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石某某與張某某等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5-19閱讀量:(1609)
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豐民初字第22053號
原告石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陳珺,北京市一格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
被告某某電子系統(tǒng)工程總公司,住所地豐臺區(qū)小屯路**號。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冼陽,女,19**年**月**日出生,某某電子系統(tǒng)工程總公司法律顧問。
委托代理人齊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某某電子系統(tǒng)工程總公司工程管理部項目經(jīng)理。
原告石某某與被告張某某、某某電子系統(tǒng)工程總公司(以下簡稱某電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陳珺,被告張某某、被告某電子公司委托代理人冼陽、齊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石某某訴稱:2008年原告與二被告合作,一同承攬首都師范大學科德學院網(wǎng)絡工程二期項目,該工程的實際施工人為原告。2009年9月5日,被告張某某向原告承諾該工程已于2008年10月14日施工完成,經(jīng)甲方驗收合格。甲方已付清全部工程款。該項目產(chǎn)生的純利潤應歸原告所有。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拒絕支付,故訴至法院,要求判決被告支付給原告18萬元利潤及逾期利息(自2008年10月14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利息);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張某某辯稱:首都師范大學科德學院網(wǎng)絡工程二期項目是原告做的,但原告具體應得多少利潤,我不確定。原告出具的承諾書是我簽字,這是為了方便原告和中國電子總公司訴訟用,但該承諾書上我記得沒有18萬元的字樣;同時我認為我不應該承擔責任。
被告中國電子總公司辯稱:原告提供的承諾書真實性我公司不認可;原告的訴訟請求已經(jīng)超過訴訟時效;張某某無權代表我公司承諾任何有關工程利潤的事實。綜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jīng)審理查明:2008年8月22日,首都師范大學科德學院與某電子公司簽訂《校園網(wǎng)絡系統(tǒng)工程建設合同書》,約定:首都師范大學科德學院校園網(wǎng)絡系統(tǒng)二期建設,由某電子公司負責該工程中的設備采購、安裝、調試、培訓及工程實施,協(xié)助首都師范大學科德學院進行相關竣工驗收等工作,工程期限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0個工作日等內容。
庭審中,被告張某某自述首都師范大學科德學院校園網(wǎng)絡系統(tǒng)二期建設工程是其聯(lián)系并介紹給某電子公司,為方便工程建設的進行,成立47項目部,其是該項目部的人;原告是工程的實際施工人,但原告具體應得多少利潤,并不清楚。某電子公司對此予以確認。
2009年9月5日,原告石某某提交有張某某簽字的承諾書,載明:”首都師范大學科德學院網(wǎng)絡二期工程,由某某電子系統(tǒng)工程總公司第47項目部負責實施,由石某某組織施工,負責該項目實施;已于2008年10月14日施工完成,經(jīng)甲方驗收合格,甲方已付清全部工程款;該項目產(chǎn)生的純利潤應歸石某某所有(計18萬元)。”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的陳述、有原告提交的承諾書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張某某與某電子公司均主張張某某簽字確認的承諾書中18萬元利潤款不存在,但其并未提供充足證據(jù)證明其主張,且也認可首都師范大學科德學院校園網(wǎng)絡系統(tǒng)二期建設工程的施工人為石某某,故本院對被告的抗辯難以采信。某電子公司提出石某某的請求已經(jīng)超過訴訟時效一節(jié),因雙方并未約定款項給付的時間,故對某電子公司的該項辯解,本院不予支持。張某某作為某電子公司的項目部負責人,其以公司名義對外書寫承諾,石某某有理由相信張某某的行為系職務行為,故某電子公司應承擔給付石某某利潤款的義務;對于石某某要求張某某給付18萬元利潤款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缺乏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某電子系統(tǒng)工程總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石某某利潤款十八萬元整。
二、駁回原告石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三千九百元、由被告某某電子系統(tǒng)工程總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吳紅梅
人民陪審員 李 靜
人民陪審員 王連弟
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
書 記 員 趙 璐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