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楊某某等與楊某某等共有糾紛一案二審民事裁定書
發(fā)表于:2015-08-31閱讀量:(1207)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4)南市少民終字第75號
上訴人(一審被告)楊某某。
上訴人(一審第三人)周某某。
上訴人(一審第三人)楊某某。
上訴人(一審第三人)楊某某。
上訴人(一審第三人)楊某某。
上訴人(一審第三人)韋某某。
上訴人(一審第三人)韋某某。
法定代理人楊某某,女,身份情況同上。
法定代理人韋某某,男,身份情況同上。
上訴人(一審第三人)韋某某。
法定代理人楊某某,女,身份情況同上。
法定代理人韋某某,男,身份情況同上。
上訴人(一審第三人)楊某某。
上述九上訴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宋曉文,廣西桂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楊某某。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蔡某某。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蔡某某。
法定代理人楊某某,女,身份情況同上。
法定代理人蔡某某,男,身份情況同上。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蔡某某。
法定代理人楊某某,女,身份情況同上。
法定代理人蔡某某,男,身份情況同上。
上述四被上訴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韋中全,廣西律翔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楊某某、周某某、楊某某、楊某某、楊某某、韋某某、韋某某、韋某某、楊某某因共有糾紛一案,不服南寧市良慶區(qū)人民法院(2014)良少民初第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楊某某、周某某、楊某某及其與楊某某、楊某某、楊冬蓮、韋某某、韋某某、韋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宋曉文,被上訴人楊某某、蔡某某及其與蔡某某、蔡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韋中全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本案應發(fā)回重審,由一審法院根據(jù)查明事實重新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南寧市良慶區(qū)人民法院(2014)良少民初第8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fā)回南寧市良慶區(qū)人民法院重審。
上訴人楊某某等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9838元,由本院退回。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覃尹柔
審 判 員 韋 欣
代理審判員 丘 霞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郜俊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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