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梅某友與廣州市某某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掛靠經營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5-12閱讀量:(1796)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穗中法民二終字第990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廣州市某某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廣州市某某區(qū)。
法定代表人:沈某平。
委托代理人:趙曉文,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梅某友,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蘇玉鴻,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郝美林,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上訴人廣州市某某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因掛靠經營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州市天河區(qū)人民法院(2012)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69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上訴人是一家以室內裝飾設計、平面設計、園林綠化、環(huán)境保護技術開發(fā)、服務為主要經營范圍的有限責任公司,持有工商管理部門頒發(fā)的《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
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于2007年10月23日簽訂《工程隊合作協議》一份,約定:為方便公司對工程質量、進度及售后服務進行有效管理,凡與公司簽訂合同的施工方,必須一次性向公司交20000元作為保證金。施工隊必須合理安排施工人員、施工進度及保證工程質量,杜絕非施工人員在施工現場逗留、住宿,對不服從管理的施工隊,公司將進行警告及開除并扣除保證金。施工隊必須配合好公司履行售后服務(即保修時間內),是屬施工隊施工時留下的問題,在接到通知后24小時內到現場處理,否則公司有權安排其他施工隊進行維修,費用從保證金中扣除,并追究施工隊責任。工程款由公司根據公司與業(yè)主的合同所收取的工程款按工程進度支付給工程隊,業(yè)主驗收合格并付完全款,公司與施工方隊維修金外一次結清。因設計原因造成工程質量、工程進度等方面的損失,均由公司負責。施工隊不能保質保量完成工程,造成的一切損失由施工隊負責。合作期間因公司原因終止協議,施工隊留取所完成工地總造價3%作為工地維修保證金。工程保證金余額六個月后一次性退還,維修金在維修期滿后兩年退一半,五年退另一半。此協議不詳之處,應按公司《工程監(jiān)理管理手冊》標準執(zhí)行。隱蔽水電工程保修5年,其他工程保修2年。
上述合作協議簽訂后,被上訴人開始承接工程。根據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顯示,上訴人在合同期間共向被上訴人收取保證金20500元,共收取被上訴人維修金25849.31元。其中維修金中,于2008年之前(均于2008年9月23日前收?。┦杖〉臑?4429.31元,已超過5年的最長保修期;于2009年至2010年間收取的為11420元,已過2年而未達5年的最長保修期。
2012年5月20日,雙方解除合作關系。因上訴人未退還上述款項,被上訴人提起本案訴訟。
庭審中被上訴人明確,工程結算是由上訴人與客戶進行,在上訴人把工程交被上訴人裝修時,會先把部分的工程款付給被上訴人,待工程完工后,上訴人扣除工程的保證金、風險金、公司的提成后,將工程余款退還給被上訴人,同時向被上訴人出具保證金、風險金的收據。上訴人尚未支付涉案保證金、風險金。保證金、風險金收據上的時間為工程完工后雙方進行結算的時間。被上訴人還明確,涉案工程的隱蔽工程約占工程總量的30%。
被上訴人起訴請求判令:1、上訴人歸還被上訴人保證金20000元;2、上訴人歸還被上訴人維修金31483.31元。
另查明,除本案外,上訴人還被其他25個債權人起訴,案號分別為(2012)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585-4597號、4693號、4707-4717號、4722號。
原審法院認為: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簽訂《工程隊合作協議》自愿掛靠在上訴人名下,承接上訴人交付的家居裝修工程,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雙方的掛靠經營關系成立、有效,雙方均應依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雙方已于2012年5月20日解除合作關系,雙方應根據合同解除的相關規(guī)定清理債權債務。
關于上訴人應否返還工程保證金的問題。根據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顯示,上訴人尚欠被上訴人工程保證金20500元?!豆こ剃牶献鲄f議》約定,合作期間因公司原因終止協議,工程保證金余額六個月后一次性退還。因雙方已于2012年5月20日解除合作關系,至今已超過半年,故上訴人應按《工程隊合作協議》的約定,向被上訴人返還工程保證金20500元。
關于上訴人應否返還工程維修金的問題?!豆こ剃牶献鲄f議》約定,隱蔽水電工程保修5年,其他工程保修2年,維修金在維修期滿后2年退一半,5年退另一半。因雙方對維修金的退還時間約定過長,明顯對被上訴人不公平,違反合同法的公平原則,應為無效約定。因此,對2008年9月23日前收取的14429.31元,已過5年的最長保修期,上訴人應全額退還給被上訴人;對已超過2年未滿5年保修期的維修金11420元,上訴人應向被上訴人返還已滿2年保修期的工程部分的維修金,只留存5年保修期的隱蔽水電工程的維修金。根據被上訴人陳述的隱蔽工程只占工程總量的30%計算,上訴人應返還70%的維修金給被上訴人。上訴人共收取該部分的工程維修金11420元,上訴人應返還被上訴人7994元(11420×70%)。上訴人共應退還被上訴人維修金為22423.31元(14429.31元+7994元)。由于隱蔽工程部分尚未滿5年的保修期,因此,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退還該部分的維修金沒有依據,原審法院不予支持。未到期部分的工程維修金,被上訴人可在保修期滿后,另案主張。
上訴人經原審法院傳票傳喚,逾期未到庭應訴,視為放棄對被上訴人主張的事實的抗辯,原審法院依法作缺席判決。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九十七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上訴人廣州市某某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返還被上訴人梅某友工程保證金20500元。
二、上訴人廣州市某某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返還被上訴人梅某友工程維修金22423.31元。
三、駁回被上訴人梅某友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所指定的期間履行計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900元,由上訴人廣州市某某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上訴人不服上述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認為:一、被上訴人起訴請求上訴人返還工程保證金,條件尚未成就,其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支持。1、關于上訴人收取被上訴人工程保證金的目的。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簽訂《工程隊合作協議》,并向上訴人交納若干工程保證金。此后,被上訴人從上訴人處連續(xù)不斷承接家庭裝飾工程。上訴人收取被上訴人的工程保證金是為了確保被上訴人全面履行裝飾工程施工合作人應盡的各項義務,以切實維護公司客戶的利益。作為裝飾工程的施工合作人,被上訴人的核心義務為保證裝飾工程的施工質量。工程保證金的設立是為有效保證債權的實現,降低交易費用,從未保障交易安全。本案工程維修金的設立目的是,當被上訴人不履行或怠于履行以上義務時,上訴人可以扣留或處分被上訴人事先交納的工程保證金,以及時服務于客戶。2、關于被上訴人所交納工程保證金的法律性質。本案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工程保證金是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提供的單向擔保,本質上屬于履約保證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五條的規(guī)定,被上訴人向上訴人交納工程保證金,雙方就此形成金錢質押合同關系,本案的工程保證金依法屬于質押物。3、關于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返還工程保證金的前提條件。既然本案的工程保證金是為雙方的裝飾合作合同標的工程而設,保證金設立的目的是為了擔保被上訴人全面履行合同義務,那么本案退還保證金的條件和時間應結合被上訴人承包的工程情況來認定?!蹲≌覂妊b飾裝修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廚房、衛(wèi)生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裝飾裝修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算。”基于以上法律規(guī)定,截止現在,被上訴人的法定義務并未全部完成或終止。同樣,基于雙方的裝飾合作合同關系來說,被上訴人的合同義務也沒有履行完畢。如果上訴人在被上訴人的法定義務或合同義務沒有完全履行的情況下,返還被上訴人的工程維修金,無法保證第三人的利益和上訴人的利益。綜上,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退還工程保證金的前提條件至少有兩個:一是雙方已經依法解除或終止裝飾合作合同關系;二是被上訴人已經全面履行完畢有關裝飾工程的合同義務和法定義務。被上訴人在對所合作工程尚負有保修義務的情況下,要求上訴人退還工程保證金,條件尚不成就,其請求不應得到支持。二、被上訴人起訴要求上訴人退還工程維修金,條件同樣尚未成就,其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支持。1、上訴人就單項工程向被上訴人收取維修金的目的。上訴人為了確保工程質量,就單項工程向被上訴人收取一定的維修金,但遠不能滿足保修期內工程維修的需要。該筆維修金根據被上訴人的施工量收取,只是對工程保證金的補充,工程保證金與維修金可以共同組成被上訴人對所合作施工工程的擔保。2、被上訴人在工程質保期內要求退還維修金的請求不合理,也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被上訴人不得在工程質保期內要求退還維修金的理由如前所述。必須在其所參與施工合作的工程5年質保期屆滿后方能退還。三、關于具體金額的認定。被上訴人實際繳納且上訴人尚未退還的保證金與維修金具體數額,應當以蓋有上訴人公司公章或財務章的《收據》或其他有效單據原件記載的數額為準。綜上,上訴人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第一、二項;駁回被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答辯表示同意原審判決。
對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雙方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二審另查明:一審期間,被上訴人為證實其向上訴人交納維修金和保證金的事實,向原審法院提交了上訴人于2008年至2011年期間開具的收據以及2012年期間開具的《支付證明單》。其中:
2012年4月20日的《支付證明單》一張,注明“退梅某友維修金(2012年5月20日支付)”、“退齊”內容。
2012年5月21日的《支付證明單》四張,分別注明“退梅某友維修金,2012年6月20日支付(或7月20日支付、8月20日支付)”等內容,并備注“退半”或“退齊”字樣。
2012年8月2日的《支付證明單》一張,注明:“退梅某友保證金”、“退齊”字樣。
上訴人認為上述六張《支付證明單》證實上訴人已向被上訴人退還保證金20000元以及維修金18698.31元。被上訴人對此解釋認為:該六張《支付證明單》是在被上訴人向上訴人多次催收退款事宜期間,上訴人出具給被上訴人的,表明其同意全額或減半退還保證金和維修金,并按流程待上訴人退齊相應款項后,被上訴人就將《支付證明單》以及收據原件交還給上訴人。但此后上訴人并未按注明的時間和金額退款,故收據原件和《支付證明單》仍由被上訴人持有。
本院認為,關于上訴人已收取被上訴人保證金20000元、維修金25849.31元的事實,雙方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現本案二審主要爭議在于上訴人尚欠被上訴人保證金、維修金的金額認定及其退款條件是否成就。首先,對于上訴人依據被上訴人在訴訟中所提供的六張《支付證明單》,主張其已退還保證金和部分維修金。對此,本院認為,雖在上述《支付證明單》中注明有“退梅某友保證金”或“退梅某友維修金”的字樣,但同時在退維修金的《支付證明單》中還注明有“2012年6月20日、7月20日、8月20日支付”內容,標注的支付時間均在《支付證明單》開具時間之后,由此反映《支付證明單》本身并不能直接證實相應款項的支付事實。此外,按照一般常理,上訴人在向被上訴人支付相應款項后應保留被上訴人簽字認可的支付憑證以作為財務結算依據,而本案中不僅由被上訴人持有該部分《支付證明單》,且其對于《支付證明單》所作出的解釋,亦完全符合單證中記載的內容。因此,在上訴人并未提供任何實質性的付款憑據的情況下,本院對上訴人的該項主張不予采納。其次,關于上訴人向被上訴人退還保證金、維修金的條件是否成就的問題。本院認為,因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已于2012年5月20日解除合作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的規(guī)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F雙方簽訂的《工程隊合作協議》已明確約定,保證金在合同終止后六個月一次性退還,而維修金從其本質上僅是被上訴人為保證其工程質量而繳交的瑕疵擔保金,現相應工程的保修期均已屆滿,上訴人也并無證據證實已實際發(fā)生工程質量問題,故被上訴人在合同解除后主張返還保證金以及已滿保修期部分工程的維修金,完全符合法律規(guī)定,自應予以支持。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900元,由上訴人廣州市某某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莫 芳
代理審判員 馬 莉
代理審判員 江志文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李泳筠
書 記 員 廖嘉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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