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5-26閱讀量:(1741)
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豐刑初字第976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年**月*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14年4月15日被羈押,2014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現羈押于北京市豐臺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王建坡,河北張金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豐檢公訴刑訴[2014]66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趙承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及其辯護人王建坡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并經審理查明:2014年4月15日22時許,被告人李某酒后駕駛江陵牌小型普通客車,由南向北行駛至本市豐臺區(qū)西三環(huán)內環(huán)主路豐益橋南發(fā)生交通事故。經檢測,被告人李某血液酒精含量為260.7mg/100ml。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其在公安機關的供述,證人于*、劉*、張*、賈*證言,辨認筆錄,酒精檢驗報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網上查詢記錄,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被告人李某身份信息,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豐臺交通支隊出具的證明、破案報告及到案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此次犯罪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悔罪,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無視法律規(guī)定,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應予處罰。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罪名成立。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院酌予采納。鑒于被告人李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且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故本院對其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所犯罪行,認罪態(tài)度較好,并能積極賠償事故對方的經濟損失,故對其予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5日起至2014年9月14日止。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審判員 董曉宇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書 記 員 吳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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