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6-05-16閱讀量:(1740)
大連市中山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5)中民初字第1337號
原告中國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分行,住所地大連市中山區(qū)五五路**號。
負責人孔某某,該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韓鴻雁,北京市君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邵啟智,北京市君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
被告霍某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中國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分行訴被告李某某、霍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中國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分行向本院提出財產(chǎn)保全申請,要求凍結被告李某某、霍某某銀行存款72萬元或查封其他等額財產(chǎn)。
本院認為:原告中國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分行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一百零二條、一百零三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凍結被告李某某、霍某某銀行存款72萬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額財產(chǎn)。
本裁定立即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審 判 長 董國輝
人民陪審員 高俊發(fā)
人民陪審員 謝淑云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書 記 員 趙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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