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某某與天津市某某電鍍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4-28閱讀量:(1774)
天津市南開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南民初字第1346號
原告劉某某。
委托代理人趙洪玲,天津市南開區(qū)148專線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張雅琦,天津市南開區(qū)148專線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天津市某某電鍍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開區(qū)紅旗路中環(huán)電子計算機公司院內。
法定代表人楊某某,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黃緯,該公司勞資員。
委托代理人滕月輝,北京中倫文德(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天津市某某電鍍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趙洪玲、張雅琦,被告天津市某某電鍍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黃緯、滕月輝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某訴稱,原告于1970年初中畢業(yè),分配到天津市一機局通用機械公司壓縮機毛坯件廠(后改為第四鑄件廠)工作,后原告于1979年調動至天津第一電鍍廠。先后在幼兒園和鉗工車間工作。1984年2月,原告因生育二胎(雙胞胎男孩),被告給予開除處分。1985年5月,原告開始找到第一電鍍廠勞資要求轉出檔案到街道辦事處重新尋找工作或辦理個體營業(yè)執(zhí)照以維持生計,但是第一電鍍廠各部門互相推諉,數(shù)年沒有解決。在后來的若干年里,原告在第一電鍍廠和街道辦事處之間互相奔波,被告廠里領導變更頻繁,仍然沒有給原告及時答復。原告找到街道辦事處也因沒有檔案所以無法找到工作?,F(xiàn)原告已過正常退休年齡,無正常生活來源和退休金。綜上,原告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因丟失原告檔案而給原告造成的損失200000元。
原告為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交證據(jù)如下:原告:證據(jù)一、勞動爭議申請書及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證據(jù)二、開除通知書。
對于原告提交的上述證據(jù),被告發(fā)表如下質證意見:被告對原告提交的上述證據(jù)均無異議。
被告天津市某某電鍍有限公司辯稱,原告于1979年7月參加工作,工作單位為天津市第四鑄造廠,職務是工人。1979年11月,原告由天津市第四鑄造廠調入原天津市第一電鍍廠,任裝配車間工人。2004年,該廠更名為天津市某某電鍍有限公司。1981年原告因患風濕性關節(jié)炎休病假至1984年2月24日。在此期間,被告單位根據(jù)上級文件精神,多次動員原告領取獨生子女證,原告拒絕領證。1983年6月左右,原告懷第二胎。雖經(jīng)被告會同上級單位有關負責人勸阻,但原告仍生育雙胞胎男孩。鑒于上述情況,被告報請上級單位并依據(jù)當時的計劃生育有關文件精神于1984年2月24日開除原告廠籍。經(jīng)被告單位原負責人事檔案和計劃生育工作的人員回憶,原告的檔案及開除廠籍報告經(jīng)由單位已一同送到上級主管單位通用公司。另外原告在自1984年被開除至今都沒有向有關部門主張權利,原告的訴訟請求也已經(jīng)超過訴訟時效。綜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為反駁原告的主張,向本院提交證據(jù)如下:證據(jù)一、關于開除劉某某廠籍的請示報告。
對于被告提交的上述證據(jù),原告發(fā)表如下質證意見:真實性無異議,認為與本案無關。被告說將原告檔案轉到原天津市通用機械公司,但是沒有證據(jù)予以佐證。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自述于1970年在天津市第四鑄造廠參加工作,職務是工人。1979年7月,原告由上述單位調入被告處工作,任裝配車間工人。1981年,原告因患風濕性關節(jié)炎休病假,此后一直沒有到崗工作。1984年2月24日,因原告生育二胎(雙胞胎男孩),被告報請原上級單位天津市通用機械公司同意,以原告嚴重違反計劃生育規(guī)定為由,開除原告廠籍。原告就此節(jié)向本院提交通知一份,主要內容為:被告按天津市通用機械公司通機勞人發(fā)(84)字11號文件的規(guī)定,因原告違反計劃生育規(guī)定,被告決定給予開除廠籍處分。落款時間為1984年6月23日。
另查,被告自述經(jīng)多方查找,沒有找到原告檔案。被告自述原告的檔案材料已經(jīng)連同開除請示報告一并轉到上級單位天津市通用機械公司,但被告就此節(jié)未向本院提交相關證據(jù)。
再查,原告自述被告將其開除后,原告一直在家照顧孩子。原告也曾找過街道要求安排工作,但是因沒有檔案沒有辦法安排工作。原告在被被告開除后自己一直沒有繳納過社會保險。
又查,2013年3月27日,原告以被告為被申請人向天津市南
開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013年4月7日,該委做出勞仲不字(2013)第101號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理由是“因申請人提出的請求事項不屬于本委受案范圍,故本委不予受理。”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向法庭提供的證據(jù)及當庭陳述予以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告認為其權益受到侵害,應在法律規(guī)定的時限內及時主張權利。作為權利人若怠于主張權利而不受任何限制,將會導致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權利義務關系長期處于不穩(wěn)定狀態(tài),從而不必要地增加權利人的維權行為對義務人及社會造成的負擔,不符合勞動者及用人單位的利益,設立仲裁時效的立法目的即在于此。本案原告于1984年被被告開除,原告也提交了被告于1984年6月23日向其發(fā)出的開除通知,而開除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必然包括人事檔案關系的轉退,原告應積極就個人檔案轉移去向進行查詢。況且自1993年起國家開始建立社會養(yǎng)老保險體系,原告基于自身利益更應就檔案問題及時主張權利。進一步講,原告在2003年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其面臨的退休問題必然涉及檔案問題,其因檔案問題所受損害在此之前即已發(fā)生,但到此時其仍未就此主張權利,原告直至2013年才提起勞動仲裁,應當認定原告怠于行使權利。庭審中,原告對此節(jié)也未提出存在不可抗力及其他正當理由。另外,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guī)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自原告1984年被被告開除之日,至今已逾三十年,原告的訴訟也超過了我國對于民事權利予以保護的最長時效期間。綜上,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劉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劉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劉 喆
人民陪審員 姜淑珍
人民陪審員 曹 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張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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