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6-05-19閱讀量:(1479)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3)民二終字第87號
上訴人(一審被告):長航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占建,典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陳珺,典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某某銀行武漢分行。
負責人:袁某,該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萬志紅,湖北山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聶飛,湖北山河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審被告: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某某。
上訴人長航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股份公司)與被上訴人某某銀行武漢分行(以下簡稱某銀行)、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科技公司)借款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年5月30日作出的(2013)鄂民二初字第00006-2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包劍平擔任審判長、代理審判員尹穎舜、張娜參加評議,書記員張海婷擔任記錄的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受理本案后,某股份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1、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的規(guī)定,與船舶擔?;蛘邇?yōu)先權有關的借款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船舶的船籍港、船舶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轄;2、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圍的規(guī)定》第二條第四款“以船舶作抵押或以船舶營運收入作抵押的借貸合同糾紛”應由海事法院受理;3、根據(jù)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鄂民二初字第00006-1號裁定中作出的查封長航鳳凰(香港)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100%股權及重慶新港長龍物流有限責任公司28%的股權全部為水上船舶資產(chǎn),如涉及后續(xù)資產(chǎn)處分也應由海事法院專屬管轄。根據(jù)長航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及擔保人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船舶營運性質以及資產(chǎn)主要為船舶的實際情況,應當由武漢海事法院管轄,請求將本案移送有管轄權的武漢海事法院審理。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裁定認為:某某銀行武漢分行與長航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簽訂《流動資金貸款合同》,約定貸款用途為貸新還舊;并約定:雙方發(fā)生爭議,首先應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則提交貸款行所在地法院以訴訟方式解決。本案雙方當事人之間為借款合同糾紛,屬于普通民商事案件。亦不存在被告所稱的抵押、擔保及查封船舶資產(chǎn)之情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在湖北省武漢市,且訴訟標的額在1億元以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國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關于該院級別管轄的規(guī)定。據(jù)此,該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長航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對本案的管轄權異議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第二款的規(guī)定,裁定:駁回被告長航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某股份公司不服一審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訴稱:根據(jù)長航鳳凰及擔保人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船舶營運性質及資產(chǎn)主要為船舶的實際情況,本案應屬武漢海事法院管轄。某銀行與長航鳳凰在《流動資金貸款合同》中協(xié)議約定了由某銀行所在地法院管轄,違反了專屬管轄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屬于無效之約定。長航鳳凰與某銀行之間的借款合同糾紛,應當屬于與船舶營運相關的借款合同糾紛,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1]27號《關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圍的若干規(guī)定》第30條之規(guī)定,本案應當屬于海事法院專屬管轄。請求撤銷一審裁定,指定武漢海事法院審理本案。
2013年8月5日本院收到長航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管轄權異議上訴申請。
本院認為:某股份公司在本案審查期間提出撤回上訴的請求,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長航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訴。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包劍平
代理審判員 尹穎舜
代理審判員 張 娜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張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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