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仇某琴與被告梁某榮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5-20閱讀量:(1089)
南京市六合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六民初字第747號
原告仇某琴,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戴海東,江蘇恒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梁某榮,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被告王某琴,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
原告仇某琴訴被告梁某榮、王某琴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0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戴海東到庭參加訴訟,兩被告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仇某琴訴稱,2014年3月6日,被告梁某榮因周轉資金困難向原告借款50萬元,口頭承諾10天歸還。逾期后,被告未能還款。又因該借款發(fā)生在兩被告系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且系兩被告共同經(jīng)營酒店所負債務,故原告訴訟要求兩被告共同償還借款50萬元。
被告梁某榮、王某琴未到庭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梁某榮、王某琴系夫妻關系,兩人曾共同經(jīng)營六合紫金大酒店。因資金周轉困難,梁某榮于2014年3月6日立據(jù)向原告仇某琴借款50萬元,原告當日通過銀行匯款50萬元給梁某榮。另,根據(jù)原告的申請,本院依法對兩被告的財產(chǎn)進行訴訟保全。
上述事實,有借據(jù)、中國銀行南京延安路支行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清單以及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jù)證實。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梁某榮向原告借款50萬元,有借據(jù)及匯款憑證為證,雙方借貸關系合法有效。因該債務發(fā)生在兩被告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故原告要求兩被告共同償還50萬元借款,本院予以支持。兩被告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視為被告放棄其訴訟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二百一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nèi)舾蓡栴}的解釋》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梁某榮、王某琴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共同給付仇某琴借款本金50萬元,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800元,保全費3170元,合計11970元,由兩被告負擔(原告已預交)。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朱家清
審判員 楊定春
審判員 張曉彬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書記員 趙 芳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