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wù)指南 - 律師案例 - 白某與王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5-08-27閱讀量:(2164)
黑龍江省肇源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黑0622民初1166號
原告白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黑龍江省肇源縣某鄉(xiāng)某村。
委托代理人魏紅亮,黑龍江智贏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王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個體,住黑龍江省肇源縣肇源鎮(zhèn)。
原告白某與被告王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財產(chǎn)保全申請,要求查封被告王某所有的肇源縣某鎮(zhèn)****房屋一處,本院依法作出(2016)黑0622民初1166號民事裁定,對上述財產(chǎn)予以查封。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白某、委托代理人魏紅亮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訴稱,2015年11月,被告向原告借款14.5萬元,約定一個月后還款,逾期利息每月840元至全部還清。到期后還款5000元,其余借款經(jīng)數(shù)次催要均未予償還,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給付借款本金14.5萬元及利息,利息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庭審過程中變更訴訟請求為,要求被告給付借款13萬元,放棄利息部分的請求。
被告王某缺席,未作答辯。
庭審過程中,原告出示證據(jù)如下:
錄音資料1份及被告給原告妻子李某香還款5000元的農(nóng)村信用社憑證1份,證實被告欠原告14.5萬元,還款5000元,尚欠14萬元。被告缺席,未予質(zhì)證。對該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依照上述證據(jù)及當事人陳述,確認本案法律事實如下:
2014年春至2015年11月17日,被告王某先后多次在原告處借款,至2015年11月17日雙方通過電話聯(lián)系,確認該筆借款金額為14.5萬元,2016年2月6日,被告向原告妻子李某香賬戶匯款5000元。2016年5月9日通過銀行匯款方式向原告賬戶內(nèi)匯款1萬元。現(xiàn)原告要求被告給付借款13萬元。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guān)系受法律保護。本案中,被告王某向原告白某借款,原告通過電話聯(lián)系先后兩次對該債務(wù)情況進行核對,2015年11月17日經(jīng)核對借款金額為14.5萬元,在2016年2月6日被告償還5000元借款后,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與被告通過電話聯(lián)系再一次對該筆借款金額進行確認,金額為14萬元;原告自認被告于2016年5月9日償還借款1萬元;雙方債權(quán)債務(wù)關(guān)系明確,理應償還,故對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13萬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某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原告白某借款13萬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2900元,申請費1245元,由原告負擔75元,被告負擔407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陳姍姍
人民陪審員 劉洪波
人民陪審員 王 睿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康 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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