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田某霞故意傷害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5-10閱讀量:(1510)
河北省安新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安刑初字第148號
公訴機關河北省安新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田某霞,農民。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7月16日被安新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現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辯護人高宏圖,河北樹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河北省安新縣人民檢察院以冀安檢公訴刑訴(2014)15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田某霞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河北省安新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冬健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田某霞及辯護人高宏圖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河北省安新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7月15日15時許,被害人楊某丁酒后回到安新縣三臺鎮(zhèn)申明亭村的“天源麻辣燙”飯店內,因瑣事與其妻子被告人田某霞發(fā)生口角并打斗。在打斗過程中,被告人田某霞手持磚頭將楊某丁打傷,致其死亡。經鑒定:被害人楊某丁符合顱腦損傷并吸入性窒息死亡。針對上述指控,公訴人出示了相關證據,據此認為被告人田某霞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應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田某霞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有異議。
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被告人有自首情節(jié);本案因家庭矛盾、被害人過錯、被告人基于義憤引發(fā),應酌情從寬處理;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fā)生,無法排除不是完全由被告人傷害直接導致的可能性,建議減輕刑罰;取得了被害人親屬的諒解;被告人主觀惡性相對較小、人身危險性不大,無違法犯罪記錄。建議對被告人減輕處罰,在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量刑。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田某霞與其丈夫楊某丁在安新縣三臺鎮(zhèn)申明亭村經營“天源麻辣燙”飯店。2014年7月15日14時許,被害人楊某丁酒后回到飯店內,與被告人田某霞發(fā)生口角并打斗,后其子楊某乙回到飯店,勸說未果,其子楊某乙離開飯店。后被告人田某霞與楊某丁繼續(xù)打斗,在打斗過程中,被告人田某霞手持磚頭將楊某丁打傷,致其死亡。經鑒定:被害人楊某丁符合顱腦損傷合并吸入性窒息死亡。當日16時許,被告人田某霞打電話叫來被害人哥哥楊某甲,在得知楊某甲報警后,被告人田某霞在現場等候,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且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被害人楊某丁的親屬對被告人田某霞表示諒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田某霞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田某霞犯故意傷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霞犯罪后明知他人報案在現場等候,抓獲時無拒捕行為,應視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可從輕處罰。本案因家庭矛盾引發(fā),且取得了被害人親屬諒解,可酌定從輕處罰。對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予以采納。根據被害人楊某丁的尸體檢驗報告“楊某丁頭面部、胸背部及肢體多處表皮剝脫、皮下出血及挫裂創(chuàng),雙側顳肌廣泛出血,顱蓋骨及顱底多處骨折,右顳頂葉蛛網膜下腔出血,左枕葉腦挫傷,口鼻腔、氣管內大量血性泡沫,雙肺散在出血斑等”,可證實因被告人的打擊行為致被害人顱腦損傷,口鼻腔、氣管內大量血性泡沫,雙肺散在出血斑導致被害人楊某丁吸入性窒息死亡,被害人死亡的結果,系被告人傷害直接導致。且結合被害人傷情,可印證被告人田某霞主觀惡性較深。對辯護人提出“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fā)生,無法排除不是完全由被告人傷害直接導致的可能性”及“被告人主觀惡性相對較小、人身危險性不大”,建議減輕處罰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田某霞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6日起至2029年1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長 楊 敏
審判員 尹 健
人民陪審員 田振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書記員 韓 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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