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某與史某某、張某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5-08-07閱讀量:(1524)
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菏牡民初字第909號
原告:張某某,市民。
委托代理人:李新,山東貴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史某某。
被告:張某某。
委托代理人:孟慶化,山東信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申忠和,山東天清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王某某之父),市民
被告:王某某。
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菏澤中心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該公司員工。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史某某、張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王某、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菏澤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9日受理后,依照法律規(guī)定組成合議庭。原告張某某于2013年7月6日申請鑒定其傷殘等級和殘后護理依賴,2013年8月15日鑒定完畢。被告史某某、張某某不服鑒定,要求重新鑒定,2013年12月8日因故鑒定終結。因本案需等待另一案結果,本院于2013年7月6日作出(2013)菏牡民初字第909號民事裁定書中止審理本案。本案于2014年10月30日恢復審理,于2014年11月13日公開開庭審理。同日被告張某某申請對原告的傷殘等級和殘后護理依賴進行重新鑒定。2012年12月17日鑒定完畢。原告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新,被告史某某,被告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孟慶化,被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申忠和,被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王某,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菏澤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某訴稱:2013年3月17日13時,我乘坐李某某駕駛的珠峰牌電動三輪車行至菏澤市西安路體育場西門處進,與史某某駕駛的大陽牌三輪摩托車、王某某駕駛的王某所有的魯R×××××號大眾轎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我受傷住院。經交警部門勘查認定,史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李某某、王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為維護我的合法權益,要求各被告賠償我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傷殘賠償金、交通費、鑒定費等共計75萬元,并保留后續(xù)治療費用的請求權。
經審理查明,原告張某某的損失:醫(yī)療費,根據原告提供的住院病歷、醫(yī)院專用票據等憑證,確定為39268.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根據原告的住院時間,按照菏澤市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市內每人每日30元計算,確定為690元(30元/天×23天)。誤工費,原告受傷至評殘前一天共計638天,因其戶籍是城鎮(zhèn)居民,應按照2013年山東省城鎮(zhèn)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8264元計算,所以其誤工費為49403.92元(28264元/年÷365天×638天)。護理費,原告住院期間的20日內為2人護理,3日內為1人護理,護理人員戶籍均為城鎮(zhèn)居民,應按照2013年山東省城鎮(zhèn)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8264元計算,所以其護理費為3329.73元(28264元/年÷365天×(20天×2人+3天)]。殘疾賠償金,根據原告的傷殘等級,按照2013年山東省城鎮(zhèn)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8264元計算,因原告現年45周歲,應賠償二十年,原告的傷情經鑒定為和級傷殘,所以傷殘賠償比例為72%,殘疾賠償金為407001.6元(28264元/年×20年×72%)。交通費,屬原告的實際支出,按原告就醫(yī)等情況酌情而定為985元。鑒定費,以原告的實際支出數額1200元為準。精神損害撫慰金,以7000元為宜。綜上,原告張某某的各項損失具體數額為:醫(yī)療費39268.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90元、誤工費49403.92元、護理費3329.73元、交通費985元、傷殘賠償金407001.6元、鑒定費12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7000元,以上共計為508878.65元。首先,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菏澤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醫(yī)療費限額內賠償原告張某某醫(yī)療費10000元;在傷殘、死亡限額內賠償原告張某某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共計110000元。被告張某某應在機動車強制保險醫(yī)療費限額內賠償原告張某某醫(yī)療費10000元;在傷殘、死亡限額內賠償原告張某某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共計110000元。被告史訓訓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李某某賠償原告張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40331.8元[(508878.65元-120000元-120000元)×15%],扣除已支付的8000元,再賠償32331.8元;被告王某某賠償原告張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53775.73元[(508878.65元-120000元-120000元)×20%];被告張某某賠償原告張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174771.12元[(508878.65元-120000元-120000元)×65%],綜上,被告張某某共賠償原告張某某294771.12元,扣除已支付的5000元,再賠償289771.12元,被告史某某依法對被告張某某承擔的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菏澤中心支公司在魯R×××××號轎車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張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醫(yī)療費、傷殘賠償金等損失120000元。
二、被告李某某再賠償原告張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32331.8元。
三、被告王某某再賠償原告張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53775.73元。
四、被告張某某再賠償原告張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289771.12元,被告史某某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上述一、二、三、四四項,限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五、駁回原告張某某要求被告李某某、王某某、史某某、張某某、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菏澤中心支公司賠償過高部分254121.35元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300元,保全費1000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3829元;被告李某某負擔1270元;被告王某某負擔1694元;被告張某某負擔5507元,被告史某某負連帶責任。被告張某某預交的鑒定費1600元,由被告李某某負擔240元;被告王某某負擔320元;被告張某某負擔1040元,被告史某某負連帶責任。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代表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李 霞
審判員 李慶麗
審判員 趙忠合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 房 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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