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5-07-28閱讀量:(1264)
民事裁定書
(2014)伊民二初字第57號
原告楊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長春市。
委托代理人徐永平、楊桂清,吉林首華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伊通滿族自治縣某某采石場。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廠長。
委托代理人楊勉,吉林融達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黨宏偉,吉林慶合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長春市。
委托代理人楊勉,吉林融達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楊某某訴被告伊通滿族自治縣某某采石場、王某某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遞交撤回對被告伊通滿族自治縣某某采石場、王某某的訴訟申請。
經(jīng)本院審查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楊某某撤回對被告伊通滿族自治縣某某采石場、王某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5690元應(yīng)減半收取即7845元,由原告楊某某負擔(dān)。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審判長 王傳冬
審判員 呂 輝
審判員 邢立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 朱建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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