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5-10-10閱讀量:(1250)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民事裁定書
(2015)新兵民二終字第00009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某油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某縣。
法定代表人:代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劉惠軍,新疆新勤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朋,新疆金百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某油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住所地新疆某市某區(qū)。
負責人:朱某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惠軍,新疆新勤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朋,新疆金百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石河子市某某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某區(qū)。
法定代表人:張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某,女,1960年10月26日出生,漢族,該公司法務部長
委托代理人:袁金成,新疆巨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新疆某某投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烏魯木齊市高新區(qū)。
法定代表人:張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張某某,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漢族,該公司員工,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烏魯木齊市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
上訴人某某油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某某油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石河子市某某建設有限責任公司、新疆某某投資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八師中級人民法院(2014)兵八民二初字第3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在審理本案過程中,上訴人某某油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某某油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均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書面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經審查認為,上訴人某某油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某某油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在二審期間申請撤回上訴,是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對自己的訴權進行處分,且不損害國家、集體、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其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撤訴條件,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某某油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某某油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撤回上訴。雙方均按原審判決執(zhí)行。
二審案件受理費16071元,減半收取為8035、5元,由上訴人某某油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李 冰
代理審判員 茍振強
代理審判員 劉婷婷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書 記 員 田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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