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wù)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某、仲某某與俞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發(fā)表于:2015-08-20閱讀量:(1791)
江蘇省無錫市南長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南揚民初字第0556號
原告王某某。
原告仲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莉萍(受王某某、仲某某的共同委托),江蘇上隆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俞某某。
委托代理人趙正和,江蘇連元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告王某某、仲某某與被告俞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仲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莉萍,被告俞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趙正和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王某某、仲某某訴稱:自2011年8月21日起至同年12月28日,俞某某累計向其借款5.9萬元,但俞某某至今未歸還,王某某、仲某某多次催討未果,為維護自身權(quán)益,遂訴至法院,要求判令:1、俞某某立即歸還借款5.9萬元及該款自起訴之日至判決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2、本案訴訟費用由俞某某承擔。
被告俞某某辯稱:1、王某某、仲某某主張的債權(quán)已過訴訟時效,王某某、仲某某僅有派出所的報案證明,而沒有報案記錄,且派出所并未將報案情況告知俞某某,不能引起訴訟時效中斷;2、在江蘇省無錫高新技術(shù)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新區(qū)法院)審理王某(系王某某、仲某某之子)詐騙一案中,本案標的5.9萬元已從犯罪數(shù)額中扣除,故王某某、仲某某無權(quán)另行主張;3、若俞某某需歸還本案中的5.9萬元,那么王某詐騙一案中的詐騙金額應(yīng)為81.9萬元,這與新區(qū)法院認定的實際詐騙金額76萬元相矛盾;4、在王某詐騙一案中,經(jīng)法院認定俞某某被騙86.9萬元,扣除王某已退贓5萬元、本案標的5.9萬元及同案犯退還的5萬元,俞某某尚有71萬元未能追回,實際上俞某某是最大的受害者。綜上,請求法院駁回王某某、仲某某的訴訟請求。
經(jīng)審理查明:王某系王某某、仲某某之子。2011年8月至12月,俞某某共出具借條6份,對應(yīng)的時間和內(nèi)容分別為:①2011年8月21日,“今借貳仟元整,到月底還清”;②2011年9月26日,“本人借肆仟元整,到十月份還清”;③2011年10月9日,“本人借貳萬元整,最晚下月還清”;④2011年10月18日,“本人借貳萬元整,下月還清”;⑤2011年11月9日,“本人借壹萬元整,兩月后還清”;⑥2011年12月28日,“本人借叁仟元整,兩月之后還清”。上述借條載明的金額累計為5.9萬元。
另查明:2013年4月3日,無錫市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向新區(qū)法院提起公訴,指控王某涉嫌犯詐騙罪,應(yīng)當以詐騙罪追究王某的刑事責任。同年10月18日,新區(qū)法院作出(2013)新刑二初字第0103號刑事判決,該判決經(jīng)審理查明:①王某于2009年3月至2012年1月間,單獨或伙同鄒某等人,謊稱各種事由,以幫助俞某某調(diào)動工作、幫助俞某某父母辦理勞保、幫俞某某父母在拆遷中安置商品房等為由,多次騙取俞某某財物。2012年1月,俞某某發(fā)現(xiàn)被騙,便找王某討要說法,并與王某對賬,王某遂于2012年1月7日出具欠條1份,載明王某向俞某某借款人民幣86.9萬元,3個月后歸還。2012年5月,因王某未按約還款,俞某某向公安機關(guān)報案。②2011年11月左右,俞某某向王某討要王某曾許諾其離開原單位勞動局補貼的7萬元,王某遂給了俞某某5萬元。2011年下半年,俞某某向王某父母出具借條,載明向王某父母共計借款5.9萬元。③王某某、仲某某證明其二人系王某父母,2011年6月至11月間,俞某某與王某同居于敘豐家園266號901室,期間俞某某多次以各種理由向其二人借款共計6.9萬元,但目前有借條的是5.9萬元。該判決認為,王某已歸還俞某某的5萬元應(yīng)在犯罪數(shù)額中予以扣除,俞某某從王某父母處獲取的款項5.9萬元,公訴機關(guān)亦從犯罪數(shù)額中予以扣除,對于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本案犯罪數(shù)額76萬元,法院予以支持,故判決王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自2012年9月5日起至2022年9月4日止)、剝奪政治權(quán)利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并責令王某繼續(xù)退賠涉案贓款。判決后,王某向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無錫中院)提出上訴,2014年1月,無錫中院作出(2013)錫刑二終字第0097號刑事裁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又查明:2012年9月23日,俞某某在派出所的詢問筆錄中述稱:從2011年8月到2011年12月,俞某某前后向王某母親寫了6張借條借錢,共計5.9萬元。有些是在敘豐家園266號901室,有些是在敘豐家園161號602室王某母親家里。這些錢都是王某讓其去向他母親借的,因為王某當時騙她說他和父母關(guān)系不好,王某是無法向自己父母借到錢的,因此讓她去借錢。借到錢后都交給王某了,用于王某所稱的幫助其調(diào)動工作所需。
2013年4月18日,俞某某在新區(qū)法院陳述:其是于2011年6月份住到王某家中去的。其向王某父母借過錢的,且都打借條了,金額應(yīng)該是6萬元左右,是王某讓其去借的,這些錢拿到后都給了王某。借錢的具體過程都是王某出的主意,王某先打電話跟他母親說好,他母親再與其核實,其就按照王某所說的跟他母親借錢。
2012年11月21日,王某在詢問筆錄中陳述:2011年下半年,俞某某為了償還被其騙取的錢,提出向其借錢,其就出主意叫她去向其父母借錢,后俞某某就多次向其父母借錢,其中6.9萬元是有借條的,另外還有20多萬元沒有借條。俞某某向其父母借錢大部分是用來償還她向朋友借的錢,還有一部分是用于其與俞某某日常開銷。2012年12月21日,王某在訊問筆錄中又陳述:2011年下半年,俞某某認為自己工作要變動了,向原單位謊稱病假,為了不被家里人發(fā)現(xiàn),就住到王某家里了。期間俞某某說因為她也向親戚朋友借了錢,沒有錢歸還,即向其父母借了七八次錢,共計將近30多萬元。這些錢都有借條的,都由其父母保管。
2012年9月6日,王某某在詢問筆錄中稱:2011年6月,俞某某就與王某一同居住在敘豐家園266號901室,當時以為他們兩人在談朋友。從2011年8月開始,俞某某以身上沒錢、家里人生病、發(fā)生醫(yī)療事故等理由,多次向其借錢,一開始是有借條的,共計6.9萬元,另外20多萬元是沒有借條的。當時其認為俞秀英與王某會結(jié)婚的,就沒有考慮那么多。直到2012年2、3月份,才知道王某以幫助俞某某找工作為由騙取俞某某錢款一事。
2013年4月25日,王某某、仲某某在新區(qū)法院制作談話筆錄,該筆錄主要載明:王某某、仲某某作為王某的父母,在王某詐騙一案中,俞某某向兩人出具的借條上載明向兩人借款5.9萬元,對該筆錢,王某某、仲某某答復(fù)稱不同意抵扣,還要另行主張權(quán)利。
再查明,2014年9月16日,無錫市公安局新區(qū)分局長江路派出所出具“證明”1份,載明:“2013年8月25日下午,王某某(××)至我所報案稱俞某某詐騙其,并提供報案情況、借條等資料,我所為其登記備案”。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王某某、仲某某述稱:俞某某與王某住到其家里是單獨居住的;在他們兩人關(guān)系曝光之前,其并不認識俞某某;俞某某住到其家中,其以為兩人是要結(jié)婚的,進而才借錢給俞某某的;對俞某某向其借款一事,王某并不清楚;至于為何在2013年8月25日去派出所報案,是由于王某與俞某某關(guān)系惡化后,其即向俞某某討要借款,但俞某某一直未能歸還才去報警的。
上述事實,有借條、證明、談話筆錄、詢問筆錄、(2013)新刑二初字第0103號刑事判決書、(2013)錫刑二終字第0097號刑事裁定書及當事人陳述等附卷佐證。
本院認為:俞某某雖出具了相應(yīng)借條,但根據(jù)俞某某與王某某、仲某某、王某三方在王某詐騙一案中的相關(guān)陳述及新區(qū)法院刑事判決查明的事實及認定,王某某、仲二蓮系因俞某某與王某的關(guān)系才出借款項,該款項實際用于退還王某騙取俞某某的款項,且在已生效的刑事判決中亦將該借款金額從王某總的犯罪數(shù)額中予以扣除,故俞某某不應(yīng)承擔還款責任,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王某某、仲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275元(已由王某某、仲某某預(yù)交),由王某某、仲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2份,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guān)規(guī)定,向該院預(yù)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及賬號:中國工商銀行無錫城中支行,賬號:11×××05)。
審 判 長 湯 然
代理審判員 黃海濤
人民陪審員 邵嘉琰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許 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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