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某與中隋某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
發(fā)表于:2015-08-20閱讀量:(1686)
山東省棲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棲民三初字第262號
原告張某某。
委托代理人柳某某。
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煙臺某某支公司。
負責人曹某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曉亮,山東信誼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彥瑾,山東信誼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隋某某。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煙臺某某支公司(以下簡稱大地財保煙臺某某支公司)、隋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柳某某、被告大地財保煙臺某某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彥瑾和被告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棲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第120031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并無不當,本院予以采信。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及財產損失的,應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據(jù)保險合同按照過錯方應承擔的過錯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本次事故中被告隋某某的車輛造成原告受傷,并承擔全部事故責任,故被告大地財保煙臺某某支公司應在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內全部予以賠償。庭審中被告大地財保煙臺某某支公司對原告的傷殘等級雖有異議,原告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內未預交鑒定費,對其提出的重新鑒定申請不予準許。
綜上,本次交通事故給原告張某某造成的經濟損失為醫(yī)療費8015.25元,傷殘賠償金10620元(10620元/年×20%×5年)、護理費2677元[(10620元/年÷365天×16天×2人)(10620元/年÷365天×60天)],傷殘鑒定費22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20元(20元/天×16天),交通費200元,共計24032.25元;被告大地財保煙臺某某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醫(yī)療費8015.25元,傷殘賠償金10620元,護理費267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20元,交通費200元,共計21832.25元。被告隋某某為原告墊付醫(yī)療費8015.25元,該款原告應于收到被告大地財保煙臺某某支公司賠付款項時予以返還。被告隋某某應賠償原告鑒定費2200元。因原告的訴訟請求為23945.25元,并未超出被告應承擔的賠償責任范圍,本院依法照準。被告大地財保煙臺某某支公司應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1745.25元(23945.25元-22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煙臺某某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張某某的經濟損失21745.25元。
二、原告張某某應于收到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煙臺某某支公司賠償款時返還被告隋某某墊付款8015.25元
三、被告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張某某鑒定費2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99元,由被告隋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預交上訴費用,上訴于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 玉 梅
人民審判員 崔 煥 友
人民審判員 史 桂 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姜 麗 麗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