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某與王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發(fā)表于:2015-08-17閱讀量:(1409)
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5)聊東民初字第356號
原告劉某,女,居民。
委托代理人趙東升,聊城東昌南天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東昌府區(qū)某某路某某號。
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某某路某某號樓。
負責人:牛某某,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孫某某,該公司職工。
本院在審理原告劉某與被告王某某、中國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提出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劉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584元減半收取1292元,由原告承擔。
審 判 長 謝潤林
人民陪審員 張 勇
人民陪審員 張 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書 記 員 鄭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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