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6-05-23閱讀量:(1228)
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浦民初字第1755號
原告厲某波,19**年*月*日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郭凌霄,江蘇恒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南京某某置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區(qū)江浦街道鳳凰大街**號-69。
法定代表人唐某鳳,董事長。
原告厲某波與被告南京某某置業(yè)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2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厲某波的委托代理人郭凌霄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南京某某置業(yè)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厲某波訴稱,2014年6月9日,原、被告簽訂了《施工合同》,工程合同價款284094元,合同中約定了施工期限、施工工程質量、增加或變更工程量及價款的計算方法,工程價款的支付方式及金額等條款。合同簽訂后,原告立即組織施工人員、施工機械進場施工,現(xiàn)工程已完工,被告未支付工程款?,F(xiàn)訴請判令:1、被告支付工程款284094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南京某某置業(yè)有限公司未發(fā)表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2014年6月9日原告(乙方)與被告(甲方)簽訂《一期31棟區(qū)域表后給水管及屋面雨水排水工程施工合同》,雙方約定:工程名稱:一期31棟區(qū)域表后給水管及屋面雨水排水工程;施工地點:浦口區(qū)象山路;工程合同價款:284094元;工期:25天;甲方指定劉德生為甲方代表負責施工現(xiàn)場的各方協(xié)調。工程付款方式:1、無預付款;2、工程量完成一半(經甲方確認)支付合同價款50%;3、工程完工驗收合格支付至合同總價的95%;4、余款待工程驗收后滿一年付清。后原告組織施工人員、施工機械進場施工,該工程已于2014年7月完工,原告向被告索要工程款,被告以資金緊張為由拖延?,F(xiàn)被告下落不明,原告訴至本院。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一期31棟區(qū)域表后給水管及屋面雨水排水工程施工合同、實體項目單價分析表、人材機匯總表、單位工程投標報價匯總表及原告的當庭陳述在卷證實。被告未提交證據。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一期31棟區(qū)域表后給水管及屋面雨水排水工程施工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協(xié)議履行。關于原告訴請:被告支付工程款284094元。本院認為,被告對原告的主張未提交證據反駁,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因被告下落不明,涉案工程無法進行竣工驗收,被告應對此承擔責任,因原、被告在合同中約定:工程完工驗收合格支付至合同總價的95%,故被告應支付原告工程款269889.3元(284094元95%)。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南京某某置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厲某波工程款269889.3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5561元,公告費600元,合計6161元,由被告南京某某置業(yè)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該院開戶行:農行南京市鼓樓支行,帳號:1076)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5561元。
審 判 長 林詠梅
代理審判員 馬 麗
人民陪審員 邢克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王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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