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5-09-11閱讀量:(944)
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包頭市昆都侖區(qū)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某某5)昆民初字第9某某號
原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豐臺區(qū)。
法定代表人陳某某,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賈紅巖,內(nèi)蒙古天驕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高某某,男,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漢族,包鋼職工,住包頭市昆都侖區(qū)。
被告某某(集團)工程修建有限責任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包頭市昆都侖區(qū)。
負責人齊某某,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男,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漢族,包鋼職工,住包頭市昆都侖區(qū)。
原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訴被告高某某、某某(集團)工程修建有限責任公司第二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某某4年某某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范忠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賈紅巖與被告高某某、被告某某(集團)工程修建有限責任公司第二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訴稱,20某某3年8月某某日,原告與被告某某(集團)工程修建有限責任公司第二分公司簽訂了一份《卷簾門訂貨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訂購保溫隔音電動卷簾門及中空玻璃塑鋼推窗各某某4套,總價款229600元,交貨日期為協(xié)議簽訂后20天,合同上加蓋被告某某(集團)工程修建有限責任公司第二分公司的蓋章。被告高某某以需方代表的名義在合同上簽字。合同簽訂后原告如約履行交貨義務(wù),被告高某某也如約向原告支付部分貨款,尚欠貨款8萬元未付。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高某某又支付8000元,并給原告打下欠條一張,欠款73000元。后多次催要被告推諉,故訴至本院請求某某、判令被告高某某給付貨款73000元,并支付利息;2、被告某某(集團)工程修建有限責任公司第二分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高某某辯稱,欠款是事實,不付款的原因是原告的卷簾門質(zhì)量有問題,且原告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對卷簾門進行試驗,卷簾門的鑰匙沒有交付,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某某(集團)工程修建有限責任公司第二分公司辯稱,簽訂合同的事我們不清楚,工程是被告高某某承攬的,一切事務(wù)由高某某自己處理。
經(jīng)審理查明,20某某年8月某某日,被告高某某以某某(集團)工程修建有限責任公司第二分公司名義與原告簽訂《卷簾門訂貨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訂購保溫隔音電動卷簾門及中空玻璃塑鋼推窗各某某4套,總價款229600元,交貨日期為協(xié)議簽訂后20天。合同簽訂后原告如約履行交貨義務(wù),被告高某某也如約向原告支付部分貨款,尚欠貨款73000元未付。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諉,故訴至本院。
以上事實有《卷簾門訂貨合同》、被告高某某為原告書寫的欠條及當事人的陳述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雙方簽訂的《卷簾門訂貨合同》需方為某某(集團)工程修建有限責任公司第二分公司,但被告高某某自認該項工程的實際施工人并掛靠在某某(集團)工程修建有限責任公司第二分公司,故被告高某某應(yīng)承擔給付責任,被告某某(集團)工程修建有限責任公司第二分公司承擔帶清償責任。但原告請求支付利息因雙方在合同沒有約定,且原告至今沒有交付鑰匙,故原告該項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高某某抗辯卷簾門存在質(zhì)量問題,但沒有提供證據(jù)證明其主張成了,故對其理由不予彩信。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五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高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貨款73000元;
二、被告某某(集團)工程修建有限責任公司第二分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8某某.5元(原告預(yù)交),由被告高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范 忠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書記員 張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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