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一×與李二×、李三×等法定繼承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5-10-10閱讀量:(2065)
天津市紅橋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紅民初字第1050號
原告李一×,女,1941年6月4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李裕新,天津易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二×,男,1945年3月11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魯宏,天津璽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三×,女,1952年5月5日出生,漢族。
被告李四×,女,1960年3月25日出生,漢族。
原告李一×與被告李二×、李三×、李四×法定繼承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一×之委托代理人李裕新,被告李二×及其委托代理人魯宏,被告李三×、被告李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一×訴稱,原告李一×與三被告是姐弟、姐妹關系。原、被告父母李五X、尹一X于2000年先后去世,留有坐落于天津市紅橋區(qū)橋口街某胡同平房四間(其中登記在李五X名下的有三間平房,另有一間平房系李五X于五十年代從案外人陳一X處購買,未辦理房屋登記,總面積為46平方米)。原告與三被告均為被繼承人的子女,對該遺產享有同等的繼承權。原告就該遺產的分割多次與三被告協(xié)商無果,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依法訴至貴院,請求訴爭四間平房中的一間12平方米房屋由原告繼承。
為了支持其訴訟請求,原告向法庭出示如下證據(jù):
1、不動產登記薄,證明訴爭房屋基本情況;
2、死亡證明,證明被繼承人李五X、尹一X的去世時間。
3、李一×的職工登記表,證明原、被告和被繼承人李五X、尹一X之間的關系。
被告李二×辯稱,本案訴爭房屋其中三間系被繼承人李五X名下,李五X生前已將其中兩間(房間號為5號、6號)明確表示贈與李二×,雖未辦權屬變更登記,但屬于李二×個人財產,而不是遺產,其他繼承人無權分割,剩余一間(房間號為4號)可以按照法定繼承,由原、被告進行分割。對于原告主張的第四間房屋系李五X早年從案外人陳一X處購買,但未辦理過戶手續(xù)一節(jié),在2004年以后,因父親李五X有病,由其照顧并支付醫(yī)療費,父親與被告口頭約定該房屋賣與被告,被告為父親支付的醫(yī)療費抵作購房款,該房屋與本案無關,不屬于遺產。被告自1956年起就與二被繼承人共同生活居住在訴爭房屋內直至二被繼承人相繼去世,其他繼承人包括其他二被告自出嫁之后從未回到過訴爭房屋居住。在被繼承人晚年行動不便不能自理的期間內,貼身照顧被繼承人的重任完全由被告李二×一個人負擔,在生活方面提供了主要的經濟來源,在勞務方面給予了主要的扶助,且李二×一家都患有嚴重的疾病,由于年紀過大,已經喪失勞動能力,目前還要照顧雙目失明已經身患絕癥定期靠透析維持生命的女兒,在生活上有特殊困難并且無其他居所可供生存。綜上,被告認為只有一間號平房可作為遺產按法定繼承分割,被告要求該房屋由其繼承,由其給其他繼承人補償。
為了支持其答辯意見,被告李二×向法庭出示如下證據(jù):
1、尹一X死亡登記頁,證明李二×母親尹一X的死亡時間是2000年8月2日,李二×母親生前一直與李二×共同生活在紅橋區(qū)大新街某胡同4號訴爭平房;
2、死亡登記表,證明李二×父親李五X的死亡時間是2005年4月6日,李二×父親生前一直與李二×共同生活在紅橋區(qū)大新街某胡同4號訴爭平房內;
3、戶口頁,證明李二×從1956年1月1日至今為紅橋區(qū)大新街某胡同4號的常住居民,李二×從父母生前一直與李二×共同生活在紅橋區(qū)橋口街某胡同4號,李二×年滿69周歲,妻子魏一X年滿72周歲,因年長均缺乏勞動能力;
4、李二×住院病案,證明李二×患有疾病情況;
5、李二×妻子魏一X住院病案,證明李二×妻子患有疾病情況;
6、李二×女兒殘疾人證,證明李二×女兒失明情況;
7、李二×女兒住院病案,證明李二×女兒雙目失明,用于醫(yī)療和日常生活的費用,均需要李二×資助,從而導致李二×在生活上有特殊困難;
8、產權證,證明李二×作為長子,被繼承人將訴爭房屋第5、6間號平房贈與給其作為婚房使用,該兩間房屋不屬于遺產,并證明李二×與父母一起居住并贍養(yǎng)父母,獨自為父母養(yǎng)老送終,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
9、李二×鄰居王X、蘇X出庭陳述證人證言,證明李二×一直與父母共同居住幾十年之久,在父母晚年也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目前李二×生活上有特殊困難且本人缺乏勞動能力,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李二×應當多分遺產份額;
10、案外人李六X書面證言,內容為“李二×父母是我舅舅、舅母,住房西屋三間,東屋一間,李二×住西屋二間,多年以前舅舅和我母親說家常話曾提過,我和你嫂子說好了,給莊二間,我住一間,東屋放雜物,等我們老了以后我住的這一間和東屋就給閨女分了。記得2000年我去看舅舅,因為當時社會上對于財產糾紛太嚴重了,我就提醒舅舅,您既然把這二間給了表哥,何必不過了戶呢,舅舅說私產房過去都交地皮錢,自文革以后也不交了,聽別人說,不給辦理分戶手續(xù),我都和孩子們說好,沒事”,證明李二×父母生前將訴爭房屋中的兩間平房就已經贈與給李二×。
被告李三×辯稱,其認為父親名下三間平房面積為36平方米,原告要求繼承12平方米不合理。訴爭5、6間號兩間平房為父母在世時給李二×的婚房,只是未辦理過戶手續(xù),且被告李二×常年和被繼承人居住一起,對被繼承人盡到了主要的贍養(yǎng)義務,對于上述三間平房,同意李二×提出的分割意見。對于父親從陳一X處購買的另一間平房,如果納入遺產范圍,要求原、被告四人依法定繼承分割。
被告李三×未向法庭提交證據(jù)。
被告李四×辯稱,與被告李三×意見一致。
被告李四×未向法庭提交證據(jù)。
經法庭組織質證,雙方質證意見如下:
對于原告李一×出示的證據(jù),三被告無異議。
對于被告李二×出示的證據(jù),被告李三×、李四×無異議。原告李一×對證據(jù)1、2、3無異議;對證據(jù)4、5、6、7,認為與本案無關;對證據(jù)8,認為不能證明被告主張的贈與事實存在,也不能證明被告李二×與被繼承人居住在同一個院子就盡到了贍養(yǎng)義務,二被繼承人在世時生活可以自理,被告李二×與被繼承人沒有共同生活;對證據(jù)9,認為證人證言不客觀;對證據(jù)10,認為內容不真實。
根據(jù)原、被告雙方的訴辯意見及質證意見,本院認證如下:對于原告出示的證據(jù)以及被告李二×出示的證據(jù)1、2、3,其他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對于被告李二×出示的證據(jù)4、5、6、7、8,本院認為原告提出的異議成立,本院對其證明力不予確認;對于證據(jù)9,證人出庭作證,原告雖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但未能提供證據(jù)予以反駁,本院對其異議不予采納,對該證據(jù)予以采信;對于證據(jù)10,原告僅以該證據(jù)不能達到其證明目的,本院對該證據(jù)的證明力不予確認。
經原告李一×申請,本院至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紅橋區(qū)房地產管理局、訴爭房屋征收部門調查原、被告雙方所述的被繼承人李五X從案外人陳一X處所購買的另一間平房的基本情況,經查,李五X名下只有訴爭天津市紅橋區(qū)橋口街某胡同4號第4、5、6間號平房三間,原、被告所主張的該處房屋未在李五X名下進行所有權登記。
本院根據(jù)上述有效證據(jù)并結合雙方當事人在法庭上的陳述,查明以下事實:被繼承人李五X、尹一X系夫妻關系,二人共育有子女四人,即長女李一×、長子李二×、次女李三×、三女李四×。被繼承人尹一X于2000年8月2日死亡,被繼承人李五X于2005年4月6日死亡。
被繼承人李五X、尹一X于1956年購得坐落天津市紅橋區(qū)橋口街某胡同4號(即原、被告主張的某胡同4號)第4、5、6間號相鄰平房三間,建筑面積共計36、36平方米,產權人為李五X。自原告李一×與被告李三×、李四×結婚搬離上述房屋后,被告李二×及其妻、女與二被繼承人使用上述房屋,二被繼承人死亡后至今,上述房屋仍由被告李二×及其妻、女使用。
現(xiàn)上述房屋正面臨政府征收,原、被告因上述房屋繼承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以致成訟。
本院認為,公民合法財產的繼承權受法律保護。被繼承人李五X、尹一X生前未留有遺囑,其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應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關于被繼承人的遺產范圍。坐落天津市紅橋區(qū)橋口街某胡同4號第4、5、6間號平房三間登記在被繼承人李五X名下,三被告雖主張其中兩間平房已由被繼承人贈與被告李二×,但三被告均未提供充分證據(jù)予以證實,本院不予采納,上述房屋均應作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關于原、被告雙方主張的被繼承人李五X從案外人陳一X處購買的一間平房,因雙方均未提供證據(jù)證明該房屋系李五X所有,本院對雙方主張的事實不予確認,雙方需另案解決該處房屋的權屬,在確定該處房屋確系被繼承人李五X遺產后再行主張繼承分割。
關于被繼承人的遺產分配。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yǎng)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本案中,被告李二×長年與二被繼承人生活,本院認為其應當多分遺產。因上述房屋正面臨政府征收,補償方式及數(shù)額需按照房屋征收部門的規(guī)定進行確定,故本案中不宜采取將訴爭三間房屋確定具體權利人,并由權利人給予他人經濟補償?shù)睦^承方式。據(jù)此,本院確認被告李二×繼承訴爭房屋二分之一份額,原告李一×、被告李三×、被告李四×各繼承六分之一份額。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坐落天津市紅橋區(qū)橋口街某胡同4號第4、5、6間房屋由原告李一×、被告李三×、被告李四×各繼承六分之一份額,由被告李二×繼承二分之一份額;
二、自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原告李一×、被告李二×、被告李三×、被告李四×互相配合至房屋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手續(xù),相關費用由原、被告按照所繼承訴爭房屋份額比例分擔;
三、駁回原告李一×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6820元,原告李一×、被告李三×、被告李四×各負擔1137元,被告李二×負擔3409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彥海
人民陪審員 楊文元
人民陪審員 楊 璐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李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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