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申請人于某某因房屋繼承糾紛一案
發(fā)表于:2015-08-20閱讀量:(1695)
山東省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5)萊州調確字第536號
申請人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城鎮(zhèn)居民,住萊陽市。
委托代理人宋緒杰,山東梨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人于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漢族,城鎮(zhèn)居民,住哈爾濱市某某區(qū)。
申請人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城鎮(zhèn)居民,住萊州市。
申請人(兼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城鎮(zhèn)居民,住萊州市。
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受理了申請人于某某、于某某、于某某、于某某關于請求確認人民調解協(xié)議效力的申請。本院依法指定審判人員審查此案,現(xiàn)已審查完畢。
申請人于某某、于某某、于某某、于某某因房屋繼承糾紛,于2015年5月20日經萊州市訴前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達成了如下調解協(xié)議:
登記在于洪度名下,座落于萊州市城港路街道西朱杲村的房屋一處【房屋所有權證號:萊房大原政字第02080303號;土地使用證號:萊宅集建(91)字第14120303號】,由甲方于某某繼承,歸甲方于某某所有。
本院現(xiàn)依法確認上述協(xié)議有效。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調解協(xié)議的約定自覺履行義務。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本裁定書自即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審判員 曲曙光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書記員 綦俊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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