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5-08-25閱讀量:(1678)
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大民三終字第1091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張某某。
委托代理人:劉海鷹,遼寧政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楊某某,男,漢族,系上訴人舅哥,1955年10月3日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大連金州新區(qū)登某某街道某某村民委員會。住所地:大連市金州區(qū)登某某街道某某村。
法定代表人:張某某,該村民委員會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上訴人張某某因與被上訴人大連金州新區(qū)登某某街道某某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某某村委會)確認合同效力糾紛一案,不服大連市金州區(qū)人民法院(2014)金民初字第95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張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劉海鷹,被上訴人某某村委會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本案焦點問題就是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針對案涉2畝土地簽訂的《土地返租合同》的效力問題。首先,該合同系簽約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所涉內容并不違反我國現(xiàn)行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故應為有效,且雙方對該合同已實際履行多年。關于被上訴人訴請確認該份合同無效的理由即“原審法院已生效的(2011)金民初字第5835號民事判決確認張某某以第三人張令政的名義與被上訴人針對包括本案2畝土地在內的6.5畝土地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無效,故張某某對案涉2畝土地就沒有了承包經營權,也當然沒有返租權”,這也是原判認定案涉《土地返租合同》無效的主要理由,對此本院認為,首先,該判決認定張某某以第三人張令政的名義與被上訴人簽訂的6.5畝土地承包合同無效的主要理由是“在張令政農轉非遷往金州新區(qū)中長街道居住時,張令政即非某某村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再具備和某某村委會簽訂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的權利。應當由家庭其他合法成員與某某村委會簽訂家庭土地承包合同。張令政至今也未承認讓張某某代簽過第二輪家庭土地承包合同”,該判決并沒有認定張某某對案涉土地沒有承包經營權,且案涉2畝土地自1989年至上訴人返租給被上訴人時一直由上訴人實際控制、耕種,其應系該2畝土地實際經營權人,且其稱村里土地臺賬自1989年起就登記在其名下,村里土地臺賬是記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重要憑據,被上訴人在本院釋明其應提交村里土地臺賬同時限定的期限內未提交村里土地臺賬亦未說明理由、也未對上訴人主張的上述情況進行反駁,在此情況下,根據證據規(guī)則的規(guī)定,可作出對被上訴人不利的推定,即推定案涉土地自1989年起在村委會臺賬登記的承包經營權人系上訴人,上訴人對案涉土地有承包經營權,上訴人將該地返租給被上訴人僅系其經營該塊土地的方式,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綜上,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有理,原判以上訴人非案涉2畝土地的承包方為由認定案涉《土地返租合同》無效缺乏法律依據,應予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大連市金州區(qū)人民法院(2014)金民初字第958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被上訴人大連金州新區(qū)登某某街道某某村民委員會的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100元(被上訴人已預交),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上訴人已預交),合計200元,由被上訴人大連金州新區(qū)登某某街道某某村民委員會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吳巍立
代理審判員 林榮峰
代理審判員 何 川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黃月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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