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5-08-21閱讀量:(1366)
湖南省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潭中民一終字第289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吳某某
委托代理人江萬里,湖南鼎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韶山市某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韶山市某某鎮(zhèn)。
法定代表人趙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許偉,湖南湘牽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吳某某因與被上訴人韶山市某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居間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2013)韶民二初字第15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由審判員朱衛(wèi)平擔任審判長,審判員唐遜、代理審判員王芳參加評議,代理書記員周成鋒擔任記錄,于2014年9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江萬里,被上訴人韶山市某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趙永紅及其委托代理人許偉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上訴人吳某某因沒有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其是譚家?guī)X土地項目的實際投資人、管理人和開發(fā)人,其提出與被上訴人之間是土地項目轉讓,而不是居間介紹的觀點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譚家?guī)X土地掛牌時間為2011年9月28日,雖然沒有超過合作協(xié)議約定的掛牌時間一個月,但是土地交付時間已經(jīng)超過了約定時間一個月以上,那么根據(jù)合作協(xié)議的約定,上訴人要求給付剩余的收益款100萬元,缺乏依據(jù)。上訴人提出土地掛牌和交付時間延遲是通過被上訴人同意的以及延遲的責任在韶山市相關職能部分和被上訴人,但其沒有提供證據(jù)予以證實,故該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關于上訴人請求調(diào)整違約金以及關于違約金條款的約定是否顯失公平的問題。因譚家?guī)X土地項目是上訴人吳某某所代表的順發(fā)公司與城投公司進行商談的,該土地出讓的掛牌與交付時間,上訴人應該可以預計。故其提出違約金的條款顯失公平以及違約金過高請求調(diào)整,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清楚,審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處理恰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案件受理費15600元,由上訴人吳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朱衛(wèi)平
審 判 員 唐 遜
代理審判員 王 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代理書記員 周成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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