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5-08-26閱讀量:(1428)
遼寧省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5)撫中民終字第00775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夏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漢族,住撫順市望花區(qū)。
委托代理人:張源,遼寧鎖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谷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回族,住撫順市新?lián)釁^(qū)。
委托代理人:唐穎,遼寧金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撫順市某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撫順市某某街。
法定代表人:佟某某,該公司經(jīng)理。
上訴人夏某某因確認合同效力糾紛一案,不服撫順市新?lián)釁^(qū)人民法院(2014)新?lián)崦褚怀踝值?086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該案件進行了審理。
本院認為:案由應以當事人請求的核心法律關系確定,一審案由確定有誤,應糾正為確認合同效力糾紛。本案有以下事實需要查清:一是谷某某是否具備本案一審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二是原某某公司所有的位于撫順市新?lián)釁^(qū)千金路14-2號樓其他房屋買賣情況,相關房屋買賣行為是否符合當時的法律、政策背景,是否得到了相關部門的認可。本案二審審理期間夏某某提供了三份新證據(jù),用以證明房屋購買的相關情況。由于某某公司未參加本案訴訟,某某公司與夏某某之間是否有惡意串通的行為需要查實。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撫順市新?lián)釁^(qū)人民法院(2014)新?lián)崦褚怀踝值?0868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撫順市新?lián)釁^(qū)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二審案件受理費1800元返還上訴人夏某某,公告費300元由夏某某承擔。
審 判 長 孫樹魁
審 判 員 劉 巖
代理審判員 郭 爽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楊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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