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段某甲與肖某某離婚糾紛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5-09-15閱讀量:(1331)
四川省廣安市廣安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廣安民初字第1081號
原告段某甲,男,漢族,生于1980年4月8日,農村居民,住廣安市廣安區(qū)。
委托代理人段方平,四川信和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肖某某,女,漢族,生于1981年8月5日,農村居民,住廣安市廣安區(qū)。
委托代理人徐忠,重慶迪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段某甲訴被告肖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助理審判員陳瑩瑩獨任審判,于2014年3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段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段方平,被告肖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忠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他與被告婚前感情基礎較差,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性格不和,經常因家庭瑣事發(fā)生糾紛,并未從真正意義上形成融洽的夫妻關系,現(xiàn)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要求與被告離婚。
被告辯稱:她與原告是小學同學,婚姻基礎很好,婚后雙方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系小學同學,雙方于2007年經人介紹相識并確定戀愛關系,2009年2月6日自愿在廣安市廣安區(qū)民政局進行了結婚登記。婚后生育一女,取名段某乙。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生活瑣事發(fā)生糾紛,致使夫妻感情出現(xiàn)裂痕,原告遂訴訟來院,要求與被告離婚。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陳述及結婚證復印件、戶口本復印件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后因家庭生活瑣事發(fā)生糾紛,致使夫妻感情出現(xiàn)裂痕,但其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且原告未向法庭出示證據(jù)證明其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對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法律條文全文附后)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段某甲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150元,由原告段某甲承擔,并向廣安市廣安區(qū)人民法院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或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上訴狀副本,上訴于四川省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預交上訴案件訴訟費,逾期未預交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依法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助理審判員 陳瑩瑩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書 記 員 吳承光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