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謝某某與周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5-08-20閱讀量:(1529)
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婁中民二終字第41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婁底市有為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謝某某。
委托代理人張志紅,湖南泰漣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周某某因與被上訴人謝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婁底市婁星區(qū)市人民法院(2014)婁星民一初字第127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陳和發(fā)擔任審判長,審判員寧從越,代理審判員趙彩艷參加的合議庭,于2015年3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彭某某、被上訴人謝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志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上訴人周某某與被上訴人謝某某之間借款事實客觀存在,雙方已形成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上訴人周某某出具的借條雖有不規(guī)范之處,但上訴人周某某對于2006年8月8日向被上訴人謝某某所借款10000元的事實不持異議,故本院予以認定;至于上訴人周某某上訴稱此借款發(fā)生在雙方共同集資建期間,且已清結的問題,經查,在上訴人周某某與被上訴人謝某某合同糾紛一案中(另一案件),確已核減了上訴人周某某的集資款10000元的事實,但上訴人周某某不能提供充分的證據(jù)證明此款是沖抵2006年8月8日向被上訴人謝某某所借10000借款;原審法院依據(jù)本案事實及被上訴人謝某某持有的原始借據(jù)判令上訴人周某某承擔清償責任并無不當。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周某某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陳和發(fā)
審 判 員 寧從越
代理審判員 趙彩艷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羅艷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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