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與王某某、王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5-09-15閱讀量:(1317)
陜西省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榆中民三終字第00053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王某某,男,1955年11月13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橫山縣波羅鎮(zhèn)雙河村。
委托代理人王喜平、王娜,陜西天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某,男,1967年5月12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橫山縣城。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某,男,1984年4月2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橫山縣波羅鎮(zhèn)雙河村。
上訴人王某某因與被上訴人王某某、王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陜西省橫山縣人民法院(2014)橫民初字第0173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3月10日被告王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幣100000元,約定月利率35‰,由被告王某某擔保,借據(jù)上未約定還款期限。之后被告王某共償還了17000元,下欠本息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拖拒付,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支持其訴求。
一審法院判決認為,原、被告之間所簽借據(jù)合法有效,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故原告訴請被告王某償還借款,理由正當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某在借據(jù)上只署名保人未約定保證方式,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按照連帶保證責任承擔保證責任,故被告王某某應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王某某主張其保證期間已過,不承擔保證責任,但原、被告間并未在借據(jù)中約定還款期限也未約定保證期間,故被告仍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1、被告王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幣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月利率20‰計算,從2013年3月10日起至履行完畢之日止,已償還17000元)。2、被告王某某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150元,由被告王某負擔。
王某某上訴認為,1、應依法撤銷橫山縣人民法院(2014)橫民初字第01738號民事判決書第二項內(nèi)容,改判上訴人王某某不承擔連帶擔保責任;2、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被上訴人承擔。其上訴理由如下:被上訴人王某某在一審訴狀中明確的敘述本案中的借款期限為“一個月”,只不過是口頭約定,這一事實通過法庭調(diào)查已經(jīng)是明確的事實。約定可以是書面約定。也可以是口頭約定。一審法院以未在借據(jù)上寫明一個月期限就認定沒有約定借款期限,實屬錯誤。因本案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某某一致認可當時口頭已經(jīng)約定了借款期限為一個月,并且被上訴人在一審訴狀中明確載明“借款期限一個月”。根據(jù)《擔保法》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起六個月內(nèi)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本案中,借款時間是2013年3月10日,還款期限屆滿日是2013年4月9日。從2013年4月9日開始向后推六個月內(nèi)因被上訴人未向上訴人王某某主張擔保責任,也沒有在隨后的歲月里向上訴人王某某主張權利,因此,上訴人王某某的擔保責任已經(jīng)免除。而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王某某承擔擔保責任,實屬錯誤,懇請二審法院能夠改判上訴人王某某不承擔擔保責任。
被上訴人王某某答辯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處理結果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王某答辯認為,當時說借款期限為一個月,我沒有按時還款,本來準備從信用合作社貸款,結果身份證出了點問題,沒貸出來款,所以一直沒還,之后我給清償了17000元的利息。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相同。
本院認為,王某某與王某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明確,王某依法應當及時償還貸款本息。王某某在借據(jù)上只署名保人,未約定保證方式,也未約定還款期限。王某某上訴認為,保證期限已過,不承擔保證責任的理由,經(jīng)查,王某某在起訴狀中稱,“當時口頭約定貸款期限為一個月”。王某在二審聽證時答辯稱,當時說借款期限為一個月,我沒有按時還款,本來準備從信用合作社貸款,結果身份證出了點問題,沒貸出來款,所以一直沒還,之后我給清償了17000元的利息。故應當認定王某與王某某的借款期限為一個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nèi)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本案借款時間為2013年3月10日,借款期限1個月,截止2013年10月10日,保證期限已滿,王某某于2014年7月31日起訴,早已超過保證期限,應當依法免除王某某的保證責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一條“保證期間不因任何是由發(fā)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后果。”故王某某的上訴理由成立,依法應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處理結果有誤,應予糾正。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維持陜西省橫山縣人民法院(2014)橫民初字第01738號民事判決第一項;撤銷陜西省橫山縣人民法院(2014)橫民初字第01738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150元,由王某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王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白吉恩
代理審判員 李文龍
代理審判員 霍 韜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書 記 員 李 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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