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5-08-17閱讀量:(1859)
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4)煙民知初字第221號
原告:福建某某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晉江某某鎮(zhèn)某某工業(yè)區(qū)。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周勝飛,山東國弘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亮,山東魯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煙臺某某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煙臺萊山區(qū)某某路某某號煙臺大學某某門(某某超級超市)。
法定代表人:許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曲延興,山東同濟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福建某某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煙臺某某超市有限公司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福建某某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福建某某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建某某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審 判 長 于 蘭
人民陪審員 王新利
人員陪審員孫強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書 記 員 袁 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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