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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某、孫某故意傷害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5-09-11閱讀量:(1895)

蒙古自治區(qū)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興刑一初字第38號

公訴機關(guān)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人民檢察院興安盟分院。

被告人鄧某,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蒙古族,內(nèi)蒙古科右前旗人,小學文化,個體戶。2011年5月23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自2011年6月12日起至2013年6月11日止。2014年3月25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烏蘭浩特市看守所。

辯護人劉清林,內(nèi)蒙古匡維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人孫某,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漢族,內(nèi)蒙古烏蘭浩特市人,高中文化,無職業(yè)。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4月4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烏蘭浩特市看守所。

辯護人尉遲加信,內(nèi)蒙古矩成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人付某某,女,1990年10月25日出生,蒙古族,內(nèi)蒙古科左中旗人,高中文化,無職業(yè)。因涉嫌犯窩藏罪于2014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4月4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烏蘭浩特市看守所。

辯護人劉桂清,興安盟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興安盟檢察分院以興檢公刑訴(2014)3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鄧某、孫健犯故意傷害罪、被告人付某某犯窩藏罪,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興安盟檢察分院指派檢察員明春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鄧某、孫健、付某某及其辯護人劉清林、尉遲加信、劉桂清等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14年3月23日下午,被告人鄧某與時任紅星村支部書記的被害人張某甲因承包紅星村某設(shè)工程項目一事發(fā)生爭執(zhí),雙方在電話里發(fā)生爭吵。晚7時許,鄧某讓被告人孫某駕車來到紅星村,在衛(wèi)東一商店與孫某購買三根鎬把。到張某甲家后,鄧某與張某甲在張家門口和包某家路邊發(fā)生廝打,鄧某用刀捅了張某甲腰部后,與孫某駕車逃離。當晚11時許,鄧某讓孫某開車將其送到扎賚特旗音德爾鎮(zhèn)女友被告人付某某處。付某某用自己的身份證為鄧某在神山賓館開了房間,得知鄧某用刀將他人刺傷之事。3月24日,付某某為鄧某提供現(xiàn)金5000元。3月25日,孫某將鄧某送到呼和浩特市后,鄧某向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投案,孫某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抓獲。

經(jīng)法醫(yī)鑒定,張某甲死亡原因系因單刃銳器刺切右側(cè)腰背部,造成開放性腹腔銳器創(chuàng)、腎臟貫通傷,出現(xiàn)失血性休克、多臟器功能衰竭所致。

提供的證據(jù)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歸案說明、法醫(yī)鑒定、證人證言、現(xiàn)場勘查筆錄、照片、戶籍證明及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鄧某、孫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并致一人死亡,其行為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付某某明知鄧某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財物,幫助其逃匿,其行為構(gòu)成窩藏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鄧某系主犯,被告人孫某系從犯。被告人鄧某犯罪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被告人付某某在公安機關(guān)調(diào)查鄧某去向時,主動交代其窩藏行為,構(gòu)成自首。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鄧某、孫某、付某某定罪處罰。

被告人鄧某供認用尖刀刺死被害人張某甲的事實,對指控的罪名無異議,請求從輕處罰。

辯護人劉清林對指控的罪名無異議。提出被害人張某甲有過錯;被告人鄧某行為系防衛(wèi)過當;被告人鄧某有自首情節(jié),且親屬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的經(jīng)濟損失,請求對鄧某減輕處罰。

被告人孫某對起訴的事實和罪名無異議,請求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辯護人尉遲加信提出被告人孫某認罪悔罪,其親屬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的經(jīng)濟損失,被害人親屬對孫某的犯罪行為給予諒解等,請求對孫某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被告人付某某對起訴的事實和罪名無異議,請求從輕處罰。

辯護人劉桂清提出被告人付某某認罪悔罪,有自首情節(jié),請求對付某某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3月23日下午5時許,被告人鄧某與被告人孫某開車去往烏蘭浩特市葛根廟鎮(zhèn)途中,鄧某和烏蘭浩特市葛根廟鎮(zhèn)紅星村書記張某甲因承包紅星村某設(shè)工程項目一事,在電話里發(fā)生爭吵。晚7時許,鄧某和孫某駕車來到衛(wèi)東一商店購買三根鎬把放到車上。到張某甲家后,鄧某持鎬把與張某甲在張家門口發(fā)生爭吵和廝打,被聞訊趕來的村民拉開后,鄧某逃跑,張某甲隨后追趕,在村民包某甲家路邊處追趕上鄧某,二人再次廝打。在廝打中,鄧某用尖刀捅了張某甲右側(cè)腰部兩刀。此時,孫某駕車趕到,鄧某上車與孫某逃離。晚11時許,鄧某讓孫某開車將其送到扎賚特旗音德爾鎮(zhèn),找到其女友被告人付某某,告知其將人捅傷了。付某某用自己的身份證在神山賓館開了房間。24日上午,鄧某向付某某要了現(xiàn)金5000元,鄧某和孫健駕車逃往呼和浩特市。25日,二人到達呼和浩特市后分手,孫某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抓獲,鄧某向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投案。在偵查當中,偵查人員發(fā)現(xiàn)鄧某與付某某有聯(lián)系,便控制了付某某后,付某某主動供述了窩藏鄧某的事實。

經(jīng)法醫(yī)鑒定,張某甲死亡原因系因單刃銳器刺切右側(cè)腰背部,造成開放性腹腔銳器創(chuàng)、腎臟貫通傷,出現(xiàn)失血性休克、多臟器功能衰竭所致。

經(jīng)本院調(diào)解,被告人鄧某、孫某親屬與被害人張某甲親屬達成協(xié)議:被告人鄧某親屬賠償被害人張某甲親屬經(jīng)濟損失25萬元;被告人孫某親屬賠償被害人張某甲親屬11.5萬元,共計36.5萬元,此款已交至法院;被害人張某甲親屬對被告人鄧某、孫某的犯罪行為給與諒解,請求法院對鄧某從輕處罰,對孫某減輕處罰,判處緩刑。

針對上述事實,公訴機關(guān)當庭宣讀出示了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經(jīng)當庭質(zhì)證,雙方無異議,本院認為均客觀、真實,予以認定:

1、公安機關(guān)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證實,2014年3月23日20時20分,烏蘭浩特市公安局刑偵大隊接到烏蘭浩特市葛根廟鎮(zhèn)紅星村農(nóng)民包某乙報案,在紅星村張某甲家附近路邊,鄧某用刀將張某甲捅傷。

2、烏蘭浩特市公安局刑警大隊歸案說明材料證實,接到報案后,經(jīng)偵查,發(fā)現(xiàn)鄧某與女友付某某有聯(lián)系并逃往付某某處,但不知道付某某有窩藏行為。3月25日,將付某某控制后,付某某供述為鄧某開房、提供資金等。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刑警隊和賽罕分局騰飛大道派出所證實,3月25日7時許,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區(qū)紅旗街嘉譽商務(wù)會館抓獲網(wǎng)上通緝?nèi)藛T孫某。3月25日11時許,鄧某到賽罕分局投案;

3、現(xiàn)場勘驗筆錄、照片證實,現(xiàn)場位于內(nèi)蒙古烏蘭浩特市葛根廟鎮(zhèn)紅星村1組的東西走向水泥路上,現(xiàn)場自西向東有六處血跡?,F(xiàn)場提取血跡兩處,提取尖刀一把。

4、興安盟公安司法鑒定中心物證檢驗報告證實,所檢現(xiàn)場地面上的血跡、尖刀上的血跡來源于張某甲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

5、法醫(yī)鑒定,死者張某甲系因單刃銳器刺切右側(cè)腰部,造成開放性腹腔銳器創(chuàng)、腎臟貫通創(chuàng),出現(xiàn)失血性休克、多臟器功能衰竭所致。

6、證人斯某某某證言證實,2014年3月23日晚7時許,我愛人張某甲接到鄧某幾個電話,鄧某說我過去找你。張某甲說你來唄。張某甲說鄧某要承包紅星村的工程,我沒給他,他要來。為了這個事情,二人在電話里發(fā)生爭吵。晚8時許,鄧某和一個男子開車來到我家,張某甲看見有車停在家門口,就出屋了。鄧某手拿一根鎬把敲打我家院門,張某甲把門打開,和鄧某一起來的男子也進院里了。張某甲和鄧某廝打在一起,我上前拉架,鄧某打我臉上幾拳掙脫跑了,張某甲在后邊追趕。我到屋里給衛(wèi)東派出所打電話出來,聽見院外西側(cè)有人喊張某甲被捅了。我出門碰見白某甲,上了白某甲的汽車到西側(cè)道邊上,看見張某甲躺在地上,周圍圍著很多人,鄧某和那個男子已經(jīng)走了。我們把張某甲抬到車上送到醫(yī)院搶救。

7、證人賀某某證言證實,2014年3月23日晚7時許,鄧某給我打電話說張某甲欺負他了,意思要打架。我找鄧某的叔叔鄧某某去了張某甲家,到大門口,看見張某甲和鄧某撕把呢。張某甲臉上有血,我拽張某甲,鄧某某拉鄧某,把二人拉開了。這時,來了不少村民,有人說他們在西邊呢,我看見一幫人在道邊上站著,聽說張某甲被鄧某捅傷了,鄧某跑了。

8、證人包某丙證言證實,2013年3月23日晚7時許,我路過張某甲家門口時,看見鄧某的叔叔鄧某某在拉架,我跑過去看一幫人往包某丁家跑了,我到跟前看見張某甲說我挨捅了。

9、證人包某乙證言證實,有人給我打電話說張某甲被人打了。我和包某丙、包某戊、吳某某等人騎摩托車來到張某甲家,看見張某甲滿臉是血在門口站著,賀某某、鄧某某在場,不一會,張某甲就往西跑,我也跟著跑到包某丁家門口時,看見張某甲倒在地上捂著肚子,我們問咋的了,張某甲說讓鄧某捅了兩刀。過來一輛黑色轎車,鄧某從地上爬起來坐車跑了。

10、證人白某乙證言證實,2014年3月23日晚7時許,我在張某甲家門口看見鄧某和張某甲廝打,吳金榮第一個趕到的,我是第二個趕到的,還有賀某某、鄧某某也跟著趕到。賀某某、鄧某某拉著張某甲,我拉著鄧某,這時,杭某某騎摩托車來到了,把我和鄧某撞倒了,我和鄧某起來往西走,又過來7、8個人,鄧某不知從哪拿出一把尖刀,我和他搶尖刀,沒搶下來,就喊他手里有刀。鄧某拿刀往西跑,一幫人在后邊追趕,我追到包某甲家門口,看見張某甲躺在地上說他捅我了。鄧某在距離張某甲兩三米地方躺著,手里拿著刀。這時,有人開著鄧某的黑色轎車過來,鄧某上車跑了。我們把張某甲送到醫(yī)院。

11、證人鄧某某證言證實,2013年3月23日晚上,賀某某給我打電話說鄧某和張某甲打起來了,我倆就到張某甲家,看見張某甲和鄧某撕把,我和賀某某拉架,鄧某被白某乙拉走了,有十多個人去追鄧某,我和賀某某沒攔住,等我和賀某某追過去時候,有人說張某甲被捅傷了。

12、證人武某某證言證實,我出屋看見張某甲和一個胖男子在打架,就過去拉胖男子沒拽開,張某甲臉上有血,我進屋穿衣服了。等我出來時,看見張某甲躺在他家院子西側(cè)的路邊,周圍有很多村民,張某甲受傷了,被送到醫(yī)院搶救。

13、證人包某某某某某證言證實,2014年3月23日晚7時許,我聽見張某甲家門口有吵罵聲音,到門口看見好幾個人在那站著,又聽見村西邊有吵罵聲,有人喊打架,我和包某某某走到包某甲家門口時,看見張某甲手捂著腰在地上躺著,對我說被人捅了。白某乙將鄧某推上車走了,斯某某某、白某甲過來將張某甲臺上白某甲的轎車送醫(yī)院了。

14、證人包某戊證言證實,2014年3月23日下午,我和張某甲等人吃飯過程中,張某甲和一個人通電話吵起來,張某甲說我在家呢,不服你過來。晚7時許,我開車路過村民包某甲家門口時,聽見白某乙喊拿刀呢,別過來。我下車看見包某丙和包某某某在抬張某甲呢。

15、證人吳某某證言證實,2014年3月23日晚7時許,我聽見張某甲家吵架,就到了門口問張某甲咋的了?張某甲說因為村里修公路包活的事情和別人打起來了,說完就往村北跑了。我跑到包某甲家門口時,看見張某甲捂著肚子躺在地上。白某甲和斯某某某開車過來把張某甲拉走了。

16、證人杭某某證言證實,我聽見張某甲家有吵罵聲,就騎摩托車快到門口時摔倒了,白某乙和鄧某拌到摩托車也摔倒了。我起來看見張某甲鼻子出血了,白某乙拽著鄧某往西跑,張某甲、吳某某、包某己、包某某某、包某戊在后邊追,白某乙和鄧某跑到包某甲家門口時用蒙語喊別到跟前,人家有刀。白某乙和鄧某站在包某甲家門口不跑了,張某甲追上和鄧某廝打在一起。等我到跟前,張某甲說被捅了。白某甲開車來到跟前,我們把張某甲拉到醫(yī)院。

17、證人包某某某證言證實,2014年3月23日晚7時許,我聽見張某甲家有吵罵聲,出屋看見包某丙、包某己、包某戊、杭某某在門口,包某丙說張某甲和人打架了。我和包某丙走到包某甲家門口時,看見張某甲手捂著肚子躺在地上,白某甲和斯某某某過來把張某甲抬到車上送醫(yī)院了。

18、證人包某甲證言證實,2014年3月26日,我在我家院子里發(fā)現(xiàn)有一把尖刀,就告訴村長了。

19、證人崔某某證言證實,2014年3月26日早晨,包某甲給我打電話說在她家院子里發(fā)現(xiàn)有一把尖刀。我過去看見是一把木把的尖刀,上面有血跡,就給派出所打電話了。

20、證人張某乙證言證實,2013年3月23日晚9時許一直到24日11時許,鄧某給我打了7個電話,問張某甲的情況。鄧某和張某甲因為修路工程產(chǎn)生的矛盾。

21、證人李某某證言證實,2014年3月24日10時許,一個20多歲的女孩來我干洗店送來一件帶血跡的衣服讓我干洗,我看衣服后背有血跡。

22、被告人鄧某供述證實,2013年,張某甲欠我8500元錢,我向他要時,他說有修公路工程,要承包給我,但后來工程沒給,欠的錢也不還,我倆吵過幾次。2013年3月23日下午5時許,我酒后和張某甲通電話談承包工程之事,爭吵了幾句,互相罵了對方。之后,他不停地給我打電話,圍繞這個事吵吵。我和司機孫某開車送張某乙一家三口人回衛(wèi)東,到了衛(wèi)東后,張某甲還給我打電話吵吵,我就對孫某說買幾根鎬把。我倆到衛(wèi)東街里一個商店買了三根鎬把放到車上,開車到了張某甲家。我和孫某說你看著點,有人來你就把他們堵在門外,別讓他們進去。我下車拿鎬把站在門口,張某甲開門出來,我用鎬把打了他胳膊一下,我倆抓住鎬把撕把,這時,上來兩個人打我頭部和背部,孫某下車把打我的人拽開了,和我說快跑吧,我沒來得及上車,往張某甲家西側(cè)跑了,跑到道邊,被張某甲和幾個人追上了,張某甲用蒙語說扎死他,我就知道他手里有刀。我抓住張某甲的手把刀搶下來捅了張某甲腹部五六下。這時,孫某喊我趕緊上車,我上車后,他們用石頭、木棒砸車。我倆回到烏蘭浩特市,對孫某說到扎賚特旗躲幾天。孫某開著他的現(xiàn)代轎車到了音德爾鎮(zhèn)。我給我女朋友付某某打電話說了和張某甲打架的事情。孫某返回烏蘭浩特市后,我在神山賓館住了一宿。24日早晨8時許,我讓付某某給我買了衣服。上午10時許,我給孫某打電話讓來接我。我對付某某說給我拿點錢,付某某給我5000元,我把帶血跡的衣服交給付某某讓送干洗店洗洗,就走了。我怕被抓住,就和孫某說去呼和浩特市,孫某開車拉上他的朋友,我們一起到了呼和浩特市。25日凌晨3時許,呼和浩特市后,我給了孫某2000元錢,我倆分手了。我越想越害怕,就到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投案了。

23、被告人孫某供述證實,2014年3月23日下午5時許,鄧某讓我送他和張某乙一家三口人回衛(wèi)東。我開車接上鄧某等人往衛(wèi)東走的路上,鄧某不停地打電話,都是用蒙語而且情緒很激動,我就知道鄧某和張某甲要打架。我和鄧某返回烏蘭浩特市途中,鄧某說得去找張某甲干一下。我倆到衛(wèi)東一家商店買了三根鎬把放到車的后座上。在往張某甲家走的路上,鄧某說一會我進屋找張某甲,你拿鎬把在外面堵著。到張某甲家后,鄧某拿鎬把砸張某甲家大門,張某甲出來和鄧某撕把在一起。過來一個男子拿磚頭要打鄧某,我給拉開了。又來了十多名村民要打鄧某。我進屋和張某甲妻子說趕緊勸勸吧,張某甲妻子說我給派出所打電話了。等我從院里出來,發(fā)現(xiàn)人都沒有了。我開車在路的轉(zhuǎn)彎處看見鄧某,鄧某上車后,我開車跑了。鄧某說把人捅了,不知道捅誰了?;氐綖跆m浩特市后,鄧某說去扎賚特旗,我開車和鄧某來到音德爾鎮(zhèn)后,來了一名女子,我就返回烏蘭浩特市了。次日上午9時許,鄧某讓我接他,我接上鄧某后,他說要去呼和浩特市,我就拉著鄧某和我朋友溫某某一起到了呼市。在呼市一家賓館,我被抓了。

24、被告人付某某供述證實,我和鄧某處對象一個多月了。2014年3月23日晚11時許,鄧某給我打電話說和別人打架了,讓我到賓館開個房間。鄧某和一個男子來到音德爾鎮(zhèn)后,我看鄧某手腫了,右側(cè)臉有抓痕,飯后,那個男子回烏蘭浩特市了。我和鄧某住在神山賓館1304房間,他把帶血跡的衣服脫下來讓我送到干洗店。之后,鄧某用我的手機打電話,電話內(nèi)容是鄧某和別人談事情沒談好打起來了,鄧某把其中一個人捅傷了。第二天上午9時許,我把他的衣服送到干洗店,又給他買了兩件衣服,鄧某問我有沒有錢,我給他5000元,鄧某就走了。

25、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鄧某出生于1985年12月20日;被告人孫某出生于1986年2月12日;被告人付某某出生于1990年10月25日;被害人張某甲出生于1971年11月23日。

本院認為,被告人鄧某與被害人張某甲因承包工程之事發(fā)生爭吵后,鄧某伙同被告人孫某購買了鎬把,開車來到張家門口。在與張某甲廝打過程中,鄧某用尖刀刺了張某甲腰部兩刀,致張某甲死亡的嚴重后果,其行為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付某某明知被告人鄧某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資金幫助其藏匿,其行為構(gòu)成窩藏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鄧某提起犯意,并實施傷害行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孫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被告人鄧某案后主動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并坦白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被告人付某某在偵查機關(guān)向其調(diào)查被告人鄧某去向時,主動供述了其窩藏鄧某的行為,構(gòu)成自首。鑒于被告人鄧某和被告人孫某的犯罪行為得到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等,對被告人鄧某可從輕處罰;對被告人孫某應(yīng)減輕處罰;對被告人付某某可從輕處罰。辯護人劉清林提出對被告人鄧某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辯護人尉遲加信、劉桂清提出對被告人孫某、付某某從輕、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一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鄧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5日起至2026年3月24日止)

二、被告人孫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被告人付某某犯窩藏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吳明春

審 判 員  敏 杰

代理審判員  李 巖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書 記 員  奚俊強

故意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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