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朱某某等繼承糾紛申訴、申請民事裁定書
發(fā)表于:2016-04-18閱讀量:(1649)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4)高民申字第02305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朱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于某,男,19**年**月**日出生。
上述再審申請人之委托代理人:郝江,北京市維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于某X1,男,19**年**月**日出生。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于某X2,女,19**年**月**日出生。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于某X3,女,19**年**月**日出生。
再審申請人朱某某、于某因與被申請人于某X1、于某X2、于某X3繼承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終字第0184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朱某某、于某申請再審稱:(一)2012年9月4日,王XX以繼承糾紛為由將申請人訴至一審法院,王XX未出面,所有訴訟事宜均由所謂的委托代理人于某X1完成。本案二審判決生效后,2013年8月6日,王XX在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法院和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再次提起共有糾紛訴訟。接到王XX再次起訴的通知后,申請人通過努力,獲得了王XX完全不知起訴一事的關鍵證據(jù)并提交法庭。經(jīng)法官詢問,證實王XX不知道起訴的事情,查實所有起訴事宜均是于某X1冒用王XX名義代簽訴狀提起訴訟,并作為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法官明確征詢王XX是否起訴,王XX明確表示沒有起訴的意思,法官當庭對于某X1進行訓誡后,準予王XX撤訴。綜上,申請人有證據(jù)、有理由認為,本案的一、二審判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民事訴訟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規(guī)定。(二)一、二審判決未認定被繼承人于某X4去世時于某尚年幼,朱某某十年如一日,含辛茹苦,獨自撫養(yǎng)于某的事實,沒有支持申請人應獲得較多遺產份額的請求,是錯誤的。
于某X1、于某X2、于某X3提交意見稱:本案訴訟程序合法。
本院經(jīng)審查查明:王XX于2014年7月27日死亡。于某X1、于某X2、于某X3系王XX之子女。
本院認為:申請人稱本案訴訟并非王XX的真實意思表示,但未提交充分的證據(jù)證明其主張。申請人主張其應多分割遺產,理由不充分。
綜上,朱某某、于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朱某某、于某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楊建玲
代理審判員 程占勝
代理審判員 王士欣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周 潤
書 記 員 賈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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