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wù)指南 - 律師案例 - 徐某與史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4-28閱讀量:(1289)
天津市紅橋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紅民初字第1964號
原告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滕月輝,北京中倫文德(天津)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史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鄭榮珍,天津元平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告徐某與被告史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龐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5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滕月輝,被告史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鄭榮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徐某訴稱,原、被告婚前缺乏足夠的了解,倉促結(jié)婚,沒有感情基礎(chǔ)?;楹笠虮桓嫘愿衿?,暴力傾向嚴重,雙方常因生活瑣事發(fā)生爭吵,被告稍有不順便對原告拳腳相加,而原告向來罵不還口、打不還手。被告不參加工作,天天胡思亂想,無端滋事,并將原告工資卡據(jù)為己有,限制原告的日常生活開銷,并沒收其軍人身份證。被告還要求原告與老家甚至自己的母親斷絕聯(lián)系,使得婆媳關(guān)系緊張。被告曾一度到原告部隊駐地進行擾亂,污蔑原告聲譽。被告的粗暴言行致使原、被告之間根本無法培養(yǎng)出真正的感情,帶來的只是越來越嚴重的身心創(chuàng)傷?,F(xiàn)原告認為夫妻感情已經(jīng)破裂,沒有和好可能,故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
被告史某辯稱,原告所訴與事實不符,婚后雙方的感情還是很好的,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突然消失,此前也從未跟被告溝通過離婚事宜。被告認為雙方感情沒有破裂,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通過征婚網(wǎng)站相識戀愛,2009年10月16日登記結(jié)婚,婚后無子女。雙方婚后居住于坐落天津市××區(qū)××區(qū)××號樓×門××號,該房屋系被告婚前購買。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瑣事漸生矛盾。2015年4月10日,原告與被告正式分居?,F(xiàn)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本院,要求與被告離婚。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的當庭陳述及結(jié)婚證復(fù)印件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系自由戀愛,自主結(jié)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礎(chǔ)。現(xiàn)原告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但庭審中原告并未舉證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且被告不同意離婚,故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請求,不予支持。雙方應(yīng)珍惜已建立起來的夫妻感情,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強理解,加強溝通,在遇到矛盾時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多從自身尋找原因,采取恰當?shù)姆绞酵咨平鉀Q,共同攜手創(chuàng)造和諧美滿的家庭環(huán)境。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徐某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50元,實收100元,由原告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龐婕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謝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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