費用的證據(jù)及原告予以認可的賠償款不超出95000.00元,本院對雙方均無異議已付費用95000.00元依法予以認定。原告于事故發(fā)生前已在城鎮(zhèn)從事家禽批發(fā)零售生意,其后戶口因購房已遷入城鎮(zhèn),應按照城鎮(zhèn)人口計算相關經(jīng)濟損失。其子陳鵬仍為農業(yè)戶口,應按農村人口計算其所需生活費用。
綜合當事人當庭舉證、質證和當事人當庭陳述意見,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3年1月28日6時20分,被告謝某某駕駛鄂J×××××重型廂式貨車,沿汽李線從長農往鄂城方向行駛至鄂城區(qū)杜山鎮(zhèn)東港口路段時,先撞上步行的原告陳某某,其后又撞上路邊的圍墻、路燈,導致原告陳某某受傷,直接財產(chǎn)損失7000.00元的交通事故。經(jīng)鄂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鄂城大隊對該事故作出認定,被告謝某某應承擔此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違法行為,不承擔責任。原告受傷后被送往鄂州市中心醫(yī)院治療,并進行了顱腦外傷手術,治療32天后,轉院到鄂鋼醫(yī)院進行高壓氧治療,在鄂鋼醫(yī)院住院治療45天。共用去住院診療費135057.10元,湖北省人民醫(yī)院CT檢查、輪椅、衛(wèi)生護墊等費用共計8408.90元。被告徐某某已先行支付醫(yī)療賠償款95000.00元。2013年8月9日,經(jīng)湖北省人民醫(yī)院法醫(yī)精神病司法鑒定所出具鑒定意見書,該意見書認為原告即被鑒定人符合腦外傷所致智力障礙(中度)。2013年8月21日,經(jīng)鄂州市中心醫(yī)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經(jīng)過對原告即被鑒定人進行實地驗查:“神志清楚,表情淡漠,反應遲鈍,失語、失認、失寫”,其結論為原告損傷程度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GB18667-2002第4.4.1(a)條為肆級傷殘[IQ值47以下]。原告2011年11月13日的原外傷所致癲癇不參與本次評殘,本次事故引起的二次腦外傷所致后期治療費共計57000.00元;護理依賴期暫定兩年,一級護理依賴自受傷之日開始計算至鑒定之日止,即204天;后期為二級護理依賴,即526天。誤工時間依法計算至定殘前一日,即203日。另查明,鄂J×××××重型廂式貨車的登記車主為被告某某公司,而實際車主是被告徐某某,上述雙方簽訂有機動車掛靠合同。鄂J×××××重型廂式貨車在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東西湖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責險,其中商業(yè)三責險限額為200000.00元,未投保不計免賠。2013年9月11日,原告與其子陳鵬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上述原告和保險公司賠償其因事故導致的各項經(jīng)濟損失,2013年12月18日,經(jīng)原告與保險公司達成調解意見,保險公司在兩險賠償限額內賠付原告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280,000.00元(含保險公司已賠付的5,000.00元及原告自愿放棄訴請賠償額8,000.00元)。原告于同日申請撤回起訴。2014年3月10日,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謝某某、徐某某、某某公司連帶賠償原告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營養(yǎng)費、傷殘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667113.00元;且本案訴訟費用由上述被告連帶承擔。
本院認為,本案事故發(fā)生后,保險公司已在其理賠限額內全額對原告進行了賠付,原告自愿放棄的賠償額8000.00元將在總賠償額中一并扣除,保險公司與原告之間的調解沒有損害到其他當事人的利益,被告徐某某提出保險公司沒有賠付到位,調解程序違法的辯解意見缺乏事實依據(jù),本院不予采納。至于訴訟主體問題,由于原告經(jīng)鑒定智力受限,處于“失語、失認、失寫”狀態(tài),其親屬代為提起訴訟,主張其合法權利符合法律規(guī)定。所謂的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現(xiàn)依法計入傷殘賠償金。原告陳某某事故前從事家禽批發(fā)零售生意,其誤工費用依照湖北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中批發(fā)和零售業(yè)標準進行計算,護理費用依照該標準中其他服務行業(yè)標準計算。原告在居住地醫(yī)院接受治療,對住宿費用本院不予認定。本院對原告的各項損失依法核準如下:
⑴醫(yī)療費143466.00元;
⑵傷殘賠償金295766.10元{(20840元×20年×70%)+(5723元×2年÷2×70%)};
⑶誤工費14565.39元(26189元/365天×203天);
⑷護理費60451.55元(23624元/365天×204天×2人+23624元/365天×526天);
⑸住院伙食補助費3850.00元(50元/天×77天);
⑹營養(yǎng)費1155.00元(15元/天×77天);
⑺后期治療費57000.00元;
⑻交通費本院酌情認定3500.00元;
⑼鑒定費4600.00元;
⑽復印及通訊費用171.00元;
⑾精神撫慰金30000.00元。
以上共計614525.04元,扣除保險公司前期給付的醫(yī)療費5000.00元及調解賠付的267,000.00元,原告自愿放棄訴請中的賠償額8,000.00元,另再扣減被告徐某某已支付的醫(yī)療費用95000.00元,被告徐某某還應賠付原告陳某某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239525.04元。被告謝某某未能提供雇傭合同,其在本案中受雇傭駕駛車輛的行為亦未得到車主徐某某的認可,其提出作為雇員不承擔事故賠償責任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jù),本院不予認可。被告謝某某、某某公司分別作為駕駛肇事過錯方和車輛掛靠單位,依法對被告徐某某應支付的賠償款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徐某某賠償原告陳某某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239525.04元;
二、被告謝某某和被告湖北某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對上述賠償款承擔連帶賠付責任;
上述給付內容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付清。
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5253.00元,由原告陳某某1253.00元,被告謝某某、徐某某、某某公司負擔4000.00元(該款已由原告預交,待本判決生效后由被告直接支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財產(chǎn)案件提起上訴的,上訴案件受理費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預交。在上訴期滿后的次日起七日內仍未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住所地和經(jīng)常居住地在本市的當事人,請到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大廳辦理現(xiàn)金交費手續(xù),并將交費憑證復印件送交本院。外埠當事人交費可通過轉賬或匯款。收款單位:鄂州市財政局財政專戶,開戶銀行:中國建設銀行鄂州市分行營業(yè)部,帳號:42×××61。請在匯款用途上注明“法院訴訟費”字樣,匯款后將匯款憑證傳真至本院,傳真號為0711-3357122。
審判員 周小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書記員 周紅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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