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高某某與高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5-09-09閱讀量:(1579)
江蘇省揚州市廣陵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揚廣民初字第432號
原告高某某。
委托代理人陳云華、曹飛,江蘇維世德(揚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高某。
原告高某某與被告高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琴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陳云華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高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高某某訴稱:2012年4月1日被告以經(jīng)營需要向原告借款200萬元,被告出具借條,承諾借款期限為一年,還款期限屆滿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借口拖延至今分文未還,原告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歸還借款200萬元,并承擔逾期還款利息(從2013年4月1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告提供的證據(jù)有:
2012年4月1日被告出具的借條及同年4月2日中國銀行轉帳回單。
被告高某未到庭答辯,也未提供證據(jù)。
根據(jù)當事人訴稱、舉證以及法庭調(diào)查,本院對下列事實予以確認:
2012年4月1日,被告高某向原告高某某出具借條,載明“今借到高某某人民幣貳佰萬元正,定于2013年3月31日還清,借款人高某,2012年4月1日”,次日,原告通過中國銀行轉帳194萬元至被告帳戶。審理中,原告陳述出具借條當日給付被告現(xiàn)金6萬元。借款后,被告未能按時歸還借款,原告催要未果,遂向法院訴訟。
本院認為:被告高某向原告高某某借款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未能及時歸還借款應當承擔還款的責任。原告要求被告按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承擔逾期還款的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高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視為其放棄舉證質(zhì)證的權利,本院依法可缺席判決。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高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高某某借款200萬元,并按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承擔此款從2013年4月1日起計算至本判決確定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800元,減半收取11400元,訴訟保全費
5000元,合計16400元,由被告高某負擔(原告已預交,被告應負擔之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一并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同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22800元,上訴于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 琴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書記員 張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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