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徐某某與那·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5-10-10閱讀量:(1465)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烏魯木齊市新市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新民一初字第756號
原告: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龐志敏,系新疆亞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志成,系新疆亞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那·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向紅,系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qū)光明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徐某某與被告那·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鄧紅娟獨任審判,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徐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龐志敏,被告那·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郭向紅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徐某某訴稱,我與被告兩年前通過網絡相識,于2014年10月中旬初次見面,于2015年2月5日登記結婚。我和被告婚前了解不夠,感情基礎差,被告疑心重、脾氣暴躁,不尊重我及我的父母,結婚后短短一個月里,被告經常辱罵我,多次到我單位無理取鬧,導致雙方的矛盾不斷加深,爭吵不斷,我的精神幾乎崩潰,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繼續(xù)生活在一起只會給雙方帶來更大的痛苦和傷害。故現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要求判令被告返還彩禮5萬元,依法分割共同財產(價值約10萬元),由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被告那·某某答辯稱,我不同意離婚。我與被告從相識相戀到結婚至今已三年之久,原告從各方面都比我更加成熟,婚姻也不是兒戲,所以,雙方是經過了相互了解和認真考慮后決定結婚的。我很珍惜婚姻生活,也不想失去原告。我希望法院能夠給我們一段時間,我會努力改正自己的缺點。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2月通過網絡相識,于2015年2月5日登記結婚,原告系再婚,婚后無子女。原、被告由于遇事缺乏溝通和理解,為生活瑣事發(fā)生矛盾,導致夫妻感情出現危機。
以上事實有結婚證及庭審筆錄存卷為證。
本院認為,夫妻感情是婚姻關系的基礎,夫妻之間應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愛護。本案原、被告應當是在相互了解的基礎上的結合,但婚后卻因缺乏應有的溝通和理解,處理問題缺乏理智,經常發(fā)生爭吵,導致婚姻出現了危機。對此,雙方均有一定的責任。原、被告應當在今后的生活中各自改正自身的不足,珍惜現在的婚姻生活,相互關心、相互理解,遇事用一個平和的心態(tài)來協商處理,共同去創(chuàng)造美好幸福的生活,共同維護家庭的和諧與穩(wěn)定。故本院依法認定原、被告間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徐某某與被告那·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150元,原告已預交,現減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負擔75元,剩余的75元退還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鄧紅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書記員 劉曉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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