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wù)指南 - 律師案例 - 蔡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5-08-24閱讀量:(1354)
江西省南昌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南刑初字第13號
公訴機關(guān)江西省南昌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蔡某某,女,****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縣,漢族,初中文化。曾于2013年7月12日、2013年7月23日、2014年6月4日因未按規(guī)定登記住宿旅客信息被行政處罰。2014年9月1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南昌縣看守所。
辯護人蔡方友、應(yīng)朝霞,江西秦風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江西省南昌縣人民檢察院以南檢公訴刑訴(2014)49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江西省南昌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駱敏巧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蔡某某及辯護人蔡方友均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農(nóng)歷年后,被告人蔡某某容留吸毒、販毒人員魏某某、姜某某、龔某、杜某等人長期在自己經(jīng)營的玖龍賓館內(nèi)實施開房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并為吸毒人員提供吸毒工具。2014年9月17日上午,辦案民警在對玖龍賓館清查時,分別從該賓館的888、133等房間查獲毒品麻古、冰毒共計61余克以及大量吸毒工具,抓獲涉毒人員十余人。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魏某某、季某等人的證言,鑒定意見,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扣押清單,檢測報告等相關(guān)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蔡某某在自己有權(quán)管理場所內(nèi)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已構(gòu)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因此,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適用的法律規(guī)定恰當。審理中,被告人蔡某某能當庭自愿認罪,具有酌情從輕處罰情節(jié)。據(jù)此,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保護公民身心健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蔡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2015年3月17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婁智伶
人民陪審員 梁 敏
人民陪審員 熊一意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陳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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