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胡某某與周某某保證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5-08-21閱讀量:(1666)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雨法響民初字第101號
原告胡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湘潭縣人,住湘潭市雨湖區(qū)。
委托代理人黃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漢族,湘潭縣人,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妻。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湖南省湘潭市潭城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漢族,湘潭縣人,住湘潭市雨湖區(qū)。
委托代理人文永軍,湖南湘晉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胡某某與被告周某某保證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與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李育君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陳璐璐、人民陪審員潘紅艷參加的合議庭,于2015年4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代理書記員楊韜擔任記錄。原告胡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黃某某、肖某某,被告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文永軍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胡某某訴稱:原告與被告周某某的女婿李冬云系本土本鄉(xiāng)的熟人,李冬云以開店做生意急需用錢為由,于2012年9月15日向原告借款258800元,并寫有借據一張,由被告周某某及被告弟弟周爭光提供擔保,并承諾征收款到位后馬上還款,但直至今日被告及被告女婿李冬云仍未歸還原告借款,原告多次上門催討均無果,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故訴至人民法院,請求依法判決被告返還為其女婿李冬云擔保的258800元借款及相應利息。
被告周某某辯稱:1、被告對所訴借款事實無法確認,被告對前女婿李冬云是否向原告借款根本不知情。原告在起訴時,除提交一張及其簡單的借據外,在借款時,被告是否真正存在起訴金額的借貸關系以及借款的用途,原告沒有證據佐證。因此,僅憑一張借條無法確認借款金額的真實性。原告所持借條被告自己根本不認識,被告是文盲,除認識自己名字外其他字都不認識;2、被告前女婿李冬云即使向原告借款屬實,因原告與李冬云的民間借貸糾紛早在本案立案前就已經向雨湖區(qū)法院起訴并判決,即使被告的簽字屬實,依據《擔保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原告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未要求保證人被告周某某承擔責任,被告依法免除保證責任。
本院認為:被告周某某在原告胡某某與李冬云的借條上簽字并寫明:擔保人周某某,該擔保關系成立。被告周某某本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原告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未要求被告周某某承擔保證責任,同時,原告也未提供被告周某某愿意繼續(xù)為該筆借款承擔保證責任的證據,故依法應當免除被告周某某的保證責任。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十九條、第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胡某某要求被告周某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5182元,由原告胡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育君
審 判 員 陳璐璐
人民陪審員 潘紅艷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代理書記員 楊 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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