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某與何某某、被告某某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5-09-18閱讀量:(1643)
四川省某某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北民初字第60號
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83年12月21日,羌族,住某某縣。
委托代理人周小麗,女,某市某區(qū)南山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何某某,男,生于1972年5月30日,漢族,住某市某區(qū)。
被告某支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區(qū)。
負責人張某,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杜福猛,四川天府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謝正釗,四川天府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何某某、被告某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訴訟中,被告某支公司申請對原告李某某的傷殘等級進行重新鑒定,原告李某某及被告何某某同意重新鑒定,本院經(jīng)審查,依法委托四川民生法醫(yī)學司法鑒定所對原告李某某的傷殘等級進行了重新鑒定。本案依法由審判員王保山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1月7日、2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小麗,被告何某某,被告某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謝正釗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訴稱:2014年8月15日10時05分許,被告何某某駕駛川XXXXXX“雪佛蘭”牌小型轎車從某某縣永昌鎮(zhèn)白沙街往濱河北路行駛,當行至白沙街與濱河北路路口時,與原告丈夫李城駕駛的川BCX539“嘉陵”牌普通二輪摩托車(搭乘原告李某某)發(fā)生碰撞,造成李城及原告李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此事故,被告何某某承擔全部責任。原告李某某受傷后在某某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14天后醫(yī)生囑咐回家休養(yǎng)14天。原告李某某的傷情經(jīng)鑒定為十級傷殘。被告何某某駕駛的川XXXXXX“雪佛蘭”牌小型轎車在被告某支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此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事后,雙方就事故賠償經(jīng)協(xié)商不能達成一致,原告李某某提起訴訟,要求判令被告賠償其殘疾賠償金4473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80元、營養(yǎng)費28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7977、30元,誤工費6240元、護理費3520元、交通費500元、精神撫慰金4000元、鑒定費700元、醫(yī)療費308、7元,共78542、00元。
被告何某某辯稱:其對原告李某某訴稱的交通事故發(fā)生的事實及交通事故認定無異議,其所駕的車輛在被告某支公司購買了保險,應由該公司依法予以賠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處。
被告某支公司辯稱:該公司對原告李某某訴稱的交通事故發(fā)生的事實及交通事故認定無異議,被告何某某所駕的車輛在該公司購買了交強險,此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該公司同意依法予以賠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處。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8月15日10時05分許,被告何某某駕駛川XXXXXX“雪佛蘭”牌小型轎車從某某縣永昌鎮(zhèn)白沙街往濱河北路行駛,當行至白沙街與濱河北路路口時,與原告丈夫李城駕駛的川BCX539“嘉陵”牌普通二輪摩托車(搭乘原告李某某)發(fā)生碰撞,造成李城及原告李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jīng)某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何某某承擔全部責任,李城及原告李某某無責任。原告李某某受傷后在某某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被診斷為胸12椎壓縮性骨折等,共住院14天,出院醫(yī)囑休息3個月,臥床休息1月。住院期間的醫(yī)療費被告何某某已支付,原告李某某另支付了檢查費308、70元。原告李某某的傷情經(jīng)綿陽維益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為十級傷殘,原告李某某因此支付了鑒定費700元。被告何某某駕駛的川XXXXXX“雪佛蘭”牌小型轎車(登記車主為景開紅,身份證號碼:510726197102090427,與被告何某某系夫妻關系)在被告某支公司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此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事后,雙方就事故賠償經(jīng)協(xié)商不能達成一致,原告李某某提起訴訟。
另查明,原告李某某與其夫李城自2011年起與李城之父李衣貴生活在某某縣永昌鎮(zhèn)爾瑪小區(qū)G12幢1單元501室,其生活來源于城鎮(zhèn)務工。原告李吉會與其夫李城生育了李德(身份證號碼:510726200308151218)、李卓壕(身份證號碼:510726201105230412)。本案訴訟中,被告某支公司申請對原告李某某的傷殘等級進行重新鑒定,原告李某某及被告何某某同意重新鑒定,本院經(jīng)審查,依法委托四川民生法醫(yī)學司法鑒定所對原告李某某的傷殘等級進行了重新鑒定,該所鑒定意見為原告李某某因交通事故受傷,其傷殘程度為十級傷殘,原告李某某因鑒定需要,進行了拍片檢查,支付了檢查費640元。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的身份證明,某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交通事故認定書,四川民生法醫(yī)學司法鑒定中心法醫(yī)學鑒定意見書及發(fā)票,原告李某某的出、入院證明書、病歷及醫(yī)藥費發(fā)票,李德、李卓壕的戶籍證明,某某縣墩上鄉(xiāng)人民政府、永昌鎮(zhèn)爾瑪社區(qū)居委會證明及原、被告在庭審中的陳述等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公民生命健康權依法受法律保護。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規(guī)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一款:“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第四十八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本案中,被告何某某駕駛川XXXXXX“雪佛蘭”牌小型轎車與原告李某某之夫李城駕駛的川BCX539“嘉陵”牌普通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原告李某某受傷,被告何某某應承擔侵權責任。原、被告對某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的事故責任認定無異議,該認定與事實及法律規(guī)定相符,本院予以確認。因川XXXXXX“雪佛蘭”牌小型轎車在被告某支公司購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此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規(guī)定,被告某支公司應在保險責任范圍內依法予以賠償。
對原告李某某起訴的賠償項目,本院確認如下:1、醫(yī)療費依據(jù)發(fā)票本院確認為948、70元;2、因原告李某某在事故前長期生活在城鎮(zhèn),主要收入來源于城鎮(zhèn),故對殘疾賠償金本院根據(jù)受傷致殘等級按照上一年度城鎮(zhèn)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20年確定為22368元/年×20年×10%=44736、00元;3、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本院確認為李德16343元/年×7年×10%÷2=5720、05元、李卓壕16343元/年×15年×10%÷2=12257、25元;4、護理費因原告未提供護理人員收入標準,本院參照本地護工的勞務報酬標準及住院時間確定為44天×70元/天=3080元;5、住院伙食補助費本院參照本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確認為14天×20元/天=280元;6、營養(yǎng)費本院確認為14天×20元/天=280元;7、交通費500元本院予以確認;8、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李某某受傷致殘,對原告確已造成精神損害,但其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元的請求過高,本院確認為2000元;9、鑒定費700元本院予以確認;10、誤工費104天×60元/天=6240元,本院予以確認。以上合計76742、00元。其中原告李某某的鑒定費700元由被告何某某予以賠償,其余損失由被告某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范圍內予以賠償。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范圍內賠償原告李某某各項損失76042元;
二、被告何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李某某鑒定費700元;
三、駁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不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740元,減半收取870元,由原告李某某負擔70元,被告何某某負擔800元。(此款原告已支付,執(zhí)行中被告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雙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王保山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書 記 員 吳 霜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