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周某與王某離婚糾紛案
發(fā)表于:2015-08-20閱讀量:(1735)
江蘇省宿遷市宿豫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宿豫皂民初字第00228號
原告周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王昆鵬,江蘇大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沈萬全,江蘇力豪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周某與被告王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羅曉亮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某及其代理人王昆鵬、被告王某及其代理人沈萬全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于2007年臘月三十經人介紹認識,此后原告即外出打工,約2008年11月份回到老家。××××年××月××日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并舉行結婚儀式。原、被告由于婚前了解不多,婚后發(fā)現被告脾氣暴躁、性格偏執(zhí),對原告父母也不孝順,且雙方至今也沒有生育小孩。現原、被告之間的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也無和好可能,故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
被告辯稱,不同意離婚。原、被告雙方從相識到結婚已經有七年的時間,雙方都是再婚。原、被告相識之后,原告外出打工,雙方經常保持聯(lián)系,另外,原告陳述被告性格不好,不孝順,都不屬實。原、被告雙方還有夫妻感情,仍有和好的可能。
經審理查明,原告周某與被告王某于2007年臘月經人介紹認識,××××年××月××日辦理結婚登記,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間偶因瑣事發(fā)生矛盾,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
本院認為,合法的婚姻關系受法律保護。原、被告自婚姻登記之日起即確立夫妻關系,依法應予保護。原告雖主張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但并未提供證據加以證實;本院對原、被告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要求離婚的原因及夫妻關系現狀等進行了綜合分析后,確認原、被告之間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雙方能互諒互讓、珍惜已建立起來的夫妻感情,理性地解決夫妻之間的矛盾。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周某與被告王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負擔(原告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兩份,上訴于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240元(戶名:宿遷市財政局國庫處,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宿城支行,帳號:46×××80,征收單位: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羅曉亮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周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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