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石某等離婚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4-18閱讀量:(1698)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一中民終字第05699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石某。
委托代理人于蘭,北京市京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崔寶滿,北京市邦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張健,北京市高朋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程東,北京市高朋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石某、王某因離婚糾紛一案,均不服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法院(2014)昌民初字第0231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石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于蘭、崔寶滿,上訴人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健、程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2014年1月,石某在原審法院訴稱:我與王某于2002年相識,2004年3月領取結婚證;2010年生下女兒石xx?;楹蠊餐钇陂g,由于雙方生活環(huán)境及習慣不同,導致經常爭吵。王某及家人與我母親也爆發(fā)多次劇烈爭吵,我無法在正常環(huán)境下生活,造成精神上極大痛苦。夫妻關系因此惡化,感情破裂。雙方2010年、2012年均提出協(xié)議離婚。2013年6月雙方再次提出協(xié)議離婚并分居至今。分居前女兒一直由我母親照顧,并于2013年4月辦理了機關幼兒園入園手續(xù),但王某卻一意孤行拒絕女兒接受良好教育,強行將女兒帶走。因此訴至法院要求:1、解除我與王某的婚姻關系;2、女兒石xx由我撫養(yǎng),王某每月支付撫養(yǎng)費3000元;3、依法分割共同存款1940000元;4、(2013)昌民初字第13266號民事判決書中確定的債務由雙方共同承擔,計算到雙方婚姻關系解除之日。
王某在原審法院辯稱:同意離婚,要求孩子由我撫養(yǎng),石某每月支付撫養(yǎng)費1萬元。因為石某與他人同居,有過錯,所以所有財產應該歸我所有,包括房屋的292萬和清單中的150萬。石某所要求的債務是其自身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過錯導致的,性質上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不利后果應該由其單獨承擔,與我無關。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石某與王某于2004年3月登記結婚,于2010年2月生育一女,名:石xx?;榍笆迟徺I了北京市昌平區(qū)房屋1,首付款8萬元,房屋總價24萬元,貸款16萬元,每月還款1268.61元,雙方結婚前已償還4949.83元;該房屋貸款于2006年12月25日全部結清,2008年4月5日出售,總價70萬元。2008年4月21日,雙方購買了北京市昌平區(qū)房屋2,總價1433118元,首付80萬元,該房屋于2012年5月13日以300萬的價格出售。2012年雙方以2145000元的價格購買北京市昌平區(qū)房屋3,登記在石某名下。
2012年7月4日,石某與案外人劉xx簽訂買賣合同,將北京市昌平區(qū)房屋3以292萬元的價格出售?,F(xiàn)該房款在石某處。后劉xx將石某訴至法院,(2013)昌民初字第1326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石某自2013年9月12日起至向劉秀峰實際交付房屋之日止,按日計算每日支付違約金292元,并給付劉秀峰律師費6萬元。判決后,石某提出上訴,后撤回上訴。
庭審中石某陳述其月收入為4萬多元,王某陳述自己月收入為18000元。石某表示孩子由其撫養(yǎng)可以不要求王某支付撫養(yǎng)費。
另查,現(xiàn)石某名下無存款。
原審法院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雙方當事人陳述、結婚證、出生醫(yī)學證明、《房屋買賣協(xié)議》、銀行對賬單、《北京市商品房現(xiàn)房買賣合同》、《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房屋所有權證、(2013)昌民初字第13266號民事判決書、收入證明、銀行對賬單等。
原審法院判決認為:感情是婚姻的基礎。石某、王某二人在登記結婚后,未能正確處理雙方的矛盾,致使雙方感情出現(xiàn)裂痕,現(xiàn)石某要求離婚,王某亦同意離婚,經審理認定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準許雙方解除婚姻關系。關于子女撫養(yǎng),因婚生女石xx是女孩,且年齡較小,石某、王某的經濟條件均尚可,因此由母親撫養(yǎng)較為適宜。對于撫養(yǎng)費數(shù)額,根據(jù)孩子的實際需要、石某的收入狀況及當?shù)厣钏阶们榇_定。關于共同財產分割,因售房款292萬元系前后三套房屋買進賣出所得。石某在婚前購買的北京市昌平區(qū)房屋1中有84949.83元系雙方婚前支付,王某稱系雙方共同出資,但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因此84949.83元對應的增值部分應為石某的個人財產,其余部分屬于雙方的共同財產。依據(jù)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共同財產由法院酌情予以分割。關于王某所稱150萬元,因其并非是石某、王某的存款余額,且現(xiàn)有證據(jù)也不足以證明王某所稱的惡意轉移財產,因此對于王某關于該150萬元的主張,不予支持。關于石某所稱的共同債務,因該債務目前尚處于不確定的狀態(tài),故對此不作處理,雙方可待確定后另行解決。遂于2014年4月,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原告石某與被告王某解除婚姻關系;二、婚生女石xx由被告王某撫養(yǎng),原告石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撫養(yǎng)費三千元至石xx十八周歲止;三、共同財產二百四十一萬五千一百六十五元,由原告石某分得八十四萬五千三百零八元,由被告王某分得一百五十六萬九千八百五十七元;四、駁回原告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石某、王某均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石某認為:孩子出生后,由于我與王某把精力放在工作上,孩子主要由奶奶照看;綜合雙方的家庭環(huán)境與條件,我撫養(yǎng)孩子更有利于孩子成長。我對造成夫妻感情破裂不存在過錯,將共同財產的大部分判歸王某明顯不符合公平原則。故請求改判孩子由我撫養(yǎng);平均分割共同財產;雙方承擔共同債務。
王某上訴認為:石某作為婚姻過錯方,不應該分得夫妻共同財產;本案中夫妻共同財產數(shù)額除確認的房款外,還包括石某非正常支出的150萬元,其明顯是以提取現(xiàn)金的形式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故全部財產442萬元應由我全部分得。按照石某的收入,其每月應支付子女撫育費1萬元。故請求改判支持我的上訴請求。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判決認定的證據(jù)真實有效,據(jù)此認定的事實無誤,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審理查明:雙方婚生女石xx出生后與石某、王某及石某母親共同生活;2013年4、5月前后,石xx隨王某生活;2014年1月下旬,石某在未與王某協(xié)商一致的情況下,將石xx帶至自己家中生活。
以上事實還有當事人在二審期間的陳述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說明,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石某與王某自由戀愛,自主結婚,雙方雖結婚多年,但未能建立真摯的夫妻感情、正確處理婚姻家庭關系,造成夫妻感情破裂?,F(xiàn)石某主張離婚,王某同意,法院判決準予雙方離婚符合法律規(guī)定。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jù)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根據(jù)本案查明的事實,可以確認的雙方共同財產為石某與王某先后購買、出售房屋所得款項292萬元,原審法院根據(jù)查明的事實,在雙方協(xié)商不成時,按照法律規(guī)定,對上述共同財產所作分割,并無不當。石某認為上述款項應平均分割,以及王某主張夫妻共同財產中尚有石某隱瞞、轉移的150萬元,均依據(jù)不足,對雙方所述,本院不予采信,對雙方據(jù)此主張的訴求,均不予支持。
離婚后,一方撫養(yǎng)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從石某與王某的婚生女石xx的性別、年齡、成長、生活狀況考慮,原審法院確定石xx由王某撫養(yǎng)亦無不當;原審法院根據(jù)石xx的生活、教育需要,結合石某的工資收入和負擔能力,酌定的石某支付石xx的撫養(yǎng)費數(shù)額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符合法律規(guī)定。石某、王某的上訴均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理由均不成立,雙方的上訴請求本院均予以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八千八百五十元,由石某負擔四千四百二十五元(已交納),由王某負擔四千四百二十五元(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二審案件受理費三萬二千一百七十六元,由石某負擔一萬一千零七十六元(已交納);由王某負擔二萬一千一百元(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趙懿榮
審 判 員 劉 輝
代理審判員 白然娜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王雅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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