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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詐騙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5-11閱讀量:(2504)

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松刑初字第811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

辯護人孫劍、林梓琳,上海磊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訴刑訴(2014)77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詐騙罪,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宋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林某某及辯護人孫劍、林梓琳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12年9月至2013年9月,被告人林某某謊稱幫助被害人吳某某低價購買本區(qū)長谷路***號***號樓***室的房產(chǎn),并使用虛假房屋產(chǎn)權證明等手段,騙取被害人吳某某錢款共計人民幣17.9萬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被告人林某某于2014年1月12日經(jīng)民警通知后至公安機關投案。

公訴機關為確認上述事實向法庭舉出的證據(jù)有,被害人吳某某的陳述及辨認筆錄,證人張某某、劉某的證言,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交易明細,偽造的上海市房地產(chǎn)權證,被害人提供的收條、借條(復印件),案發(fā)經(jīng)過等,證明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林某某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

被告人林某某辯解,其從吳某某處共騙取7.5萬元至8.5萬元的購房款;起訴指控的5萬元是吳某某做生意借款并讓其擔保,6萬元是吳某某幫助其還款。另在庭審中林某某確認其農(nóng)行賬戶中的2012年10月3日的0.5萬元和11月4日的1.5萬元、2013年7月31日的0.5萬元以及工行賬戶內2013年9月9日的2萬元是向吳某某以房款名義所拿,此外還有現(xiàn)金0.2萬元和轉賬款0.6萬元是以房款名義從吳某某處騙取。

辯護人對被告人林某某構成詐騙罪沒有異議,提出被告人與被害人認識不久就同居生活,被害人所匯錢款中有支付給林某某的日常生活開銷在內,起訴指控被告人詐騙17.9萬元屬事實不清。被告人林某某當庭認罪態(tài)度較好,經(jīng)通知后主動到案,又系初犯,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2年9月至2013年9月,被告人林某某謊稱幫助被害人吳某某低價購買本區(qū)長谷路***號***號樓***室的房屋,騙取被害人吳某某錢款共計15.7萬元,后使用虛假房屋產(chǎn)權證蒙騙被害人吳某某。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4年1月12日經(jīng)民警通知后至公安機關投案。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明:

1、被害人吳某某的陳述情況。

(1)被害人吳某某2013年9月27日的陳述表明,2012年6、7月份認識林某某后,林某某稱可通過房地產(chǎn)公司的朋友購買內部價格的房子;9月底,林某某與其等至長谷路一施工工地,林某某稱每平方米3,800元至4,000元左右價格購買,之后林某某給其農(nóng)行賬號,要其先付5萬元,后其向該賬號內轉賬1.5萬元、3.5萬元。過了幾個月,林某某又說定金漲至10萬元,其又分幾次轉賬5萬元。春節(jié)后,林某某又稱3月25日前付清全部款項計14萬元,其稱沒有那么多錢,她就稱她父親先墊付讓其慢慢還,之后,其陸續(xù)給了她18萬元,有5、6筆是現(xiàn)金,其中6萬元是幫她還借款,2.8萬元是幫她贖項鏈,0.3萬元是幫她還信用卡貸款,購買裝修涂料0.5萬元,購買黃金刷卡3.27萬元,其余均是轉賬。2013年9月17日左右,在咖啡店,林某某給其1本房產(chǎn)證;9月27日,其發(fā)現(xiàn)房產(chǎn)證是假的,才發(fā)現(xiàn)被騙報案。

(2)被害人吳某某2014年5月4日的陳述表明,2012年6、7月認識林某某,后與林某某同居一段時間。2012年9月,其與林某某、姜某某至長谷路一工地看房,之后林某某讓其付訂金5萬元,過了一段時間其轉賬1.5萬元、3.5萬元至林某某農(nóng)行賬戶;后林某某告知其訂金漲至10萬元,其稱沒有錢,林某某就說讓她父親先幫其墊付,讓其把錢再還給她,于是在春節(jié)前其又給林某某的農(nóng)行賬戶轉付了幾萬元。春節(jié)后,林某某在電話中告知要在2013年3月25日前把余款14萬元或15萬元付掉,其講沒有這么多錢,林某某講讓她父親墊付,其再還給她,其在2013年3月至8月陸續(xù)給付3、4萬元至林某某農(nóng)行賬戶,另7、8萬元付到林某某工行賬戶,付到林某某農(nóng)行賬戶的錢均是房款。工行賬戶錢款中,2013年8月,其幫林某某借高利貸5萬元,其中2.2萬元轉到林工行賬戶,這筆錢是林某某用的,其余2.8萬元幫林某某贖回項鏈;9月23日轉賬至林某某賬戶的3萬元是讓她歸還高利貸,實際林某某沒有去歸還,該5萬元其于2013年11月26日歸還高利貸者。2013年8月16日,其從農(nóng)行領取6萬元現(xiàn)金給林某某用于還高利貸,因為當時林某某向其要錢,并說她弟弟出事了,她們家借的高利貸沒有錢還,她父親幫其墊付了房款,所以其領了6萬元給了林某某。此外,為林某某購買老廟黃金和手鐲花了32,706元,幫林某某歸還信用卡3,000元,2013年5月份左右支付林某某流產(chǎn)醫(yī)療費用。林某某于2013年給了其二、三千元現(xiàn)金。

2、證人姜某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表明,2012年一天晚上,吳某某在電話中問其是否買房,可通過熟人以內部價格購買,具體價格已記不清了,但價格很低;后其與朋友去接吳某某,吳某某與以前認識的小林也在,后在小林帶領下到了玉樹南路又拐到一條小路的建筑工地,周圍都是工廠,所以其與朋友沒有購買。前段時間,吳某某還講房產(chǎn)證出來了,等房產(chǎn)證出來就轉手把房子賣掉。經(jīng)照片辨認指出林某某就是小林。

3、證人張某某的證言表明,長谷路***號房子是其公司開發(fā),3號樓分為3-7、3-8、3-9,因該地屬工業(yè)用地,只用于租賃,3號樓1001室共有3套,目前均沒有簽訂租賃合同。

4、證人劉某的證言表明,2013年過完年,其到葉榭表哥吳某某處,聽吳某某說起在松江買了套房,其沒有幫吳某某在江蘇查詢吳某某拿到的房產(chǎn)證真?zhèn)吻闆r,其也沒有見過房產(chǎn)證。

5、扣押在案的滬房地松字(2012)第015036號上海市房地產(chǎn)權證和上海市房地產(chǎn)登記處出具的關于對“松XXXXXXXXXX”房地產(chǎn)權證的鑒定函表明,該房地產(chǎn)權證系偽造。

6、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金穗借記卡明細對賬、中國工商銀行牡丹靈通卡賬戶歷史明細清單表明,(1)吳某某農(nóng)行賬戶于2012年11月4日、6日和12月20日轉支1.5萬元、3.5萬元、2萬元,林某某農(nóng)行賬號在相同時間有相同的金額轉存入;交易地點均為“0911”。2013年4月8日、14日、21日,吳某某農(nóng)行賬戶轉支0.5萬元、0.5萬元、0.2萬元,林某某農(nóng)行賬戶也有相同金額的轉存;交易地點均為“0911”。2013年7月31日,吳某某農(nóng)行賬戶轉支0.5萬元,交易地點為松江支行;林某某農(nóng)行賬戶有相同的金額的轉存,交易地點為“0927”。(2)2013年8月19日、28日、30日、31日,吳某某工行賬戶從ATM轉賬出0.4萬元、2.2萬元、0.4萬元、1萬元,林某某工行賬戶同步有從ATM轉入相同金額,交易代碼均為“2805”;2013年9月9日、18日、21日、23日,吳某某工行賬戶從ATM轉賬出2萬元、0.6萬元、0.3萬元、3萬元,林某某工行賬戶同步有從ATM轉入相同金額,交易代碼均為“2805”。(3)2013年8月16日,吳某某農(nóng)行賬戶支取現(xiàn)金6萬元。(4)林某某工行賬戶于2013年9月2日從ATM轉賬出0.6萬元,同日吳某某工行賬戶又從ATM轉入0.6萬元,交易代碼也為“2805”。

7、借條和收條(均為復印件)表明,吳某某于2013年8月28日以生意周轉向吳平借款5萬元,約定于2013年9月27日前歸還,擔保人為林某某,該款于2013年8月28日存入?yún)悄衬彻ば匈~戶;2013年11月26日,吳平出具收到吳某某的還款5萬元。

8、行政處罰決定書表明,被告人林某某因為賭博提供條件被處行政拘留15日,罰款人民幣500元。

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明,被告人林某某自然身份情況以及具有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10、案發(fā)及抓獲經(jīng)過表明,2013年9月27日,被害人吳某某向公安機關報案稱被林某某以買房為名騙取錢款;2013年10月10日口頭傳喚被告人林某某到案;2014年1月12日,經(jīng)電話通知后,被告人林某某主動至公安機關。

11、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節(jié)錄。

(1)被告人林某某2014年1月20日的供述,聽朋友講長谷路智慧領地小區(qū)有便宜的房子,就問吳某某有沒有興趣,他表示有興趣,9月底左右,帶著吳某某和他的一個朋友到了還在建造的小區(qū),我就對吳某某說每平方米4,000元左右,先付5萬元訂金,但吳某某說沒有錢,讓我自己想辦法先把房子訂下來,當時我也沒有錢,還欠很多賭債,但想買房子是一個很好的借口,可從他那里拿點錢用來還債,過了幾天我說房子的定金已經(jīng)付了5萬元,其實房子根本沒有買。過了幾個月,我對吳某某說定金漲到10萬元了,需要再給我5萬元,吳某某就往我的工行銀行卡上打了1.5萬到2萬,另外3萬元左右記不清吳某某有沒有給過我。過了春節(jié),我通知吳某某要付清全部款項,需再付14萬元,吳某某講沒有這么多錢,讓我?guī)退麎|付,后來吳某某就陸續(xù)給了我?guī)状五X,一筆是6萬元,但這筆錢是他給我還賭債的。隨后吳某某因為缺錢,我就幫他介紹了一個朋友向該人借了5萬元,其中1.8萬元錢讓我去辦房產(chǎn)證,剩下的錢都在他那里。2013年8月份,吳某某缺錢讓我將房子抵押,我就說房子只有預售合同不能抵押,吳某某說將房子轉賣給他表弟,但我不同意,隨后吳某某說他表弟逼的很急,如果他表弟看到房產(chǎn)證會給他10萬元,這樣就可以再去投資,到時候跟他表弟說房子是工業(yè)用地辦不出房產(chǎn)證,將錢還給他表弟。后來被他逼的沒辦法就去外面辦了假的房產(chǎn)證。他沒有給過我定金和房款,后來他大概給了我2萬元,1.8萬元讓我去辦房產(chǎn)證,2,000元讓我去請客吃飯,其中8,000元是現(xiàn)金,1.2萬元轉賬至我工行賬戶。吳某某還給我大概18萬元,其中15萬元還債了,還有3萬元贖回項鏈。

(2)被告人林某某2014年2月13日的供述,2012年7月經(jīng)朋友介紹認識吳某某,后成為情人關系。后在打麻將時聽說長谷路有個在建的小區(qū)因為沒有產(chǎn)權價格便宜,我就對吳某某說我里面有認識的人,可以便宜一點,大概4,200(元)左右一平(方米),后與吳某某還有吳某某朋友去了工地現(xiàn)場,吳某某比較有興趣要買,我就說可以托朋友以內部價格買,要付5萬元定金,他說讓我把之前給我炒股的5萬元錢拿出來去付定金,我沒去付,后來我又騙他說定金漲到10萬,讓他再給我5萬,他沒有給我,我就跟他說我先墊付。2013年春節(jié)后,我跟吳某某說房款要一次性付清,總共20多萬,還差十多萬,一開始他沒給我,我騙他說我都幫他墊付了,后來他又慢慢還給我的。吳某某通過農(nóng)行、工行轉賬給我的,我記得有一次是3萬,一次2萬,一次2.2萬。2.2萬是他做生意周轉借錢,借了高利貸5萬元,我做擔保還付了一萬多利息,2.2萬元是吳某某通過轉賬還給我的房款。吳某某通過幫我還債的方式還了一筆6萬元房款。后來我們感情不好了,感覺我們不可能在一起了,我挺恨他的,我得從他那里弄點錢算作補償。第一次警察找我的時候,我找過吳某某,其實我想跟他說出一切的,其實我一直騙他也很累的,可是他報警了。

(3)被告人林某某2014年3月31日供述,2012年上半年他轉賬給我6.5萬元炒股,除了5萬元炒股的錢,他還給我一筆1.5萬元,轉到我農(nóng)行卡的。2013年春節(jié)之后,我跟吳某某講要付清全部房款,讓他付總房款的一半,就是付12萬元或14萬元,吳某某沒有付給我錢。后來為了改房產(chǎn)證名字他付了我?guī)坠P,第一次5,000元轉賬到我農(nóng)行卡,還有一筆2萬元轉賬給我,第三筆是2,000元現(xiàn)金讓我辦房產(chǎn)證時請客吃飯用。另外他還通過我擔保向別人借了5萬元,其中2萬元左右要買房子用(現(xiàn)金8,000元,轉賬給我12,000元)。總共給了我這些錢,5萬元左右,如果包括他給我的炒股的錢還有6.5萬元左右。他還幫我還了6萬元高利貸,是他用現(xiàn)金還的;他幫我賣掉項鏈,后幫我贖回來花了28,000元,他還給我2,000元買涂料、幫我還過3,000元信用卡;他還給過我二、三萬元打胎的錢,另外他按月付給我生活費,最少1,000元,最多一筆一、二萬元,生活費從2012年7月以后付到2013年3、4月份,總付給我3、4萬元,都是轉賬的。

2013年3、4月份,我在中央公園給了吳某某8,000元,另外在松江招商市場汽車站給了吳某某24,000元現(xiàn)金和轉賬6,000元給吳某某,24,000元是他以前給我辦房產(chǎn)證等的錢,沒用掉就還給他了。

對于控辯雙方的意見,本院評判如下:

1、關于被害人吳某某于2013年8月28日轉賬至被告人林某某工行賬戶2.2萬元是否屬詐騙數(shù)額的問題:經(jīng)查,被告人林某某雖然曾供認過2.2萬元是騙取的房款,但之后林某某又予以否認是騙取的房款;而被害人吳某某先陳述是給付的房款,后又陳述是幫助林某某向高利貸者借款5萬元,其中2.2萬元轉入林某某的賬戶,是林某某所用,剩余的借款用于贖回林某某的項鏈,后由于林某某沒有去歸還該5萬元,由其歸還。綜上所述,被害人吳某某幫助林某某借款,事后又幫助林某某歸還該5萬元,證明了該5萬元中的2.2萬元并非是林某某向吳某某以支付購房款為名向被害人吳某某騙取,據(jù)此,采納被告人林某某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對該2.2萬元不予認定為詐騙數(shù)額。

2、關于6萬元是否屬詐騙數(shù)額的問題:經(jīng)查,(1)被告人林某某在庭審中辯解該6萬元是吳某某幫助其歸還債務,但被告人林某某曾供述以需要付清全部房款,讓吳某某支付14萬元,在吳某某表示無錢時,林某某稱先幫助墊付,該6萬元是吳某某以還債的形式給付的房款。與被害人吳某某關于林某某以幫助其墊付房款,讓其還款以及林某某以家中有事,借的高利貸無錢歸還,且?guī)椭鷫|付房款為由向其要錢,所以給了林某某6萬元還債的陳述能夠相互印證。(2)被害人吳某某與被告人林某某在特定關系存續(xù)期間,被害人吳某某確實為林某某購買黃金、贖回項鏈、購買房屋裝飾涂料等經(jīng)濟上的往來。(3)被告人林某某從一開始就沒有購買房屋,之后以購房為名向吳某某騙取錢款,同時被告人林某某也供述因與吳某某感情不好,想從被害人處弄點錢,從上述供述可以得出被告人林某某騙取被害人錢款的故意,且實際上亦騙取了被害人的錢款。綜上,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林某某騙取被害人該6萬元,事實清楚,應予以確認。

3、關于公訴機關指控的其余9.7萬元是否屬被告人林某某詐騙數(shù)額的問題:經(jīng)查,被告人林某某曾供認沒有購買過房屋,因為欠了很多賭債,所以以買房子為借口從吳某某處騙點錢用來還債,之后以定金上漲、需付清全部房款,幫助墊付的方法,吳某某陸續(xù)給其錢款。與被害人吳某某關于林某某以定金上漲、需付清房款、幫助墊付的情況下陸續(xù)轉賬至林某某銀行賬戶和給付現(xiàn)金的陳述能夠相互吻合,且有銀行卡交易記錄佐證,應認定為被告人林某某詐騙數(shù)額。

4、關于被告人林某某在庭審中指認其農(nóng)行賬戶內2012年10月3日的0.5萬元和工行賬戶內2013年9月9日的2萬元以及現(xiàn)金0.2萬元、轉賬款0.6萬元、0.5萬元是否屬詐騙數(shù)額的問題:經(jīng)查,2012年10月3日的0.5萬元是現(xiàn)金存款并非轉賬存入。2013年7月31日的0.5萬元、2013年9月9日的2萬元,林某某的賬戶內確有轉賬存入;此外,被告人林某某所述1筆0.6萬元轉賬是以房款名義,由吳某某轉賬至其賬戶,經(jīng)查,符合該情形的是2013年9月18日的0.6萬元。上述錢款包括現(xiàn)金0.2萬元,雖然被告人林某某在庭審中承認是吳某某給其的購房款,但因公訴機關沒有指控為被告人林某某詐騙數(shù)額,不屬于本案審理之范圍。

本院認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某雖主動到案,但在庭審中否認了主要犯罪事實,故對控辯雙方所提對被告人林某某從輕處罰的意見,均不予采納。辯護人所提被告人林某某系初犯的意見予以采納,在量刑時酌情予以考慮。根據(jù)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2日起至2017年7月11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被告人林某某退賠被害人吳某某人民幣十五萬七千元。三、偽造的上海市房地產(chǎn)權證一本,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曹吉良

代理審判員 劉 磊

人民陪審員 張士雄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朱慧娜

詐騙  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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