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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錦民終字第00023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住所地某某市國慶路西段果菜樓1號。
負責人秦某某,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單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漢族,個體業(yè)者,原住某某市,現住錦州市凌河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董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漢族,無業(yè),原住某某市,現住錦州市某某區(qū)。
二被上訴人委托代理人張建光,遼寧吉偉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鄒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漢族,司機,現住錦州市某某區(qū)。
原審被告李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漢族,個體,現住錦州市太和區(qū)。
原審被告某某市運輸公司,住所地某某市國慶路。
法定代表人張某某,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楊松,遼寧方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某某市某某貨物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某某市某某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楊松,遼寧方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與被上訴人單某某、董某某、原審被告鄒某某、李某某、某某市運輸公司、某某市某某貨物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上訴人不服遼寧省某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某某民一初字第0199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董某某,被上訴人單某某、董某某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張建光,原審被告李某某,原審被告某某市運輸公司、某某市某某貨物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楊松到庭參加訴訟。原審被告鄒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4年9月11日15時10分,單宇駕駛遼GZ8051號隆鑫牌兩輪摩托車,沿某某市余積鎮(zhèn)大興村至小興村村路由西向東行駛,當行駛至大興村至小興村交界路處時,由于彎道超速行駛,駛入逆向車道,與被告鄒某某駕駛的遼G41756號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車由東向西行駛相撞,造成單宇當場死亡、兩輪摩托車乘車人董雪笛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某某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單宇承擔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鄒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原告單某某、董某某系夫妻關系。單宇系原告單某某與董某某的獨生子。經某某市價格認證中心鑒證遼GZ8051號隆鑫牌兩輪摩托車損失為1722元。原告單某某、董某某因單宇在此事故中死亡造成經濟損失為682617元,其中死亡賠償金511560元(25578元×20年),喪葬費23155元,被扶養(yǎng)人董某某生活費143180元(7159元×20年),財產損失1722元,處理喪事誤工費、交通費3000元。被告鄒某某是被告李某某雇傭的駕駛員。被告李某某是被告鄒某某駕駛的遼G41756號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車的實際所有人,被告某某市運輸公司是車輛登記所有人。被告某某市某某貨物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是遼G41756號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車的被保險人。遼G41756號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不計免賠率商業(yè)第三者險20萬元,保險期間自2014年4月27日零時起至2015年4月26日二十四時止。在事故發(fā)生后,被告李某某為原告方墊付單宇喪葬費23000元。為維護其合法權益,現原告單某某、董某某訴至法院,請求被告方賠償其各項損失414537.50元,其中死亡賠償金511560元,喪葬費23155元,被扶養(yǎng)人董某某生活費71590元,處理喪事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5000元,摩托車損失2000元,精神撫慰金5萬元,并由被告方承擔本案訴訟費。
原審法院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第五十一條“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規(guī)定使用安全帶,摩托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guī)定戴安全頭盔”的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一)“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40公里。”第四十八條(一)“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道路上,機動車遇相對方向來車時減速靠右行駛,并與其他車輛、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的規(guī)定,單宇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違反上述規(guī)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同等原因,應承擔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即50%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第四十二條“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fā)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被告鄒某某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違反上述規(guī)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同等原因,應承擔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即50%責任。乘車人董雪笛無責任。原告單某某、董某某因獨生子單宇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精神上受到了極大的痛苦,但單宇在此事故中承擔同等責任,故請求賠償精神撫慰金5萬元過高,以賠償3萬元為宜。原告董某某向本院提交的某某市余積鎮(zhèn)大興村證實其患病的證明雖未予采信,但原告董某某系1963年1月25日出生,已達到我國目前的工人退休年齡,且在此事故中失去獨生子單宇,使其老無所依,故對其要求賠償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的請求予以支持。被告鄒某某是被告李某某雇傭的駕駛員。被告李某某是被告鄒某某駕駛的遼G41756號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車的實際所有人,被告某某市運輸公司是車輛登記所有人。被告某某市某某貨物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是遼G41756號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車的被保險人。遼G41756號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不計免賠率商業(yè)第三者險20萬元,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被告鄒某某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李某某作為事故車輛的所有人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某某市運輸公司作為被掛靠單位,對被告李某某承擔的賠償款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某某市某某貨物運輸有限責任公司雖是遼G41756號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車的被保險人,但在此事故中無過錯,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兩法均賦予了責任保險的受害人對保險公司的直接請求權。保險人對第三者的賠償,屬于無過錯賠償,故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直接向原告單某某、董某某賠償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金合計111490元(另案賠償除外),其中財產損失1722元,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董某某生活費及處理喪事的誤工費、交通費等計79768元,精神撫慰金3萬元。對超過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交強險賠償責任限額部分應由被告李某某按照事故責任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告李某某賠償原告單某某、董某某682617元+3萬元-111490元的50%,即300563.50元。因被告李某某應賠償的款項已超過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的第三者商業(yè)保險責任限額,故應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直接對原告單某某、董某某承擔賠償責任,即賠償198543.56元(另案賠償除外)。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向原告單某某、董某某支付的賠償金,抵頂被告李某某應向原告單某某、董某某賠償款項中的相等數額。對原告單某某、董某某訴訟請求中的不合理部分,依法不予支持。原告單某某、董某某在得到賠償后對被告李某某墊付的喪葬費23000元,應予以返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一款、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一條、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一)、第四十八條(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在交強險范圍內直接向原告單某某、董某某賠償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金111490元。二、被告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賠償原告單某某、董某某交強險賠償后的經濟損失300563.50元。三、被告某某市運輸公司對被告李某某承擔的賠償款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四、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向原告單某某、董某某賠償商業(yè)第三者險保險金198543.56元,該賠償款抵頂本判決第二項所確定的被告李某某應向原告單某某、董某某賠償款項中的相等數額。五、駁回原告單某某、董某某要求被告鄒某某、某某市某某貨物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賠償的訴訟請求。六、原告單某某、董某某在得到賠償后即返還被告李某某墊付款23000元。七、駁回原告單某某、董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上述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518元,由被告李某某承擔7480元,由原告單某某、董某某承擔38元。
宣判后,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經庭后核實,死者單宇生前并未在錦州市凌河區(qū)40-19號居住,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材料與事實不符,死亡賠償金不應按城鎮(zhèn)標準計算,故請求改判按照農村人均純收入標準賠償單宇的死亡賠償金,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被上訴人單某某、董某某辯稱,原審判決事實認定清楚,應予以維持。我們在原審審理提供的證據足以認定單宇常住城市,并且主要收入來源城市,所提的證據沒有不實之處。
原審被告李某某述稱,同意上訴人的意見。
原審被告某某市運輸公司,某某市某某貨物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述稱,同意上訴人的意見,我們不服原審判決,關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我們有異議,單宇應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單宇母親沒有證據證明喪失勞動能力,不應支付董某某的生活費。對于一審原告提供的證據我們有異議,房屋租賃協議日期寫的是2012年12月30日,我們要求筆跡鑒定,不像是2012年寫的。
原審被告鄒某某未參加庭審,也未提交書面意見。
經本院審理查明,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單宇的死亡賠償金計算是按城鎮(zhèn)標準還是按農村標準。對于此節(jié)事實,一審被上訴人提供了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菊園派出所的證明、錦州市凌河區(qū)菊園街道興大都社區(qū)居民委員會證明、房屋租賃居間合同及牛繼偉、張軍、牛廣玉三人的證明,根據上述證據可以認定單宇死前收入的主要來源是在某某市和錦州市內打工,主要居住地是在錦州市內,原審據此判決按照城鎮(zhèn)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并無不妥,本院應予以維持。關于上訴人二審庭審中提供的張軍、牛繼偉二人的詢問筆錄和證明,并不能證明單宇死前經常居住地和收入主要來源地均不在城鎮(zhèn),即上訴人的證據不足以推翻一審被上訴人提供的相關證據,故對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518元,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鐘 鳴
審 判 員 王爭妍
代理審判員 張楠楠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書 記 員 隋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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