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審被告人趙某某交通肇事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
發(fā)表于:2015-09-06閱讀量:(1776)
遼寧省盤錦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
(2015)盤中刑二終字第00004號
上訴人(原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大連某某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瓦房店市某某鎮(zhèn)某某村某某屯。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邢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漢族,該公司職員,現住遼寧省瓦房店市謝屯真花園村。
上訴人(原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吳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現住遼寧省瓦房店市(遼BXXX79號車的車主)。
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某,女,1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朝鮮族,無職業(yè),現住北京市某某區(qū)(系被害人劉某甲的妻子)。
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金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朝鮮族,無職業(yè),現住北京市某某區(qū)(系被害人劉某甲的母親)。
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乙,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朝鮮族,學生,現住北京市某某區(qū)(系被害人劉某甲的兒子)。
法定代理人李某某,系劉某乙的母親。
委托代理人田麗穎,遼寧遼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權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朝鮮族,無職業(yè),現住河北省三河市。
委托代理人金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朝鮮族,無職業(yè),現住河北省三河市。
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仲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現住遼寧省某某市雙塔區(qū)。
原審被告人趙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個體司機,現住遼寧省瓦房店市。
原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崔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日出生,朝鮮族,瓦房店市嶺東汽車修理部經營者,現住遼寧省瓦房店市。
原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分公司,住所地:遼寧省大連市中山區(qū)友好路155號錦聯國際大廈二層。
負責人馬某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武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漢族,該公司職員,現住大連市西崗區(qū)。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漢族,該公司職員,現住大連市中山區(qū)。
遼寧省大洼縣人民法院審理遼寧省大洼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趙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2013)大洼刑初字第00047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原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吳某某、大連某某運輸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原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大連某某運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邢某某,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某、金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田麗穎,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權某的委托代理人金某某,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仲某某到庭參加訴訟。上訴人(原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吳某某、原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崔某某、原審被告人趙某、原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分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依法缺席審理?,F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吳某某是遼BXXX79號重型廂式貨車的所有人,該車輛掛靠在大連某某運輸有限公司運營,在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分公司投保交強險和限額為50萬元的三者責任險,被告人趙某受雇駕駛該車輛。劉某甲持有韓國護照,與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金某某是母子關系,與李某某是夫妻關系,劉某乙是李某某與劉某甲的獨生子。2012年11月22日15時40分,被告人趙某駕駛遼BXXX79號重型廂式貨車,行至丹錫高速公路東行172公里+555米處時,遇情況采取措施不當,與防護欄相撞后,又與因處理輕微相撞事故停在路肩上的京FWXX40號、遼N1XX28號轎車相撞,發(fā)生京FWXX40號車輛司機劉某甲當場死亡、乘車人權某受傷、遼N1XX28號車輛仲某某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
上述事實有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被告人提交并經原審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原、被告均無異議的雙方陳述;結婚證;戶籍證明;護照;親屬關系證明等。
原審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吳某某、崔某某、“大連某某運輸有限公司、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分公司雖然對盤錦市交通警察支隊盤海高速公路管理大隊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要求法院重新劃分責任,但本院(2013)大洼刑初字第00047號刑事判決書已確認該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明效力,四被告對該判決書沒有異議,其判決書已發(fā)生法律效力,故該主張不予支持,被告人趙某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劉某甲、權某、仲某某無責任。對于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吳某某提出其將遼BXXX79號重型廂式貨車交由崔某某管理、利潤歸崔某某,崔某某是實際管理人的主張,因崔某某不予認可,且被告吳某某亦未提供相應證據,故其主張不予支持。對于其提出的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因其是遼BXXX79號重型廂式貨車的所有人,與被告人趙某形成雇傭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的規(guī)定,吳某某作為雇主應與被告人趙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故該主張不予支持。對于大連鑫峰運輸有限公司提出的其應在收取管理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因其所依據的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23號復函,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實施后不再參照,故其主張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其應與掛靠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綜上,被告人趙某應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金某某、李某某、劉某乙、權某、仲某某的各項經濟損失,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吳某某、大連鑫峰運輸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金某某、李某某、劉某乙提出的死亡賠償金、贍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應按照北京市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的主張,因三原告人提供了北京市某某區(qū)十八里店鄉(xiāng)十里河村民委員會的證明、及該村民委員會與北京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十八里店派出所以及北京華業(yè)興物業(yè)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聯合居住證明,證明劉某甲、金某某、李某某、劉某乙經常居住地為北京市、居民地性質系城鎮(zhèn)的事實,且出具該證明的村民委員會、派出所均具有證明出具證明內容的職能,雖然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提出劉某甲持有韓國護照,自2011年11月21日起至事故發(fā)生日五次出入境,沒有連續(xù)在城鎮(zhèn)居住一年以上,而是間斷居住的主張,但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劉某甲經常居住地不是北京市的事實,故三原告人的主張予以支持,死亡賠償金為人民幣729380元(北京市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469元×20年);劉某乙撫養(yǎng)費為人民幣144276元(北京市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24046元×12年÷2人);喪葬費為人民幣28030.50元;因金某某未提供無經濟來源的證明,故要求賠償贍養(yǎng)費的請求,證據不足,不予支持。李某某提出的住宿費、交通費、餐費共計人民幣6000元的主張,被告雖對損失數額有異議,但根據法律規(guī)定,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應參照當地國家機關和事業(yè)單位一般工作人員出差的差旅費、伙食補助費的標準賠償因處理劉某甲喪葬事宜人員的差旅費、交通費、餐費,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請求不超出標準,故予以支持。綜上,總計經濟損失人民幣907686.50元。
對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權某提出的醫(yī)療費人民幣19524.51元的請求,因2013年8月23日的口腔門診收據人民幣4500元被告方不予認可,且權某沒有提供相應證據印證與交通事故有關,故不予支持;其余損失雖然被告保險公司提出在醫(yī)保范圍內賠償,但其并未提出不在賠償范圍內的醫(yī)療費項目,故其主張不予支持。權某的醫(yī)療費為人民幣15024.50元、誤工費人民幣1453元、護理費人民幣1626元、伙食補助費人民幣435元,雙方無異議,予以確認。營養(yǎng)費被告方不予認可且沒有證據,不予支持。去往沈陽市發(fā)生的住宿、交通費因被告不予認可,且沒有證據證明其屬于合理支出,故屬于擴大損失,不予支持。綜上,總計經濟損失人民幣18538.50元。
對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仲某某提出的醫(yī)療費人民幣11221.81元,雖然被告保險公司提出在醫(yī)保范圍內賠償,但其并未提出不在賠償范圍內的醫(yī)療費項目,其主張不予支持,故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主張予以支持。仲某某提出的誤工費6000元的請求,因未提供收入證明,被告保險公司不予認可,故根據遼寧省2013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原告日工資為人民幣63.62元,結合醫(yī)囑,確定誤工60天,誤工費為人民幣3817.20元。仲某某提出的護理費人民幣2000元的請求,因未提供護理人員收入證明,故根據遼寧省2013年度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yè)的日工資標準即每天人民幣90.47元計算,結合醫(yī)囑,確定護理天數為18天,護理費為人民幣628.46元。營養(yǎng)費沒有證據且被告不予認可,不予支持。伙食補助費人民幣270元(18天×15元)予以支持。交通費人民幣1000元雖然被告方不予認可,但被告方對仲某某到錦州醫(yī)院住院治療的事實無異議,故酌定給付交通費人民幣400元。施救費人民幣1500元,雙方無異議,予以確認。住宿費、拖車費、停車費缺乏與本案的關聯性且被告方不予認可,不予支持。修車費因不是車輛所有人且沒修車明細證明與本起事故有關聯,故不予支持。二次手術費、傷殘賠償金沒有證據,不予支持。綜上,總計經濟損失人民幣18837.47元。
對于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吳某某、大連鑫峰運輸有限公司、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分公司提出的被告人趙某已對五原告人給予賠償,故應予扣除的主張,因被告人趙某自愿在賠償義務之外對五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給予賠償,其行為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故四被告的主張不予支持。但其提出的承保京FWXX40號車和遼N1XX28號車輛交強險的公司亦應在無責任限額內承擔相應責任的主張,因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另行提起訴訟,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權某醫(yī)療費與伙食補助之和即人民幣15459.50元,仲某某醫(yī)療費與伙食補助之和為人民幣11491.81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被告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分公司首先在強制險醫(yī)療費用(醫(yī)療費、伙食補助費)項下按比例賠償即權某人民幣5736元[限額10000元×15459.5元÷(15459.50元+11494.81元)]、仲某某人民幣4264元[限額10000元×11494.81元÷(15459.50元+11494.81元)]。在財產損失項下賠償仲某某施救費人民幣1500元。在死亡傷殘費用項下按比例賠償金某某、李某某、劉某乙人民幣108928.98元(限額110000元×三原告總計損失907686.50元÷三原告總計損失與權某、仲某某扣除醫(yī)療費項下損失后剩余損失之和即916611.16元)、賠償權某人民幣369.50元(限額110000元×權某扣除醫(yī)療費項下損失即3079元÷916611.16元)、賠償仲某某人民幣701.52元(限額110000元×仲某某扣除醫(yī)療費項下損失即5845.66元÷916611.16元)。扣除承保京FWXX40號車輛交強險公司應在無責任限額內醫(yī)療費項下按照上述比例賠付仲某某人民幣426.4元、死亡傷殘項下賠付人民幣704元(11000元×0.64%),仲某某剩余經濟損失人民幣12741.55元??鄢|N1XX28號車輛交強險的公司應在無責任限額內醫(yī)療費項下賠付權某的人民幣573.60元,在死亡傷殘費用項下賠償人民幣107元,權某剩余經濟損失人民幣11752.40元;扣除在死亡傷殘費用項下賠償金某某、李某某、劉某乙人民幣10893元,金某某、李某某、劉某乙尚余經濟損失人民幣787864.52元。對于五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剩余經濟損失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分公司應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按比例賠償,即賠償金某某、李某某、劉某乙人民幣484924元(500000元×剩余損失787864.52元÷三原告剩余損失與權某、仲某某剩余損失之和即812358.47元),權某人民幣7234元(500000元×剩余損失11752.40元÷812358.47元),仲某某人民幣7842元(500000元×12741.55元÷812358.47元)。金某某、李某某、劉某乙剩余損失人民幣302940.52元,權某剩余損失人民幣4518.40元,仲某某剩余損失人民幣4899.55元,由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吳某某、大連鑫峰運輸有限公司、趙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之規(guī)定,認定:一、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分公司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金某某、李某某、劉某乙各項經濟損失人民幣593852.98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權某各項經濟損失人民幣13339.5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仲某某各項經濟損失人民幣14307.52元。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吳某某、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大連某某運輸有限公司、被告人趙某互負連帶責任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金某某、李某某、劉某乙各項經濟損失人民幣302940.52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權某各項經濟損失人民幣4518.40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仲某某各項經濟損失人民幣3399.55元。三、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崔某某不承擔賠償責任。四、駁回原告金某某、李某某、劉某乙、權某、仲某某其他訴訟請求。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10日內給付。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上訴人大連某某運輸有限公司的上訴理由:1、原審判決程序違法,未向上訴人送達相關手續(xù),遺漏訴訟主體,應追加京FWXX40號轎車和遼N1XX28號轎車的投保公司為被告。2、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趙某不應承擔本案的全部責任,趙某駕駛的遼BXE278號貨車是在避讓未按規(guī)定設立警告標志并占用行車道等待處理事故的京FWXX40號轎車和遼N1XX28號轎車才發(fā)生肇事的,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錯誤,趙某只應承擔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3、賠償標準應適用事故發(fā)生地的標準計算,原告已得到的趙某給付的賠償金應予以扣除。
上訴人吳某某的上訴理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上訴人對本起事故的發(fā)生沒有過錯,作為車輛所有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劉某甲、仲某某在高速公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等待處理的過程中,未按規(guī)定操作,設立警示標志,導致本起事故的發(fā)生。
經審理查明,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二審期間上訴人及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被告人未提出新的證據,本案事實和證據未發(fā)生變化,故對原判認定的事實和證據本院均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劉某甲的死亡、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權某、仲某某受傷系因原審被告人趙某在駕駛車輛時違反交通規(guī)則行駛而發(fā)生交通事故所致,原審被告人趙某對此次事故負全部責任,應賠償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經濟損失。原審被告人趙某駕駛的車輛為上訴人吳某某所有,原審被告人趙某為上訴人吳某某駕駛運輸車輛,上訴人吳某某應承擔賠償各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的責任。上訴人吳某某所有的肇事車輛掛靠在上訴人大連某某運輸有限公司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上訴人大連某某運輸有限公司作為掛靠人應與被掛靠人吳某某承擔連帶責任。肇事車輛已在原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分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輛商業(yè)保險,原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分公司應在保險賠償限額范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原審被告人趙某和上訴人吳某某、大連某某運輸有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上訴人大連某某運輸有限公司提出“1、原審判決程序違法,未向上訴人送達相關手續(xù),遺漏訴訟主體,應追加京FWXX40號轎車和遼N1XX28號轎車的投保公司為被告。2、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趙某不應承擔本案的全部責任,趙某駕駛的遼BXE278號貨車是在避讓未按規(guī)定設立警告標志并占用行車道等待處理事故的京FWXX40號轎車和遼N1XX28號轎車才發(fā)生肇事的,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錯誤,趙某只應承擔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3、賠償標準應適用事故發(fā)生地的標準計算,原告已得到的趙某給付的賠償金應予以扣除”的上訴理由。經查,無證據及法律依據證明原判遺漏訴訟主體。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規(guī)定。原審被告人趙某單獨給付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錢款為刑事部分的補償款,并不是民事部分的賠償款,不能因此減輕上訴人的賠償責任。死者劉某甲雖持有韓國護照,但其直系親屬均居住在北京市,其也長時間在北京市停留居住,適用事故發(fā)生地的標準進行賠償與死者劉某甲的實際收入情況不符,顯失公平,參照其直系親屬居住地北京市的標準進行賠償符合實際情況,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故對該上訴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關于上訴人吳某某提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上訴人對本起事故的發(fā)生沒有過錯,作為車輛所有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劉某甲、仲某某在高速公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等待處理的過程中,未按規(guī)定操作,設立警示標志,導致本起事故的發(fā)生”的上訴理由。經查,現有證據能夠證明上訴人吳某某為肇事車輛的實際所有人,其應對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各項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無證據證明死者劉某甲、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仲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存在過錯,應對此次事故承擔責任,故對該上訴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一十三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李 春
審判員 郭安福
審判員 李智瓊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書記員 馬 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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