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藍山縣某某山水電站與馮某某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發(fā)表于:2015-08-24閱讀量:(1543)
湖南省藍山縣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4)藍法民一初字第373號
原告藍山縣某某水電站。住所地藍山縣塔峰鎮(zhèn)排田
村。
負責人鐘某某,該電站站長。
委托代理人李郭金,湖南湘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馮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恪章,湖南譚青生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藍山縣某某水電站訴被告馮某某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一案過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藍山縣某某水電站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50元,依法減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藍山縣某某水電站承擔。
審 判 長 厲惠璋
審 判 員 何強盛
人民陪審員 陳銀昌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代理書記員 郭致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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